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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公文暂行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未经统一公布新用公文程式之前,边区各级税务机关之行文暂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行文之类别如下:
一、呈 直接隶属之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请示时用之。
二、训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有所指示或委办时用之。
三、指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呈请而有所指示时用之。
四、通令 直属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之普通指示或委办时用之。
五、通知 对隶属非隶属或同级机关有所通知时用之。
六、公函 同级或不相隶属之机关公文件往复时用之。
七、指示信 上级机关有重要决定决议,对直属下级机关传达时用之。
八、批回 对每月报解税款经稽核清楚后,由总局发给原呈机关时用之。
九、布告 市县局以上对公众宣布事实或在劝诫时用之。
十、委任状 总局任用所属机关职员时用之。
第三条 各级行文关系如下:
一、总局对边区政府财政厅用呈,各级税务局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均用公函。
二、分局 对税务总局用呈,直属局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三、市县局 对总局或分局用呈,直属税务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四、税务所 对直属上级之分局市县局用呈,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第四条 凡所行文件应记明年月日,附件若干件均须加盖印信,并有负责者署名盖章。
第五条 会衔办理者,正文原稿均须双方盖印签名。
第六条 上下级行文均以不越级指挥及呈请为原则,但在紧急情况者例外。
第七条 为便于分类归档,公文应以一事一文为原则。
第八条 文纸连续两纸以上者,加盖骑缝印。
第九条 文中如有误漏须改正或补填者,由该文负责人加盖私章。
第十条 文件之处理除特殊者外均不得逾两日。
第十一条 办理文稿之手续如下:
一、办稿人及核稿人应于稿头签名盖章。
二、来文分科由秘书室办理并检查之。
三、文稿由负责人划行后方得缮发。
四、监印人兼办校对。
五、凡公文之收发、拟稿、归档,均须摘由、分类、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呈准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