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一九四四年六月七日)

中央档案馆


  各专员、各县长、各高等分庭庭长、各县司法处处长:
  向你们提示下列各事:
  (一)关于调解
  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
  调解的方式: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占便宜,让步,都在明处。绥德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会调解,几年来没有人向政府打过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见五月八日《解放日报》)。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讼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必然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自然少,生产可以提高。各地要学习西直沟,学习郭维德,要号召劳动英雄、有信仰的老人和公正人士参加调解,会调解、调解有成绩的人,应受到政府的奖励和群众的尊敬。要选拔出调解英雄,因为他为人民做了好事。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争执,最好都能在乡村中由人民自己调解解决。
  其次,群众团体调解。群众团体是群众自己的组织,群众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应该对群众有威信,而群众团体把调解争讼作为自己的业务之一,也会更增加其威信,更能和群众密切联系。定边抗联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各界称便(见五月二十三日《解放日报》)。各县群众团体要学习他的办法。
  第三,政府调解。各级政府尤其是乡政府、区政府,不仅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且要去找寻(派人去调解,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友调解,工作人员下乡,遇到事就应调解),或调来调解。某县府一科会调解,有了信用,原被两方常打伙儿来请求调解,一块儿坐下,一科的同志弄清了情况,替他们提出适当的解决法子,当面商讨,求得双方都能同意。各县县府都应这样做。不过县府调解,还不如区乡,一则老百姓免多走路,二则区乡政府知道情况要多,所以区乡政府更要把调解看做是自己的一件主要工作。
  第四,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审的一件婚姻案、两件土地案(见三月十三日《解放日报》),奥海清同志审的土地案(见四月二十三日《解放日报》),都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要发扬这方式,重大又复杂的案子,定要这样做。还有一种方式,即调解条例第十一条载的:“法庭以职权依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调解;或指定双方当事人之邻居亲友在外从事调解”,也要推行。
  调解应注意之点:(1)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像郭维德同志说的:“群众是面镜子,什么事都能照见。”(2)要善于转变当事人情绪,凡争多是“一时之气”,气一平,什么都好说,郭维德同志很懂得这点。(3)主持调解的人要能提出各方面都顾到而又恰当的解决办法,这个能力,只要一练习就都能有。(4)调解结果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完全愿意,不可有稍微强迫(万一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要告状,不应阻止他)。(5)随时注意积极方面,如郭维德同志因调解口角而改造一个懒婆姨,白炳明同志因调解争窑而改善两家戚谊。(以上均见上报)。
  调解办法,现只能提出这些,望各地多搜集例子,经验(好的坏的),供给我们。在提倡调解进程中,可能发生偏向,即强迫当事人服从调解,以争取调解数字上的锦标。这很要不得,要注意纠正。
  (二)关于审判
  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则带强制性,但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的服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大原则。在此原则下,审判上有称许多问题,我们要注意研究和创造,各级政府尤其司法部门,必须遵照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以及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发挥和积累新的经验。遇有模范判例足资表扬的,须详细报告上来,以便传开去,大家学习与参考。
  另方面,为了发现缺点,总结教训起见,各级政府需要督促司法审判人员检查与反省审判工作中有无下列毛病,即:不搜集证据或搜集了不研究,不要口供或有口供不研究,就轻率断案的?有无主观上先肯定而逼供的?有无忽视群众意见不加研究的?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方面的?对判案不负责任,只说“你不服,上诉”的?审讯照定式问话,不去找寻案中症结的?是否有道忽视人权自由权——变相刑讯、处刑失重,随便拘押的?是否有过不照顾边区工农大众实际生活或缺乏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的?检查时要根据具体判例研讨,得出其不好处及所以不好的原因来并提出改正办法。各分庭各司法处须于接到此信后二个月内,把检查出的判例,至少四个以上(不论好的坏的)送给我们。这是教育自己改进工作的武器,切勿忽视。我们得到报告,一定加以研究,并给你们回信。
  (三)清理监所
  二月十八日指示信,各县清理监所,要在四月完成。现还有很多县没来报告。除未完成的要急完成,已完成的要速报告外,各级政府要注意被释放人的处理。志丹县放二流子性质的犯人,经过说服,都自动做了生产计划,找了保证计划完成的保人,政府替他们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见四月二十三日《解放日报》)。这做得很好,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对他们关心应该多。各地要学习志丹县的办法,帮被释放的人搞家务,督促他们向好路上走,不再犯罪。
  在监所的犯人,一方剥夺其自由,一方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环境,才能激发他的上进心羞恶心。如有监所不卫生,待遇劣,甚至打骂捆绑的现象,就要严格纠正,关于监所工作的详细办法,俟研究各地监所情形后,再写信给你们。
  关于清理监所的报告,应依据二月十八日指示信所列各项,特别是监所的设备待遇及犯人对于监所的意见,依实写出。已有报告来而未提及这些的,应补充写。以便研究。
  上面只是最近感到要说的几件,望很好的根据各地情形讨论一下,随时把你们的意见及实际情形报告高等法院。
  致
  敬礼!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高等法院院长 雷经天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七日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标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