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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一四号)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各行署主任、各专员、县(市)长
  西安市市长:
  一、为保证革命战争之粮秣供给,晋南、黄龙、咸阳、三原、大荔、渭南、宝鸡、邠县等分区及西安市郊各区,应即开始征收本年度公粮,按照战争需要及各地人口、土地、产量等状况,依一般地区征收额不超过农业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产量特丰地区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原则,并照顾今年麦产欠收及某些地区遭胡、马匪军破坏等情况,决定各地应征粮额如后(见附表)。各专员应即按此任务,根据所辖各县具体情况,经周密研究,适当分配,迅即布置征收。
  二、此项粮食征收,于九月中旬以前完成百分之七十,秋收后完成百分三十。凡已经过土改地区,悉依边府颁发之农业税条例征收,未经土改地区,悉依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征收。负担面一般应达农村户口百分之八十左右,严防撇开条例,冒摊冒派,无原则的缩小负担面,或不论收入,平均摊派等违背政策的思想作风。对于因天灾或被胡马匪军严重破坏之农户,得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各地具体进行征粮工作时,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用自报公议方法,正确评定各户土地产量,按照条例规定办法征收,确实做到负担公平合理,防止包办代替,强迫命令的作风。在征粮过程中,并应注意发动群众,进行反特务、反不公、反恶霸斗争,打击与镇压破坏分子。同时在征粮运动中,注意选拔群众中积极分子参加乡村政权工作;以建立人民政权之下层基础。新解放地区,区乡干部不够用时,可选择保甲人员中无重大恶迹者,参加征粮工作,但必须严防其强迫命令,平均摊派,以及徇私舞弊等情事发生。各专署、县政府应派得力干部随时下乡巡回督导检查,使征粮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三、为稳定金融,提高本币信用,各地皆得依本府解字第一三号布告在应征粮额中,折收百分之十的代金;粮价由各县按征粮时麦价规定,呈专署批准,于征粮时间向群众公布。所收代金,非经批准,不得动用。
  四、为鼓励植棉,决定产棉地区折收部分棉花,黄龙、宝鸡、邠县各收公粮总额的百分之五,大荔收百分之十,晋南收百分之十五,渭南收百分之二十,三原、咸阳各收百分之二十五,棉田产量以麦田通产计,棉麦比价,以征粮时当地市价计,一般地区于秋季征收,群众如有愿在夏季缴纳者,亦可折收部分。所收棉花,必须经打包后,妥为保存。
  五、征粮前所借群众之粮食,一律清理归还,其借中贫农者,本年一次归还,其借地富粮食较多者,分今明两年归还。(大荔、三原去年敌我均未征粮地区,本年三月前之借粮,一律抵作去年公粮,不再归还,其有负担不公者,适当调整之。)
  六、出租土地之收入,在未进行减租地区,以原租额计算,个别经减租地区,以减租后租额计算。农村中不论地富或农民之放债收入及农家副业收入,不征公粮,将来如有必要时,征收所得税,办法另定之。
  七、庙田、祠堂田、教会田均按其经理人口计算征粮。以服务社会,改进农业为目的之农场免征公粮;以营利为目的者,按条例征收;其对农业有某些改进作用者,得酌予减征。学田暂不征粮。
  八、公粮征收在产麦地区者,皆以麦计算,在产谷地区者,皆以米计算(各种粮食折合率财厅另行通知),征麦每斗附征麦草八斤,征米每斗附征谷草十斤,公粮公草一律以市斗市秤计。
  以上各项希即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形,随时报告本府是要!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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