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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


  流行于陕甘宁边区各地的土地租佃形式,大致可以归属于两类:一为租种类,一为伙种类。这两类土地租佃形式的基本不同点在于:在前一类各种租种形式下,出租人方面只出土地,其它一切生产工具皆由承租人置备;在后一类各种伙种形式下,出租人除出土地之外,还供给生产工具之一部或全部。很明显的,在前一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与拥有各种生产工具的承租人——土地上的生产者——相对待;在后一类的租佃形式下则是出租人以土地所有者,兼一部或全部生产工具所有者的资格与承租人相对待。因而在前一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得是纯粹形态的地租,在后一类租佃形式下,地主所得不是纯粹形态的地租,而是地租与一部分他所投入的生产工具的利息的总合。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租佃关系。
  更进一步,可以把租种类分为定租、包山租、活租三种,把伙种类分为伙种、安庄稼两种。现在就按这个顺序——定租、包山租、活租、伙种、安庄稼来加以叙述。
  (一)定租
  就全边区范围来说,占绝对优势的租佃形式就是定租。定租本是租种的一种。但因它流行之广与影响之大,于是,有些地方(例如绥米警备区)就把租种这个名称狭义地来代表定租。定租在边区民间多称为死租或死租子(我们认为还是定租这个名称较为适宜)。它命名的由来是由于:第一,它的地租是按土地面积(垧或亩)来计算的;第二,不管收成丰歉,应当交纳议好的一定的地租,在这两点上定租正是与活租相对立的。
  边区的定租绝大多数采取实物地租形态,这与边区内商品经济还不甚发达这一事实是相适应的。自抗战后,由于货币的贬值,不但阻滞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而且使得一些货币地租改取实物形态。据我们了解,在陕北地区历史上未曾有过货币地租很发达的时期,在今天也只有少数瓜菜地、“坟会地”(宗族祭田),及靠近城镇的租地上,偶而发现货币地租的例子。虽然如此,在边区各种租佃形式中,定租还是唯一存在的采取货币地租形态的一种租佃形式。
  定租的条件、习惯,在边区各地亦无明显差别,而在租额上则有极大的悬殊。根据较可靠的典型调查及其它材料,可以下列数字来把它表示出来:1、在绥米一带定租租额约占平年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2.清涧、安定、直属县东地区各县,定租租额约占平年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3.再次为延安、安塞诸县,定租租额约占平年收获量的百分之十左右。4.志丹、环县等地定租租额约占平年收获的百分之五至六。5.关中、陇东有些地方和安定、清涧相近,有些地方和直属县西地区相近,其中有些地方租额也高达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十或其以上。因为边区各地通行的土地面积计算单位和斗的不统一,所以我们只能列出其定租租额所占收获量的百分数来作为比较。这些数字虽然不是精确统计,但租额的不一致与悬殊之大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的,最高与最低可以相差到七、八倍,这是由各地各种条件的不同所产生出来的,而地广人稀或地少人多,是构成这种悬殊的最重要原因。以上都是按中等地平年计算,若是遇到歉收,则定租租额在全收获量中所占比例自然还要大得多。以边区的土地质量与收获量而论,某些地方的定租租额还是很重;它障碍着农民生产热忱的提高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是一目瞭然的事实。
  定租不但是边区内占绝对优势的租佃形式,而且是大地主、中地主出租土地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因为在定租之下,地主可以一切不问,只管到期收取定额地租,无论多少土地,都可以无限地定租出去,大地主、中地主土地较多,定租还是一种最便利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的租佃关系,无疑的主要是地主与农民间的关系。因此,在边区实行减租交租政策,定租是必须首先注意与研究的对象。再进一步考察,则发现在边区内经过土地分配地区的定租与未经分配地区的定租,所含的阶级关系,是有某些不同的。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依靠地租为生的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即使有的话,也只是个别的,租佃关系比较稀少,而出租土地的是各阶层的农民。据边府一九四〇年延、甘二县抽查,十四个村庄,三百九十五户的调查,定租出土地三〇三垧,富农租出三垧,中农租出一九一垧,贫农租出一〇五垧。我们可以从此看到一个轮廓:出租土地的多为劳动力丧失,或不足的各阶层农民及一部分抗属工属。租入土地的为土地不足的各阶层农民,租入土地以扩大生产。这种阶级关系和未经土地分配地区显然不同。因此,抽象地一般地对待定租是不对的。
  此外,在各种租佃形式中,定租的租佃关系往往是比较长期的、固定的。边区定租虽多为不定期限契约,但在某些地区,数十年的佃户则为常见之事,在习惯上,定租的某种限度的佃权,是早已成立的。
  边区各地,对定租盼减租办法大致有三种: 1.规定每垧(或每亩)减几斗或几升;2.按原租额减去几成; 3.按年成不同规定不同的减租率(这现在只有警备区实行)。在警区文告上把上述第三种减租办法叫做“活租制”,这是不很适当的。因为:1.这样容易和边区早已存在的活租相混淆; 2.这个办法虽打破了定租的“不管收成丰歉交纳议好的定额地租”一点,但是它还没有打破“按土地面积计算”一点,实际上这个办法是按土地面积与收成丰歉混合计租的一种形式。定租的名称还是应当保存的。
  去年二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其中规定:“定租因天灾人祸其收成之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减付或免付地租”,新的边区土地租佃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在这个条例实行之后,可以说在边区原来严格意义的定租将不复存在了。
  (二)包山租
  包山租可看作定租的一种而又与之相区别。承租人向出租人租得土地,每年交纳约定的地租,不因收成丰歉改变,在这一点上,是与定租相同的。其不同的地方,则是租地面积不是按垧(或亩)计算,而是指定某一架山甚至几架山或一大片土地,它的面积自数十垧达数百垧,其中往往有一部分荒地。
  包山租的承租人,或是租进自种,或是租进之后转租与别的农民。后一种包山租是有包租转租剥削性质的。
  由于这些特点,只有在荒地较多,土地辽阔,人口稀少的地区,如直属县、关中、陇东某些地方,包山租才较为流行。象绥米一带土地缺乏的地方,根本没有这种租佃形式。在直属县市过去包山租本来还较为多些,但现在已经大大减少,只部分存在着。例如在延安县的金盆区,直到今天这种形式还是较发达的。据传同治年间的变乱,陕北农业生产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多数耕地荒芜,无人耕种,外来移民无处安插,租地遂多取包山租形式。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及近年来政府对移民的帮助,这种形式也就日趋衰退了。
  包山租的租额没有一定标准,一般是比较低的。
  (三)活租
  活租就是一般所谓分租,本属租种的一种,而在计租方法上,与定租恰恰相反:第一,它的地租不是按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收获量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因之第二,它的地租的绝对量也就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年成丰歉收获多寡、租佃双方的收入为比例的增多或减少,这是活租命名的由来。往下就可看到,这种计租方法的特点正是伙种类各种租佃形式所共具的。
  在对于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关系来看,活租与定租、包山租丝毫没有不同的地方,都是农民自己置备了生产工具,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一定的地租,其不同仅在如何计算地租一点上而已。
  在边区内只有在靖边县的几个区活租才占到统治地位,这是因为靖边一带经常歉荒,收获不定的缘故。在直属县市其它县这种形式极为稀少。可是在警备区和关中这些地方,活租也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它在这里是被混称做“伙种”了)。它的租额在靖边是二八(租二佃八)或“一九五”(租一五佃八五分),但在绥米关中等地却高到租四佃六或对半分,可见它的租额是很高的。
  在活租形式下收获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地租多少,故而收获量是地主所必须关心的一件事。在进行收获与分配的时候,地主必须亲自去派人监督,因之活租的土地比较多为近地、好地,而这一形式之大量采用,也受到一定限制。在未经土地分配地区,采取活租的多是小地主、中地主。
  活租在边区某些县,如靖边的老百姓,把它叫做活租或活租子,有些地方把它叫做“指地分粮”,这也很完全确切地表示出活租的特点。“指地”是地主只出土地,“分粮”是收获物由双方按成分配。但在边区大多数地方的农村,把活租也叫做“伙种”,把二者在名称上与观念上完全不加以区别。例如近来报纸上所载的减租中所发生的“租种改为伙种”、“改租为伙”,实际上绝大多数指的是把定租改为活租。
  这种混乱不仅反映在报纸上的纪事和某些农村调查上,同时也反映在各地减租法令与土地政策上。大多数地方对出租人只出土地的活租与出租人出一部分生产工具的伙种一样看待,这当然是很不合理的。举绥德的活租为例,原来伙种多数是对半分,分区暂行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减为四六分,而活租也就以伙种的名义同样减为四六分,这就是说,地主若采用活租,在减租后还可得到收获之百分之四十的地租,若同一土地采取定租的话,在减租之后,地主所得最多不过收获物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两者的差额是很大的。再根据调查,各地定租执行减租法令的还比较多些,而伙种(包括活租在内)则绝大多数未执行减租。由此可见,地主采取活租可以得到加倍的地租,从边区实行减租以来,在各种租佃形式中剥削是最重的。这就是说明了为什么自去年以来地主将定租改为活租的现象普遍地发生于陇东、警区、鄜县等地区了。
  最近发布的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对于活租规定了与伙种不同的减租办法,而且使之与定租维持大致相同的地租标准,这是完全正确的。根据这个条例,就应在边区内对地主只出土地的“伙种”,今后应当一律改称为活租。这不但为科学地进行农村调查工作所必需,尤其为正确执行减租交租政策所必需。
  (四)伙种
  伙种——在这个名称下概括很多种类的农业经营方式,而不能算作真正伙种的。像是:①活租,这是租种的一种,已见上面的分析。②农民中间关于耕地、生产工具、劳动力的互助与调剂,其中并不含有土地租佃关系,有些地方也把它叫做“伙种”,其实这种经营方式不属本文范围,这里不准备加以谈论。③安庄稼,它虽属于伙种类,但是这是一种独立的租佃形式,也留在下节叙述。
  以上三者过去都把它们叫做伙种,我们认为都不十分恰当,那么什么才是伙种?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还供给各种生产工具的一部分,在庄稼收获后租佃双方按成分配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
  这里必须说明:伙种的条件是极端复杂的,比如各种生产工具(主要是畜力、肥料、种籽三种,农具则通例由承租人置备),出租人可能供给其中的一种或数种,而每种生产工具,又可能供给其一部或全部。再就是收获的分配,粮食绝大多数是对半分,也有少数是租四佃六分,这还比较简单。柴草的分配条件可举出五种:1.对半分;2.全归出租人;3.全归承租人;4.“跟粪走”——即归出肥料方面;5.“跟牛走”——即归出畜力方面。种子的供给及归还条件则可以举出四种:1.两家分担;2.谁出还谁;3.出租人出,不还;4.承租人出,不还。耕畜饲料的供给及归还条件也可以举出同上四种。这一些条件的结合可以作出无穷的数学的排列。可见,就是按照上面的定义,伙种本身还不是简单的一种租佃形式,而是由许多种租佃形式所构成的。
  伙种,在边区各地都很普遍,它主要是流行于中农与贫农相互之间,土地有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农贫农和另一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的中农贫农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经营所得,双方平分。至于各种生产工具,多数是由双方共出,农具则由出力方面供给。在未经土地分配地区也有些小地主、中地主采取伙种的,但从全边区范围来看,伙种主要是中农贫农相互之间的关系。在边区的伙种是和小土地所有与小农业生产相联系着,它是带有小自耕农民中间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部分的是中小地主与农民间的租佃关系)。
  由于伙种的上述特点,所以每件伙种关系的土地面积一般是很小的——一、二垧、三、五垧,达到十垧极为少见。
  往下就可以看到伙种这两个特点,正是与安庄稼相反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顺便提及一点,就是对于伙种的性质的估计,曾经有人认为是:“伙种与调分子相近,都是一种雇佣劳动……是属于富农剥削的”,或说:“伙种是封建剥削的变相”。这两种正相反对的看法,同样都是没有把握到问题的本质,似乎不必多加说明了。
  (五)安庄稼
  安庄稼或称安伙子,是伙种租佃形式的一种,也是边区各种租佃形式最后的一种。在这种形式下,出租人不但租给承租人土地,而且要供给他以各种生产工具——畜力、肥料、农具以及供给他和他的家属的吃用粮食、耕畜饲料、种籽以至住窑洞用具等等。在作物收获后双方按议好的成数分配,承租人把借的粮食、种子、耕畜饲料归还。
  安庄稼和各种租佃形式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但它和伙种的区别则是颇不容易的一件事。过去许多地方把安庄稼与伙种完全混同,有人以为伙种与安庄稼的不同只是在吃借粮一点上,因此加以区别是必要的。我们认为安庄稼应当列为一种独立的租佃形式,理由是:
  1.安庄稼的条件性质与伙种有显著不同。在伙种之下,出租人所供给是生产工具之一部,在安庄稼之下,出租人就必须供给生产工具之全部;如果说在伙种之下,生产工具只是比较次要因素的话,那么在安庄稼之下,生产工具的意义就大大增加了。此外安庄稼的出租人还应当借给承租人以必需的吃粮——他本人和他家属的生活资料。如果说在伙种之下出租人是以土地所有者兼部分生产工具所有者的资格与承租人相对待的话,那么在安庄稼之下,出租人是以土地所有者兼全部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所有者的资格与承租人相对待。在这里出租人所取得的地租是他租出土地的地租与所投下的全部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的利息的总合,其中所含的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的利息的成份比起伙种大大增加了。
  2.从土地面积上观察,伙种土地面积一般是五垧以下,安庄稼则最少是一个全劳动力或两个劳动力配合上畜力所能耕种的土地——二十垧上下至四十垧,因为不如此,承租人将不能维持他本人与他家属的生活。
  3.最后从级阶内容上观察,伙种主要是中农贫农相互之间的租佃关系,而安庄稼则是富农、地主(也有中农)与一无所有而携有家眷的贫农之间的租佃关系。
  从以上可以明显看出安庄稼与伙种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吃借粮是安庄稼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在今天解决移民生活问题,它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但不能把它当作区别安庄稼与伙种的唯一因素。只举出一点,在某些地区有少数安庄稼农民不吃借粮,但是仍不妨碍我们把这种关系当作安庄稼,就完全明白了。
  边区各地安庄稼在借粮上,都是借一还一,或是借一公堆上还二(即在未曾分配的收获物中还二——在对半分的条件下,这总归是一样的)。过去有人以为借一公堆上还二是对本对利,是最重的高利贷剥削,这样计算上的错误曾经影响了一个时期借粮和借窑——生产者和他家属的生活资料是安庄稼的出租人“投资”的一部分,它的利息已经包括在出租人所得地租总额中了(出租人所分得的粮食加上承租人的无偿劳役)。不错,借粮可以看作剥削手段之一,但是想从“还一”、“还二”中搜寻“剥削”是会徒劳无功的。
  作为安庄稼的另一特点是安庄稼的承租人(边区各地把它叫做伙子),对于主家担负着各种无偿劳役。据米脂一个伙子说的:“有担水、扫院、挖炭、生火、请客、送客、喂猪、打狗、种瓜、种菜、讨租、送粮等等。”伙子的老婆孩子也往往帮助主家作些家庭操作,伙子实际带有佣人使役性质。这样安庄稼的地租不但是取实物形态,而且有一部分采取劳役形态了。少数伙子把这种劳役从习惯和双方“感情”出发,认为是理当效劳(多数安庄稼的双方是有亲友或介绍关系的),而其本质应当说是伙子对主家借粮借窑所支付的利息和租金,或被剥夺了生产手段的农民对生产手段所有者所不得不支付的劳役地租。不过这种情况,在经过土地分配地区也有不同,在那里,大多数伙子对主家不担负什么劳役,而且担负劳役的安庄稼关系是日渐减少着。
  总括起说,安庄稼的土地、生产工具、粮食各方面的关系,乃是土地租佃,耕畜农具租贷与粮食借贷的一种混合的剥削关系。若是撇开这一切,再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观察,主家拿出土地、生产工具甚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这与富农式经营的“投资”是很相似的,最后的按成分配收获物也和富农式经营的调份子形式上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安庄稼是接近于富农式经营,尤其是调份子的一种租佃形式。许多富农往往今年采取雇工或调份子,明年采取安庄稼,后年又采取雇工或调份子,也可以说安庄稼是租佃与雇佣的一种中间的过渡形式。在经过了土地分配,自耕农占绝对优势,大土地所有已经消灭的地区,安庄稼所含的富农式经营的意义更加明显更加重要了。
  那么,怎么样来区别安庄稼与雇佣?有一种意见认为伙种、安庄稼、调份子“都是雇佣剥削方式,都是资本主义富农剥削。不过,由于边区经济的落后,使这许多剥削方式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封建剥削的残余”,这是不对的。因为:
  1.安庄稼并不包含劳动力买卖关系。
  2.无论雇佣或调份子,雇农都是以一个劳动者的资格参加到主家所经营的农业经济单位中去,在主家的支配与监督下,进行生产,向主家取得一定的工资(不论这种工资是货币是实物,是固定是不固定的——收获后按成分配)。安庄稼则是农民向主家取得土地与各种工具的使用权,自己成为一个小生产者的农业经济单位,独立地进行生产,他是他自己劳动力的支配者,在收获之后,向主家交纳地租,在这点上——尤其在土地关系上,安庄稼是与其它各种租佃形式完全相同,而与雇佣则毫无相同之点的。
  3.无论雇佣或是调份子、雇农本人吃饭都是由主家管,而安庄稼的伙子吃的粮虽是由主家借给,但是后来还要归还,这和吃自己的饭是一样的,在这点上,它又是比较和其它各种租佃形式相同,而不与雇佣相同。
  因此,我们认为安庄稼基本上属于租佃范围,而不属于雇佣范围。
  安庄稼普遍于警备区等地,在直属县尤为盛行。它的租额一般是对半分,少数为倒四六(租四佃六),其剥削并不谓轻,在这种意义上,对安庄稼加以某种限止,是有必要的。但应注意在地广人稀的移民区域,安庄稼对安置移民与发展生产有极大作用。例如延安县一九四二年移民1,009户中,有466户是安庄稼的,就是说近一半的难民是靠安庄稼来安插。移民的土地、农具、耕牛、种籽以及全家的吃住等等问题,在安庄稼之下,都可以立刻得到暂时的解决。移民政策在边区发展农业生产上是一个极重要的政策,而安庄稼则是解决移民问题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在移民区中,安庄稼的移民既有了立足之地,自己挖窑洞、开荒地,一、二年后他就可以独立门户了。因此安庄稼这个优点,为其他一切租佃形式甚至雇佣、调份子所不及。在今天奖励移民政策下,在移民区应当介绍当地农户与外来移民安庄稼,说服他们多给移民帮助,在租额上过分限制反而是不利的。
  现在把各种租佃形式列成下表来综合地加以说明:
  1.定租2.包山租——按土地计租
  一、租种类
  3.活租………………
  ——按收获计算
  二、伙种类——4.伙种5.安庄稼
  各种租佃形式分为租种伙种两类,是从租佃双方对于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关系这一基本点出发,若是按计租方法也可以分为另外的两类,其中活租本应属于租种类,但在计租方法上它却和伙种类相同,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人把活租与伙种混同的原因。
  单从租佃双方对于土地的关系来看,各种租佃形式都是没有区别的,若从对于生产工具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不同。前三种租佃形式——定租、包山租、活租的生产工具完全为承租人所有,伙种的生产工具是由出租人供给一部分,而安庄稼则完全由出租人供给。
  在各种租佃形式之下,出租人对生产过程的关系,由于对于生产工具的关系及计租方法的不同,遂亦各有不同。定租和包山租因为出租人既不供给生产工具,地租又是固定的,因之他对于整个生产过程——从耕种到收获是可以毫不过问的。在活租之下,出租人既不供给生产工具,但收获的多少却直接影响到地租,因而他不能不过问。此外他还必须监督承租人以全部收获来和他分配。伙种和安庄稼出租人成了生产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者,连土地一起计算的话,他的“投资”增加了,收获的多少也就更为他所关心,他又须时刻留意着承租人合理地使用他的生产工具。不过这种不同,基本上并没有改变出租人从生产过程游离出来这一事实,甚至安庄稼的出租人和富农式经营的主家成为全生产过程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一点,还是根本不同的。
  从各种形式下的阶级关系来看,虽然在边区内不同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内容,然而可以大体上指出:定租包山租是标本的大地主、中地主出租土地的形式,活租多为小地主、中地主所采用,伙种以中农贫农相互之间的关系为其特征,而安庄稼则为富农或地主与贫农之间的一种租佃关系。
  在人事关系上,安庄稼和伙种形式的租佃双方常常是有直接间接的亲戚、本族、朋友、乡邻关系的,最少也必须承租人为出租人所信赖或是有人担保。因为不如此,出租人就不放心把他的耕牛等等交给别人使用,而且他又怕承租人在分配收获时隐瞒(陕北农村有两句话很生动地表示出这一种关系:1.“宁伙过年,不伙种田”,2.“伙子不偷,五谷不收”),这种关系在定租下是不大常有的。土地差不多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中间的唯一联系带。伙种、安庄稼则有其他种种关系使他们联系着。进一步研究为什么定租执行减租的比较多,伙种、安庄稼、活租是差不多没有执行减租,这里可以回答一部分了。
  今天,在边区内执行减租交租的政策,应当根据边区内各地区的农业生产、土地关系、阶级关系的特点,此外应当对各种租佃形式本身也有一些分析。比如每种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是否供给生产工具或供给多少,每种租佃形式下所藏的阶级关系是什么,每种租佃形式在发展边区农业生产上的作用是怎样的,等等,类此问题都应当成为我们决定政策与执行政策的基础,而这点也就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动机。
  (民国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解放日报》)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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