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特区民政厅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雷志华 李忠全


  (九)婚姻登记
  陕甘宁特区民政厅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1937年12月20日)
  (一)结婚证离婚证每一个县政府市政府各发一本,每一个区政府乡政府也各发一本。
  (二)特区一级机关工作人员结婚离婚到民政厅来登记,延安市市民到延安市政府登记,县一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县政府登记,区一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区政府登记,各乡群众到乡政府登记。
  (三)结婚证离婚证发到各县后,由县政府从第一号编起编完号数加盖县印发到各区各乡政府应用。
  (四)发出的数目不够分发的可来函请求补发,多了的一定要退回来。
  (五)县的婚姻登记员由第一科长担任,区乡由区乡主席担任。
  (六)以前用过的结婚证及离婚证存根统一的缴到各县政府保存。
  (七)离婚证上的离婚原因可分别填因感情不合或几年无信回家等字样以资区别。
  以上七项望切实遵照执行
  此致
  县政府 陕甘宁特区民政厅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