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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第四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粮食局,为边区粮食行政执行机关。
  第三条 各分区之专署粮食处、各县政府第五科,为各该管区之粮食公草行政机关。凡有关粮食公草事件,粮食局对其得以命令行之。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粮食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
  第五条 粮食局内设下列各室科:
  秘书室。
  视察室。
  第一科。
  第二科。
  第三科。
  第四科。
  第六条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至四人,科员若干人,视察室设视察主任一人,视察员若干人,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必要时得设副科长一人。
  第七条 各室科得因事务之繁简分股办事、各股设主任一人。
  第八条 主任秘书、视察主任、秘书、科长,由局呈请财政厅委任转呈边区政府备案。视察员、股主任、科员、由局委任,呈报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粮食局得因需要组织特种委员会。
  第三章 职掌
  第十条 正副局长,承财政厅正副厅长之命,综理边区粮食行政事宜。
  第十一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文之撰拟、履核、缮印、校对、收发、保管事项;
  二、关于机要事务之处理,及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审核与撰拟各种粮食法规章则事项;
  四、关于各种工作计划与报告之审查汇编事项;
  五、关于边区粮食问题范围内,各种材料调查统计与研究事项;
  六、关于粮食问题向外宣传文件之撰拟与编辑事项;
  七、关于局势会议之通知与记录事项;
  八、关于工作人员之学习教育及考绩事项;
  九、关于本局庶务事项;
  十、关于不属其他各室科之事项。
  第十二条 视察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边区各地粮务行政之辅导检查事项;
  二、关于仓库之建筑与修缮及账簿手续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粮食问题之调查与建议事项;
  四、关于各地粮务行政人员之考察事项;
  五、关于其他有关视察室职掌事项。
  第十三条 第一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粮秣之收集储藏与支付事项;
  二、关于仓库之建筑与修缮事项;
  三、关于仓库度量衡之统一与监掣事项;
  四、关于粮草账簿票据、各种表报之稽核、登记与编造事项;
  五、关于仓库人员之考绩事项;
  六、关于其他有关第一科职掌事项。
  第十四条 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粮务费之收支、保管事项;
  二、关于粮食草料、计算之审核与汇编事项;
  兰、关于会计制度之建立与会计工作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其他有关第二科职掌事项。
  第十五条 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地粮食收成、市价、运输之调查统计事项;
  二、关于平粜工作之计划、执行与指示事项;
  三、关于平粜处建立与督导事项;
  四、关于平粜投资之设计与扩大贸易事项;
  五、关于粮食进口、出口之策划与调济事项;
  六、关于粮食生产量之提高,及战时节约之计划与倡导事项;
  七、关于其他有关第三科职掌事项。
  第十六条 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利用民力运输粮食之计划与指导事项;
  二、关于运输季节之利用及粮食布置与转运事项;
  三、关于运输队之编制、指导与教育事项;
  四、关于公营粮食运输站之设立、指导与饲料之采集事项;
  五、关于粮食运输工具与运输方法之改进事项;
  六、关于其他有关于第四科职掌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粮食局办事细则及有关粮食之各种规程办法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规程如有来尽事宜,得随时提请财政厅转呈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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