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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三)赈灾救济,优待移难民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的命令
  (1942年2月6日)
  各专员、各县市长:
  本府为了奖励边区内外各地难民贫民的迁移,以便从事开荒生产,繁荣经济起见,特划定延安、甘泉、富县、志丹、靖边、华池、曲子等七县为移民开垦区。并制定“优待难民实施办法”,经第九次政务会议决定公布实施,希各级政府遵照规定积极办理,以期移民事业在今后能获得更大成绩为要。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边区政府二十九年三月“关于优待难民贫民之决定”和三十年一月关于优待移民布告而制定之。
  第二条 凡边区以外的人民,自愿移入边区以内从事农业开垦者,以及绥德分区各县和神府县移入延安、甘泉、安塞、保安、华池等县,从事农业开垦者,均为移民,得享受本办法的优待。
  第三条 下列各县划定为移民开垦区:
  延安县
  甘泉县
  华池县
  志丹县
  靖边县
  富 县
  曲子县
  第四条 下列各地区设立移民站:
  绥德专员公署
  陇东专员公署
  安定县政府
  靖边县政府
  关中专员公署
  富县县政府
  第五条 划定移民区域之县、区、乡政府,应帮助移民解决下列诸事项。
  甲、移民如自行开垦者,须帮助取得荒地,和必要的熟地及住的窑洞。
  乙、移民自愿按伙子,调份子,如找不到顾主,应帮助介绍之。
  丙、移民如缺乏食粮、籽种、农具等,应发动老户借贷之。
  丁、移民安家以后,如缺乏耕牛,应帮助向银行取得耕牛贷款。
  戍、调整移民与老户的关系,教育老户帮助移民,取缔老户排斥新户的倾向。
  已、切实执行边区政府二十九年三月“关于优待难民贫民的决定”,实行三年免收救国公粮,并减轻其义务劳动。
  庚、帮助移民组织移民村及移民乡政府。
  辛、移民地区,如人烟稀少,过于荒凉,不便安置移民时,应先组织机关部队居住该地区,以便利移民迁居。
  第六条 移民站应帮助移民解决以下困难:
  甲、确因家庭贫困缺乏迁移费者,得视路途远近、人口多少,予以每户三十元至二百元的路费,但移民已到达目的地,则不再发给路费(例如横山移入靖边,不再向内地移的,则靖边移民站不发给路费)。
  乙、移民之农具、家具、妇女、小孩,因无牲口而不能迁移者,应就地动员牲口帮助之。
  丙、替移民写介绍信,介绍给移民自愿去的区域的县政府。
  丁、介绍移民经过区域之各级政府,予移民路途上之便利。
  第七条 绥德分区各县和神府县政府,应有组织的帮助自愿迁移垦区的人民,解决以下之要求:
  甲、凡人民自行要求迁移至垦区者,应即帮助迁移,不得阻止。
  乙、凡人民在当地确因缺乏耕地,自愿迁移,而无力迁移者,应报告移民站,请求协助之。
  丙、凡人民在当地确因耕地缺乏,又恐迁移垦区后,仍无耕地,至于敢迁移者,应向其解释,并帮助其迁移之。
  丁、凡自愿迁移至垦区之人民,因家庭经济困难,移民站所补助之路费,又不够需要者,应发动当地住民互助之。
  第八条 移民如因不熟悉垦区情形,得由数户联合一起,先派人到垦区向政府登记,确定土地、房窑再行迁移。
  第九条 移民站发给移民之路费,补助费,由边区政府支出,按月向边区政府报销。
  第十条 移民站之工作人员,由专员公署或县政府指定第一、四科工作人员兼任之,所需办公费向边区政府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移民站和垦区县政府,对于移民工作,每月向边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边区政府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二月六日公布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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