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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公文暂行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未经统一公布新用公文程式之前,边区各级税务机关之行文暂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行文之类别如下:
  一、呈 直接隶属之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请示时用之。
  二、训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有所指示或委办时用之。
  三、指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呈请而有所指示时用之。
  四、通令 直属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之普通指示或委办时用之。
  五、通知 对隶属非隶属或同级机关有所通知时用之。
  六、公函 同级或不相隶属之机关公文件往复时用之。
  七、指示信 上级机关有重要决定决议,对直属下级机关传达时用之。
  八、批回 对每月报解税款经稽核清楚后,由总局发给原呈机关时用之。
  九、布告 市县局以上对公众宣布事实或在劝诫时用之。
  十、委任状 总局任用所属机关职员时用之。
  第三条 各级行文关系如下:
  一、总局对边区政府财政厅用呈,各级税务局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均用公函。
  二、分局 对税务总局用呈,直属局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三、市县局 对总局或分局用呈,直属税务所用令,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四、税务所 对直属上级之分局市县局用呈,其它不相隶属机关用公函。
  第四条 凡所行文件应记明年月日,附件若干件均须加盖印信,并有负责者署名盖章。
  第五条 会衔办理者,正文原稿均须双方盖印签名。
  第六条 上下级行文均以不越级指挥及呈请为原则,但在紧急情况者例外。
  第七条 为便于分类归档,公文应以一事一文为原则。
  第八条 文纸连续两纸以上者,加盖骑缝印。
  第九条 文中如有误漏须改正或补填者,由该文负责人加盖私章。
  第十条 文件之处理除特殊者外均不得逾两日。
  第十一条 办理文稿之手续如下:
  一、办稿人及核稿人应于稿头签名盖章。
  二、来文分科由秘书室办理并检查之。
  三、文稿由负责人划行后方得缮发。
  四、监印人兼办校对。
  五、凡公文之收发、拟稿、归档,均须摘由、分类、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呈准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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