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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一九四二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三日)—1

中央档案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保证抗战食粮供给任务之完成,并使人民负担合理,按累进原则征收救国公粮,修正三十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制定之。
  第二条 救国公粮由边区政府统一征收,各级政府应按本条例征收,不得任意重征或附加。
  第三条 凡边区内从事农业及副业或出租土地获取地租之人民,均有遵照本条例完纳救国公粮之义务。
  第四条 边区政府按军粮之需要,力求减轻人民负担之原则,决定本年度征收公粮总数为细粮十六万石。
  * 本文及附件按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月十二日《解放日报》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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