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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档案馆


  西北中央局关于今年粮食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有如下的决定,各级党委、政府党团、各部队中的党以及全体党员,均应保证切实执行之。
  一、关于节省粮食与克服浪费问题:政府因为偿还去年借粮及临时特别开支,今年公粮供给算至十一月底止,尚差一万三千余石。为保证政府不借粮不以官价买粮的诺言,各机关各部队,必须力求节省,克服浪费,以渡此难关,为此,必须执行下列几条办法:
  甲,各机关各部队人员牲口均须彻底查清,部队按实有人数,机关按两次整编后实数,作出确实的预算,绝对不准有浮报领双份粮的现象。粮食决算如无特殊情形者,绝对不能超过规定预算。
  乙,本年直属各县之公草,在全年供给上尚差数目,因此,决定自八月一日后,各机关(工厂不在内)各部队之骑马牲口,一律放青三个月,在此三个月中,牲口只发料,不发草,运输牲口不能放青者,得以所发料调剂之。
  丙,有运输力之各大单位,秋季粮食应尽量自运,某些部队集中在一处者亦应自运一部分,这样才能减轻粮食运输之困难及不妨碍农民耕耘。
  丁,政府粮食局去年所欠各机关各部队的旧粮,据调查,均非实亏,且时间已过很久,决定一律停止发还。
  戊,各地仓库工作,应由当地政府,在最近加以检查,采取具体办法,保证粮食不致有霉烂鼠食虫伤及偷漏等毛病发生。
  二,关于本年征收公粮问题。
  甲,今年征粮,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责,不要依赖上级再派工作团,而要根据去年经验,立即进行确实的调查研究,以保证负担上公平合理与累进原则的完全实现,反对一切耍私情,及不经调查乱行摊派等现象。并应保证边区贫苦人民最低限度的口粮及最大多数人民都担负救国公粮责任,而合乎统一战线的原则。边区政府应根据去年各地征粮经验及各县具体情形修改征粮条例,颁发各县依据执行。
  乙,边区政府今年所分配各县征粮之数目是根据各县人民经济力量(人口、土地、农户量及副产量等)、政治环境及去年公粮担负轻重的比较作标准的。各地方党均应切实保证,按时完成之。
  丙,凡产麦地区,如关中各县及陇东一部份地区,夏收后即开始征收公粮,延长、鄜县、固林、甘泉、延安、安塞、延川等直属产麦较多之县份,亦拟从八月一日起预征公粮一部份。各地党应向老百姓说明,这不是借粮,也不是要多征公粮,而是把今年公粮作为两次征收(全年数目则一次发下去),以调剂目前延安缺粮的现象。这些地区的党在八、九两月应抓住这一中心工作并保证完成之。
  三、关于本年征收公草问题。
  根据去年经验,今年公草不是在所有地区普遍的进行征收,而是按照各地区的实际需要及可能条件分别征收。因此在需要征草过多的地方,可由政府酌减该地公粮,而以公草代替所减公粮数额,在不需要征草的地方,可以以粮代草酌增该地公粮数额。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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