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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九)婚姻登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
  (1942年8月11日)
  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
  民政厅厅长刘景范:
  案据赤水县县长王振喜六月二十日以严禁买卖婚姻问题请示办法到府,当经提交第二十九次政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在边区婚姻法尚未颁布以前,对于婚姻习惯上由男方出备财礼于女方,外表近似买卖婚姻者,应采取以下之办法:(一)非经当事人亲告,法院不得受理;(二)即经亲告而成为诉说,法院只审查婚姻本质上有无瑕疵,有瑕疵至不能成为婚姻者,应认为无效;否则,所纳财礼虽多,仍无碍于婚姻之成立,财礼不能予以没收。但如贩卖妇女与他人做妾或婢,或令操娼妓营业之行为,不属于婚姻范围之内,自不能援以为例”各在案。查所谓婚姻有瑕疵者,如: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女方不同意及有威胁、抢夺、诱骗情形等均是。事关统一办法,除令民政厅、高等法院外,合行令仰该院厅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一:
  赤水县政府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本府二届二次议员大会通过严禁买卖婚姻一案,本府即速下令各属下级一体知照。但在暗中偷卖、偷买仍然发生。现查出有拿七八千元偷买的,还有一两万元偷买的。经公家查出后,这婚姻款是否公家没收,还是怎样处理,望来答复!
  此致
  敬礼
  县长 王振喜
  六月二十日
  附二: 
  高等法院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
  婚姻制度的改善,是要随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方能得到实际的效果,如果文化教育生活,尚未达到某一阶段,而骤然绳以严峻的法律,就会发生以下的事态:
  (1)公布的法律与隐蔽的事实,有完全处于相反的趋势,结果,不合法的事实,并不能减小,而法律徒成为扰民之具。
  (2)尤其是在边区的环境,与顽区相接近,政府取缔检查如果过严,一般无知的人民,容易对政府引起不满,无形中发生一种远心力,离避边区,去到顽区作婚姻买卖行为,所谓为丛驱爵,是值得注意的。
  (3)婚姻上的聘礼,在法律上势难予以一定数目的限制,富家多出,贫家少出。目前边币贬值,一万元边币,合之从前现银,不过值得三、四百元,表面数目虽大,实际上不过够办衣物首饰数事,我们如果硬指为是买卖婚姻的代价,是不足以折服人的。
  基于上列的事态,我们在审判上关于这类的事件,是采取以下的适应方法:
  (1)是以非亲告不理为原则。
  (2)如果发生纠纷,成为诉讼,法院只审查他们的婚姻本质上有无瑕疵,如男女婚姻资格,是否重婚、年龄是否相当,女方是否同意,手续是否合理,是否威胁、抢夺、诱骗。如婚姻本质上无瑕疵,聘礼数目虽然多,亦是有效。如有瑕疵,即应宣告婚姻无效,聘礼反还不予没收。(但贩卖妇女与人做妾或婢或操娼妓营业的行为,这不是婚姻问题,除外。)
  这是法院现时的适应办法。因此,我们对于赤水县这次提出的婚价款目应否没收问题,是主张以下列二办法为宜:(1)不干涉。(2)不没收。
  此致
  敬礼
  李木庵
  七月十三日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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