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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三)赈灾救济,优待移难民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的命令
  (1942年4月5日)
  各专员、各县市长:
  《优待移民实施办法》本府已于二月六日战字第一五七号命令公布施行,现在为了奖励边区内外有资本但不能自力耕种的民户之迁移起见,特将《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经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希各专署各县市政府积极宣传,认真推行,使移民工作获得成效为要。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
  第一条 本补充要项系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地权条例第九条制订之。
  第二条 凡边区内边区外的人民,本人并不能自力耕种,但愿意以其资本雇人开垦或伙种者,均得自愿移入《优待移民实施办法》所指定的区域,或其他有多余荒地的地区,并得依据地权条例取得公荒公地之所有权。
  第三条 依前条取得土地所有权之人民,其领取土地的数量,仅限于能使用多寡,便实领多寡为原则,不得领有土地而不使用。但一次领取之土地如不敷使用时,得继续申请领取足够使用之土地。
  第四条 凡依第二条移入垦区之人民,仍得依照《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下列优待:
  甲、免征救国公粮三年;
  乙、减轻义务劳动负担;
  丙、其他负担三年减半征收之;
  丁、《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第五条之庚辛二项,第六条之乙、丙、丁三项仍适用之。
  第五条 依第二条移入之人民,得于未迁移之前,先行派人到自愿移居之地域,向县政府报告登记,申请指定地段,领取土地,及筹备住室等事项。
  第六条 本补充要项经边区政府公布实行之。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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