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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刘少奇等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团并区长会议函(一九三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档案馆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团转边区区长联席会议公鉴:
公民等谨向贵会通过下列法律,敬请公决。
一、所有边区妇女凡年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
二、所有边区妇女凡已缠足者,自本法公布之日起须一律放足;
三、凡违反本法第一条者,一经查出,即处罚其父母或其家长一年以下之徒刑;
四、凡边区妇女年在十八岁以下违反本法第二条者,在本法公布后半年,即处罚其父母或家长半年以下之徒刑。
周恩来 刘少奇 邓发 博古①
黎平 邓小平 杨松 李富春
陆光 琴秋② 邓洁 艾思奇
柯敬史③
七月六日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刘少奇手稿刊印。标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① 博古,即秦邦宪。
② 琴秋,即张琴秋。
③ 柯敬史,即柯庆施。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