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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机关部队编造粮食马乾支付预计算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边区各级机关、军队之粮食、马乾统筹统支起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支领公粮公草之机关、部队,均须依照本规则编造预计算。
  第三条 粮食局为粮草预计算初次审核机关,财政厅为最后核定机关,各专署粮食处、各县政府第五科,应负初次审核该管区域内机关、部队之预计算之责。
  第二章 编造方法
  第四条 粮食支付预计算,暂定中央一级与边区一级机关,按每月度编造一次,军委所属系统与分区直属县之各机关,按每季度编造一次,但须将各项数目分月列报。
  第五条 预计算分经常门与临时门。在编制规定范围内人员马匹粮草之支付,应列入经常门。不在编制规定范围内人员马匹粮草之支付,均应列入临时门。
  第六条 粮食支付预计算与公草支付预计算须分别编造。
  第七条 预计算内人员马匹每日支领粮食应依下列之规定计算:
  一、普通工作人员及学生每人小米一斤三两。
  二、武装部队每人小米一斤八两(后方军事机关每人一斤五两)。
  三、小孩:
  1.六月至二周岁,每天小米四两。
  2.二岁至四岁,每天小米六两。
  3.四岁至五岁,每天小米十二两。
  四、受优待人员之粮食依照政府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种公用牲口,每日夜应领之草料规定如下:
  一、驮骡战马,草十斤,料一升五合。
  二、平常骡马,草十斤,料一升。
  三、驴子草六斤,料六合。
  四、骆驼草十斤,料一升。
  五、牛草十一斤,料一升。
  第九条 临时被调集训之在职在伍人员及其携带之公马,均应由原机关、部队发给粮食票持用,非在职在伍之被调人员马匹,其粮草由主持集训机关编造临时预算。
  第十条 各级机关之粮草支付预计算,均须照粮食局规定之表式编制之(表式另行规定制造)。
  第三章 编审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各机关、部队,按规定时间,编造预计算书,缮具两份,逐级送经该直属主管机关审核汇编总预计算书两份,加盖印记,由最高负责人签字后,送缴粮食局汇审送财政厅核定。
  第十二条 每月度预算书限于前月二十日送达粮食局,计算书限于下月前十日送达粮食局,季度预算书限于前季末月二十日前送达粮食局,计算书限于下季首月十日前送达粮食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如不按期编造预计算,粮食局概不发给粮食。
  第十四条 财政厅与粮食局因审核预算,有向各机关调查人员之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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