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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档案馆


  一月六日林①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到:“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什么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呢?
  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
  华池县温台区回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十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长大,而现时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十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家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对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张两造均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五同志赴华池县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在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属实。从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与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似女儿为货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喜欢。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
  这是一件婚姻纠纷案。
  合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在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场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场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五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五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辞穷,遂出面承认自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
  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拥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原来地广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山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突。民国二十七年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清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绚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十九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五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地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廿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
  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
  这就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
  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像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像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使狡黯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
  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马锡五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老,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
  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求拉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五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
  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这就是马锡五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 本文按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三日《解放日报》刊印。
  ① 林伯渠。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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