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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民众团体重新登记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八)团体登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民众团体重新登记的命令
  (1943年4月2日)
  各专员、各县长:
  查本府于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公布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与民众团体登记办法以来,虽有一部分团体已经遵令声请登记。但至今犹未办理登记者,仍不在少数,该民众团体等,此种玩忽政府法令,违反施政纲领之行为,殊属不合,而各级政府对是项法令执行不力,亦属不当。为此,特重申前令,凡职业、文化、经济、科学、宗教及其他社会性质的团体,不论过去已否办理登记,须一律重新登记,兹规定在延安市范围内者,限命令公布后十日内,经向民政厅声请登记,在各分区范围内者,限令到后一月内,向当地政府声请,转呈民政厅登记。并规定登记内容如下:团体名称、性质、地址或通讯处、领导机关负责人及驻会人员之姓名、履历。如有逾期不遵令登记,仍玩忽法令者,本府为维护政令,当以违法论究,除分令各民众团体外,希即切实执行,按期登记完毕。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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