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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九三号)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事由:为命令清理战勤工作由。
  各省政府主席、行署主任、直辖市长、专员、县(市)长:
  我第一野战军在解放甘、宁、青、新之后,即将南进,配合兄弟部队解放汉中和四川,因之动员广大人民继续支援前线,仍然是各级政府今冬明春的重要任务,绝不许有丝毫松懈,必须继续努力,保证做好战勤动员工作,支援我军迅速完成解放汉中,解放四川的任务,以资集中全力转入生产和文化建设事业。为此,同时必须很好的清理并总结已往战勤动员工作,适当调整战勤负担中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安抚救济伤亡民工,对支前有功者,分别予以嘉奖,有过者,予以教育批评,并酌情补偿群众战勤中的损失,以促进与提高群众生产热情。兹特规定如下办法,希即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负担
  甲、凡新解放地区,自解放以来之战勤负担,应在发动群众基础上,一律以乡为单位,依《陕甘宁边区人民战时服勤条例》之规定,按户登记过去实服勤工,计算出应服勤工后,以长还短补,进行清理。其中关于地主富农之财富勤力,已规定标准并公认合理者,即依所评勤力负担战勤;其未规定标准或标准不恰当者,暂按本年负担公粮额附加征工,可否按每负担公粮一市石,地主附加一个半至三个勤工,富农附加一个至两个勤工,各地应依公粮负担轻重及全乡战勤负担之实际情形民主评定之。
  乙、还工分“折价还工”与“以工还工”两种,家境较好户之欠工,以折价还工为主,工价以不低于当地当时最低工价为原则,家境贫苦户之欠工,可采以工还工办法,由村民民主评定之。
  丙、在调整负担时,对于隐瞒年龄、牲畜、雇工及虚报勤工者,须教育其自知错误,并经村民会议重新正确评定,加以调整。其系落后干部及旧保甲人员故意舞弊者,则经群众进行教育清洗之。
  丁、老解放区因经过多次调整,故不必进行一般调整,个别地区未经调整,负担悬殊很大者,将依战勤条例,进行个别调整。(如新收复地区及黄龙部分地区,已经土改者,依按劳负担,照顾贫苦原则清理;未经土改者依劳财共负原则清理。)
  二、关于安抚伤亡
  甲、民工在服勤中牺牲者,应依边区抚恤条例发给遗属恤金,其家属要求搬运遗体回籍者,应发给路费、葬埋费并介绍当地及沿途政府帮助寻找和动员民力搬运,运回安葬时,应派干部组织当地群众举行追悼。遗属确属贫苦无依为生者,得适用烈军属优待办法,给以具体帮助。
  乙、民工在服勤中残废者,应依抚恤条例发给抚恤金,其因重残废不能劳动生产且家中确实贫苦无法为生者,亦得适用烈军属优待办法,分别给以具体帮助;其在服勤中伤病尚未痊愈者,经过县以上政府之批准介绍,得送公立医院医疗,或发给部分医疗费,使其在家疗养。
  对于民兵伤亡之安抚,得参照上两项之规定办理之。
  三、关于奖评民工
  甲、各县对历次复员回来的民工,应有计划有领导有准备的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奖评,分明尝罚,其有功绩者,除给予口头表扬外,并依功绩大小,由县政府审核,分别给予登报表扬、传令嘉奖或物质奖励,其有特殊功绩者,并报请上级适当奖励;其有中途逃亡或犯过失者,依照情节大小,分别予以口头批评、当众教育或适当处罚。
  乙、民工在服勤期间,如因当地照顾不周,生产受损失,影响其生活者,在调整负担时,应予适当照顾,对照顾民工家庭生产尽职者,分别奖评。
  四、关于赔偿损失
  甲、人民在服勤中,损失的牲畜车辆,其未经清偿者,得进行清理补赔工作。
  乙、凡具有使用部队或损失地点区以上政府之确实证明文件或服勤民工三人以上之证明,确系因服勤损失牲畜、车辆者,得根据损失户家庭经济情况,分别办理:其损失致严重影响家庭生产与生活者,赔偿全部;其损失对家庭生产与生活有相当影响者酌赔一部或大部;其损失影响不大者,可酌量赔偿或在负担方面酌情照顾,并应恳切解释。
  丙、所需赔偿或补偿数量,须经由村民会根据原牲口体质、口齿、车辆器材之质料,依战勤条例之规定,民主评定,连同损失地点,损失情况(包括损失程度,原因)证明文件,呈报县政府切实审核转呈专署批准。
  丁、赔偿物资,应先尽部队送给民工队之牲口或当地原属公有尚未处理之牲口车辆,及拆除工事中原主认领后之剩余器材折价拨付。其不足之数,如系历次战役之零星损失,可在各县地方粮款内开支,呈经专署报销;如系某一个战役的大宗损失,应由专署汇总决算连同详细清册,呈报边府民政厅审查后再行处理。
  戊、我军修筑工事(不包括敌人修筑的工事)借用之民间器材,于任务完成后,首应拆除工事,交群众认领,原物归还,其材料损毁程度仍可改作他用者,酌量赔偿其损失之一部,其损毁程度已至不堪应用及原物遗失无法归还者,参照(二)项所订赔偿牲口车辆的原则酌情处理之。
  己、损失之牲口车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赔偿,个别的酌量补偿。
  1.被雇用服勤者,一般不赔,如严重影响其家庭生产与生活者,酌补偿三分之一至工分之一。
  2.非在服勤期间病毙被俘者不赔。
  3.民工逃跑抛弃牲口、车辆而致损失,其属于本主者不赔,其属于别人者,由逃跑民工负责寻获或赔偿一部,但逃跑民工无力赔偿或失主因之严重影响家庭与生活者,由公家酌予补偿一部。
  4.在服勤中,牲口及车辆之损失,如系民工自己过失所致者,不予赔偿,如因之严重影响家庭生产与生活者,酌予救济一部。
  以上各项,望于令到之日,立即召开适当会议详加研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订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及实施细则,利用冬闲季节结合中心工作办理,务于本年内将调整负担及初步清理总结战勤工作情形报告民政厅。明年三月前,写成全面总结,寄报本府为要。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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