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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党委、政府关于赈济工作的决定

雷志华 李忠全


  (三)赈灾救济,优待移难民
  陕甘宁边区党委、政府关于赈济工作的决定
  (1940年3月30日)
  查边区去岁秋收,有许多地方均告歉荒,加以近由友区移来之难民,为数亦复不少。值此春耕之际,亟应进行赈济,以提高边区生产,完成经济建设计划。将有如下决定:
  (一)根据各县被灾情形及难民之多寡,赈济粮及款数之分配为:三边区赈济款七千元(已筹募就者),小米八十石,由庆环仓库拨给,并帮助动员驮盐牲口运送,其运费由边府负责发给;庆环分区赈济粮小米三百五十石,由该分区公粮中拨给;关中分区赈济粮小米三百石(由去年之旧存公粮中拨给)神府县赈救小米二百石(由公粮中拨给);安塞县赈济款四四〇〇元(粮小米一百石);延川县赈济款六〇〇〇元(粮小米一百石);安定县赈济款五〇〇〇元(粮小米一百石);靖边县赈济款一〇五〇〇元;延安赈济款二二五〇元;志丹赈济款一九二五元;延长赈济款二三五〇元;甘泉赈济款一〇〇〇元;固林县赈济款五五〇元。以上各县系为散发便利起见,故按当地粮食市价折合为法币。
  (二)为了加强赈济工作之领导及推行,各县应即组织赈济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以县委书记、县长、县互济会主任、后援会主任、保安队队长及当地驻军长官组成之。县委书记或县长为主任委员,切实负责领导与推动赈务之进行。
  (三)配合党政军民选派得力干部,进行深入的调查统计工作,而且应发动群众参加这一运动,每一次要救济者,必须经过群众的讨论。
  (四)在调查统计好了以后,按人数的多寡及需要救济的程度,分别给以适当的救济。要注意纠正过去一般化、平均分配的救济方式和干部的私情观念及营私舞弊等,真正是做到公平合理。
  (五)这次的赈济,必须使应受救济的贫苦人民得到实惠,所以就不论抗属或干属,外来难民或边区贫民,凡是无法生活的即需给以救济。
  (六)在这一赈济工作中,生仅依靠政府所拨的粮款,而且主要以发动群众,进行互相调济,尤其是特别注意发动灾民难民参加生产和介绍职业;如打盐、挖药材、打窑洞、按伙子、做雇工等。万一无法解决者,始可由政府给以救济。
  (七)应根据实际情形,分为急赈缓赈进行之。凡是急需赈济者,而当地群众中又无法调剂者,应即时给以救济,无需死板的一定要待调查统计好再进行救济,就会失掉了救济的作用。
  (八)调查好需要政府救济者,必需经过群众的讨论,认为必要并确定数量后,再以区为单位的经过县赈济委员会的审查核准,即发给民厅之救济三联赈票,使其持票直到指定之机关领取(最好以区为单位发款),各指定发赈之机关,收到赈票后,即按数发给之,收回赈票并取得收据。
  (九)这一工作各县必须抓紧进行,务于春耕时办理完竣,时间不能超过二个月。
  (十)各县赈济委员会于工作完竣后,应详细检查作出总结,连同赈票呈送民政厅备案。
  以上各项,希根据各县实际情况,详加研讨,迅即执行,并将布置及进行情形随时具报为要!
  边区党委书记 高 岗
  边区政府主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高自立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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