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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军医处为规定各医疗机关给人民诊断疾病及住院办法的通令
雷志华 李忠全
(十一)其他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军医处为规定各医疗机关给人民诊断疾病及住院办法的通令
(1942年3月6日)
各专署、县市政府:
各卫生所、医院、医疗所:
查边区人民生活日渐改善,而人民发生疾病时,需要医药之供应,尚感困难。兹为执行边区二届参议会开展卫生医药案,保护人民健康起见,从本年四月一日起,凡边区第十八集团军,及边区政府所属各医院卫生所、医疗所、均按规接诊民众疾病,各医院则接收病人住院(白求恩医院须经其他院转院)俾利人民之需求,减除疾病之痛苦,但为避免病人因不出药费,常自动向医生赠送财物等起见,特按边区目前经济情况,酌予规定收费免费办法如下:
(一)诊病及住院手续:凡民众往各卫生机关诊病或住院,必须向当地政府取得负责介绍信。
(二)收费手续:各卫生机关对于民众施诊时,即凭介绍信收费或免费,其应纳药费者,由病人于施诊前缴纳,免费者由施诊机关将免费介绍信汇报上级卫生机关。
(三)医药费价格规定:
1.材料厂中药制剂,每日剂量取费一元。
2.外科、五官科、皮花科、换药,每次取费五毫、绷带每条取一元。
3.无须麻醉的小手术每次取费二元,全身或局部麻醉,手术每次十元至三十元(以脱全身麻醉三十元),腹部及其他大手术,每次取费一百元,产妇科接产一次取材料费一百元。
4.西药内服药、每日剂量取费三元。
5.注射药每次取费如下:
A.康福那星、福龙白、安纳加、士的年每支三元。
B.盐化钙、葡萄糖每支十元。
C.铋剂注射每次三元(其他注射药先须商得材料科之许可,临时作价)。
6.住院每人每日伙食费1.30元(粮食在外),药费则按以上五项规定取费(住院前须先交足十天,如未住足十天者,则按数退还)需特殊实物者,软食每日二元五角,流食六元。普通一般内外科不收诊费,但需特别检查者,规定显微镜调查费五元。
(四)如系抗日军人家属,则概予免费诊疗,但必须得当地政府之介绍信。
(五)如系灾民难民及家境贫苦者,经当地政府负责查明,给予免费介绍信。
(六)医生概不私自接受民众财物,如对医生表示崇敬时,可以赠送牌匾锦旗等纪念品。
(七)介绍信由当地政府负责写明姓名、住地、应否收费或免费,不得虚填,违则查究。
以上各节,希即认真办理为要!
此令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厅长 刘景范
副厅长 唐洪澄
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
军医处长 饶正锡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