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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布告(解字第十八号)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查森林对调和气候,保持水土作用至大,西北地处高原,水、旱、风、沙灾害甚烈,极赖植树造林以防范,对原有森林,更应加以保护,敌伪时期,林业废弛,致不少森林,滥遭砍伐破坏,为害农业生产至大。本府、部有鉴于此,特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下列保护森林办法,仰各机关、部队、公私团体全体人民一体遵照为要!
  一、凡防风、防沙、护堤、护路、涵养水源等保安林及风景、古迹胜地林木,不论军政机关,公私团体军民人等,一律不准砍伐损毁,违者从严处罚。
  二、不论军政机关,公私团体军民人等,如需在上列林地外伐木、烧炭、采薪、刈竹、掘土、放牧、打枝、扫叶、刮皮等者须向附近林业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并派员指导后,始得从事作业(未设立林业机关之地区,由当地政府代办),并须保证森林之更新,违者必须追查责任,予以惩处。
  三、各军政机关申请使用之林产物,以实际需要为限,不得出卖或转让。
  上列各项,凡机关、部队、团体、人民除应自行遵守外,并应随时注意检举违犯本办法之破坏行为。
  此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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