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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增加抗战财力,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条例以货物为征收对象,凡应税货物均须缴纳货物税(应税货物见附表)。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所列之货物税,统归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四条 凡运销货物,不论公私商贩一律缴纳货物税,但经边区政府批准免减者例外。
  第二章 税则
  第五条 凡应税货物,不论边区产品与非边区产品,均分别从量从价按百分比征税。
  第六条 边区产品运销边区境内外者,均须在起运地缴纳货物税。
  第七条 非边区产品运销边区境内者(除边区政府以命令公布之仇货毒品外),必须在运进边区必经之第一税务机关纳税。
  第八条 凡边区境外之货物(除边区政府以命令公布之仇货毒品及资敌物品外),不在边区境内销售只从边区经过者,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从价收百分之二查验手续费。如中途改在边区销售者,应照第七条规定纳税,手续费不退。
  第九条 除第二条附表所列应纳货物税外,其他货物概不征税。但边区政府认为某种货物有征收必要时,得以命令公布征收之。
  第十条 凡经陕甘宁边区政府以命令禁止之货物毒品及资敌物品,应扣留或没收,不得以征税代替之。
  第十一条 凡过往旅客携带自用物品,其价格在本条例税率表所列起征点八倍以下者,一律免征,但经税务局查明确系营利而以分散携带企图逃税者,不适用此规定。
  第三章 税率
  第十二条 货物征税按从价百分比征收之税率表分三种,由边区政府制定之(附后)。
  第十三条 货物税从价标准,由估价委员会依实际情况估定之。估价委员会章程另定之。
  第四章 报税与查验
  第十四条 凡公私商贩运销货物,不论在边区或非边区销售者,应在起运或经过第一次遇到之税务机关报税,经查验后,领取税票,始得通行。
  第十五条 凡商贩运输货物到边区或经过边区者,应受税务机关查验,无故超过第一局所经第二局所查获者,以偷税论。
  第十六条 不论公私商贩所运货物,在中途或到达销售地,在销售以前须向税务机关报请查验盖章粘贴印花后,始得开包销售。
  第十七条 凡在第一税务机关缴纳查验手续费者,如在沿途销售时,须在销售以前,向附近税务机关报税,方得销售,否则查出以偷税论。
  第十八条 应纳税之货物,在市面销售时,税务机关规定粘贴印花者,须一律粘贴印花,并加盖验戳,凡税务机关未规定粘贴印花者,以税票为凭,否则,以偷税论。其贴用办法另定之。
  第十九条 凡边区内邮局收到邮包装寄之货物,必须向税务机关报请查验,由收包人照章完纳货物税后,始得领取邮包,否则以偷税论。
  第二十条 凡边区内邮局寄出之邮包,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检验,应纳税货物寄包者,照章完税后,邮局始得接收,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扣留货物。
  第二十一条 凡税务机关附近驻军须经过税务机关请求或委托,始得协助稽查,其缉私查获案件,应送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免税、减税、退税
  第二十二条 凡经边区政府免税或减税者,须持有税务机关正式免税或减税证明文件并贴免税(减税)查验证者,方为有效。
  免税减税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凡适合退税标准之一者,应照章退税,其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不论军警公私商贩,非经政府允许,不得借故向税局要求免税或减税。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不论公私商贩、机关、部队、民众团体运送货物,应遵照本条例之规定办理,如有违犯本条例第二章税则、第三章税率、第四章第五章手续之一者,一经查出处应纳税款一倍至五倍至罚金。对税局处罚抗不履行者送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章收税或勒索敲诈者,被害人应检同证件呈报税务总局查办。
  第二十七条 凡查获偷漏者不论工作人员、部队或人民一律按章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修正之权属于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解释之权属于陕甘宁边区政府。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货物税税率表三种
  (一)边区产品在边区销售之税率表
  种类 品名 税率 起征点
  酒类 烧酒 40% 20元
  迷信 香 60% 5元
  品类 烧纸 60% 5元
  食盐类 小盐每斗 3.5元 3.5元
  (二)边区产品往非边区销售之税率表
  种类 品名 税率 起征点
  油 植物油 20% 20元
  类 动物油 20% 20元
  老羊皮 20% 30元
  皮 二毛皮 5% 30元
  胎 皮 20% 30元
  大兽皮 5% 30元
  类
  什 皮 5% 30元
  毛 白春羊毛 5% 30元
  黑羊毛 5% 30元
  绒 骆驼毛 5% 30元
  黑羊绒 20% 30元
  类 白秋羊毛 20% 30元
  药材类 5% 20元
  (三)非边区产品在边区销售之税率表
  种类 品名 税率 起征点
  酒类 40% 20元
  纸烟 40% 20元
  烟 水烟 20% 10元
  曲沃烟 20% 10元
  类 兴隆烟 20% 10元
  什办烟 20% 10元
  香 60% 5元
  迷 表 60% 5元
  冥纸票 60% 5元
  信
  烧纸 60% 5元
  类 大炮 60% 5元
  小炮 60% 5元
  香肥皂 20% 10元
  奢 牙膏 20% 10元
  脂粉 20% 5元
  侈 花露水 20% 5元
  品 化学装饰品 20% 10元
  类 手镯 20% 20元
  土布 3% 50元
  布 各种印花 7% 60元
  洋线布
  匹 各种丝毛绸 20% 40元
  缎织品
  类 各种绉葛 20% 40元
  哔叽呢
  各种衬衣 5% 30元
  棉 毛巾 5% 20元
  制 机线袜子 5% 20元
  品 洋线带 5% 30元
  类 纱线 5% 30元
  棉花 1% 100元
  杂 石碱 5% 30元
  货 火柴 5% 30元
  类 颜色 10% 30元
  毛 毛毯 20% 30元
  制 毛毡 20% 30元
  品 毛衣 20% 30元
  类 毛套 20% 30元
  食
  驴子一驮 20元 20元
  盐 大盐 马牛骡一驮 30元 30元
  类 骆驼一驮 40元 40元
  小盐 每斗 3.5元 3.5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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