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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办事细则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局各室科之办事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局之办公以集体为原则,但因特殊情形经局长许可者得另室办公。
  第四条 本局每日办公时间规定八小时,得按季节规定作息时间,凡工作人员均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如有重要工作必须即日完成者,则在休息时间内仍须继续工作。
  第五条 本局之一切公务上之秘密未经许可者,任何人不得对外随便谈论,或发表〇文。
  第二章 分工
  第六条 本局正副局长承边区政府财政厅厅长之命,综理全局对内对外事务。
  第七条 本局除视察室外,其他各室科分股办事如下:
  一、秘书室设文书股、统计股、庶务股、人事股。
  二、第一科设管理股、会计股。
  三、第二科设财务股、审核股。
  四、第三科设调济股、平粜股。
  五、第四科设内务股、运输股。
  第八条 秘书室主任秘书承正副局长之命,综理本室一切事务,秘书受主任秘书领导,兼掌各股事务,科员分属各股办事,受主任秘书及股主任之领导。
  第九条 视察室视察主任承正副局长之命,综理视察室一切事务,视察员受视察主任之领导,执行视察任务。
  第十条 各科科长承正副局长之命,综理各该科一切事务,股主任受科长之领导,分掌各该股事务,科员分属各股,受科长及主任之领导办事。
  第十一条 处理文件程序如下:
  一、每日外来之公文函电,先经传达室用对内送文簿登记件数,送交秘书室内收发签收,其挂号或正副局长之亲收信,另用对内挂号送文簿登记件数,送内收发签收,无论普通文件或挂号文件传达室概不拆封。
  二、内收发收到来文后即拆封,用收文登记簿登记编号摘由,再登入送阅簿,送主任秘书处理。机要文件或正副局长亲收信不拆封,用呈阅簿登记,呈正副局长检阅。
  三、主任秘书批注处理办法后,其应交各室科拟稿或签注意见者,由内收发用送文簿登记送各室科收发签收,应归档者,送材料室签收之。呈正副局长者,用呈阅簿登记,呈正副局长核阅。凡由秘书室拟稿或签注意见之文件,则送秘书签收。
  四、各室科收到文件后,用各室科之收文登记簿登记,分交各股拟稿。其应签注意见呈请正副局长批示然后拟稿者,由各室科呈阅簿径呈批示。
  五、各室科拟成之稿,登入核稿簿内,经科长核稿后,再送交主任秘书履核转呈正副局长判行。
  六、正副局长判行后,发还各室科编号,用各室科之送文簿送秘书室文书股签收,再分别缮写、校对、盖印。
  七、文稿经过缮写校对盖印后,将正文与底稿分别交由收发及材料室签收。
  八、内收发收到发出文件,用发文登记簿编号摘由封口,再用对外送文簿登记交传达室向外递送,其挂号文件或发各机关首长之亲收信,另用对外挂号送文簿递送。
  九、材料室收到归档之文件,用归档收文登记簿登记编号摘由,分别项目放入卷宗。凡每一案件办理到一段落时,即将其先后往来文件装订成册,登入档案总登记簿,妥为保管。
  十、各科要向材料室调阅文件时,由各科室之股主任以上负责人开条盖章调取,并由材料室随时登入调卷登记簿,候归还后再于簿内注销。
  十一、各室科文件须小心保管以免遗失,如过办公时间则应将未办文件妥为收藏,不得随便放置。
  十二、凡有关机要文件经手保管者,不得随便给第二人传阅,他人非经保管者许可亦不得随便翻阅。
  十三、各室科往来传达文件,凡登记于送文簿者,须由收件人点清件数,然后签收,否则如有缺短由收件人负责。
  十四、各室科待办文件,凡规定期限须按时办妥,其无时间性之例行文件中有特殊情形者,不得积压过两日以上。
  十五、内收发送主任秘书之文件,每日按上午九时下午二时送两次。呈正副局长之文件,每日下午四时送一次,重要文件随到随送。
  第十二条 本局各室科对正副局长负责,不得用各室科名义直接对外,但为求得日常工作上细小事务执行之便利,正副局长特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本局各室科之间如有商办或通知之事件,由各室科随时用口头或通知簿通知之。
  第三章 会议及报告
  第十四条 本局设下列各种会议:
  一、局务会议。
  二、全局工作人员会议。
  三、各室科室务或科务会议。
  四、各室科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关于下列事项得召集局务会议:
  一、全局工作之布置计划与决定及检查事项。
  二、各项重要事务之研究与处理事项。
  三、局务会议,正副局长主席,主任秘书、秘书、视察室主任及各科长参加,必要时正副局长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关于下列事项得召集全局工作人员会议:
  一、传述国内外之时事,或政府之政策及本局工作上之各种决定事项。
  二、需要全局工作人员之讨论研究与处理事项,全局工作人员会议,正副局长主席,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关于下列事项召集各室科室务及科务会议:
  一、传述本局工作上之各种决定事项。
  二、各室科工作之布置、计划、检查与决定事项。
  三、其他有关各室科事务之研究与处理事项。各室科会议由各室科负责人主席,各室科之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各室科之间,如有比较重要之事项必须联合一室或一科以上开会讨论者,得召集各室科联席会议。各室科联席会议,由各室科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参加,必要时得请正副局长出席指导。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每星期开一次,全局工作人员会议每月开一次,由秘书室负责召集。各室科室务或科务会议,每半月开一次,由各室科负责人召集。各室科联席会议,不定期,由各室科临时召集。以上定期会议,于必要时亦得临时召集之。
  第二十条 各种会议其讨论内容,须事先由召集人用口头或用书面通知出席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会议之决议事项,须作成记录。局务会议及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之记录,呈报边区财政厅备查,并传各室科知照。各室科会议与各室科联席会议之记录,呈正副局长核阅。
  第二十二条 本局每月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由秘书室按期汇编呈送财政厅备核。
  第二十三条 各室科之每月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须按期书面编拟,交由秘书室汇编全局工作计划及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局所派赴各地之视察人员,须随时随地向正副局长作书面报告。
  第四章 值日
  第二十五条 本局每日设总值日一人,由主任秘书视察主任各科科长轮值,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处理与传达不在办公时间内本局所发生之各项事务。
  二、正副局长不在局时,接待各机关因工作会晤正副局长之人员。
  三、管理一日内本局人员作息之时间。
  四、登载本局一日内之大事记于值日簿。
  第二十六条 本局除视察室外,各室科均设值日员一人,由各该室科股主任与科员轮值,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处理与传达不在办公时间内各该室科所发生之各种事务。
  二、督促与检查各该室科人员一日内之按时作息。
  三、登载各该室科一日之大事记,并向总值日汇报。
  第二十七条 总值日与值日员在其值日之时间内,如星期或假日,非有特殊原因,并委托他人代理呈经正副局长批准者,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总值日与值日员之时间,以本局所规定之作息时间为标准。每日从起床时开始执行职务,晚间就寝时职务终了,即将值日移交第二日轮值者接收。
  第五章 请假
  第二十九条 本局工作人员如因事因病请假者,须照下列之规定:
  一、半天以内向室科负责人请假。
  二、一天以内者,书面向各室科负责人请假。
  三、一天以上者,书面由各室科负责人转正副局长请假。
  第三十条 请假人员非经各室科负责人或正副局长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请假人员超过所限之时间而不能归局者,一日以内须口头向室科负责人说明理由,一日以上须用书面呈请正副局长续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局各室科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局因公出外人员之出差规则及支领旅费规则另定之。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呈请财政厅核准之日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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