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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十)养老安置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的命令
  (1941年6月23日)
  兹制定《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公布之。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附:
  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为敬养革命老人而设立之。
  第二条 本院受民政厅领导;必要时各分区得设立分院,受各专员公署之领导。
  第二章 老人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得经边区机关、部队、群众团体负责介绍,由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入院养老。
  一、六十岁以上之革命工作同志,不能服务革命者;
  二、六十岁以上之抗属老人,无法维持生活或有特殊原因者;
  三、六十岁以上有功于国家社会之边区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
  第四条 老人出院,必须经民政厅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有传染病者不得入院,入院后被发觉有传染病者,亦须出院另行安置。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院及分院设院长一人,必要时设副院长一人,掌握全院事宜;设总务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会计一人。
  第七条 老人得组织为若干小组。
  第八条 院务工作每月月终呈报民政厅查核。
  第四章 老人之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老人得享受一切公民之权利。
  第十条 老人须遵守一切院务规则。
  第十一条 老人得自由选择体力堪胜之操作。
  第五章 老人之待遇
  第十二条 老人衣食住等均由院方负担,其伙食粮费,政府另行规定之。
  第十三条 老人如系革命退职同志,仍发原领津贴,如系抗属及其他老人,每月得酌发津贴若干元。
  第十四条 养老院之设备,须适合老人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老人有病者,送入医院诊治之。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院内一切经费按月作预决算向财政厅领支和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之津贴及待遇与边区公务人员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院院务规则另制定之。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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