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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七九号)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
事由:新区城市代勤费随营业税征收由。
各行署主任、直辖市长、专员、县(市)长:
本府前努字一五六号命令规定:城市之代勤费(即战勤费)一律随营利事业所得税征收。现决定新区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分别征收,因此新区城市之代勤费应改为随营业税征收,以达负担公平合理,并保证战勤需用之目的。老区仍随营利事业所得税征收(因老区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合并为一种税收)征收率及征收办法仍照前令执行。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