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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关于税收工作的决议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
  目前的税收制度,还有着下列几项重要缺点:
  1.因为缺乏普遍的关于居民财产和收入的调查,各级政府在分配公粮等负担时,只好靠概括的估计,以致未能使负担完全公平合理。
  2.个别地方的区乡工作人员,在分配负担时,未按人民现在的财产等第和收入状况,而按过去或分配土地前的经济情况。
  3.部分的工作人员,假公济私的耍私情,破坏政府税则。
  4.个别地方的负担集中在少数人身上,致使一部分人民负担过重。
  今后税收制度必须根据下列规定改善:
  1.明年度普遍进行公私财产和收入的调查,建立税收制度的科学基础。
  2.不分地主、佃农、自耕农或雇主、工人,除极贫者外,均应按照现有的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缴纳累进税,负担人口应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3.累进税率应力求适合各阶层人民的经济情况,起征点不应过低,致使真正无力负担之赤贫户强纳负担,同时累进最高率亦不应过高,致使负担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4.在乡村中负担分配之权,即规定各户负担等第与数额之权,属于乡参议会或村民大会,任何其他机关,不得越俎代庖。
  5.一切有徇情舞弊行为之公务人员,应受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6.非得本会或本会常驻会之批准,不得增加人民负担,或作临时的财力物力动员。
  7.一切财力物力动员工作,右各级政府负责主持进行,本会特委托边区政府依照上述原则制定农业统一累进税则与实施办法,交本会常驻会批准后,颁布实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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