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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省雇农工会简章及斗争纲领(1936.9.24)

陕甘省工会筹备处


  一、定名 本会定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省雇农工会。
  二、宗旨 本会以争取雇农物质地位与劳动条件之改善,保障雇农生活上的经济利益,争取苏维埃劳动法的实现,消灭豪绅、地主、资产阶级、国民党的血腥统治,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完成中国苏维埃革命的彻底胜利为目的。
  三、会员 凡十四岁以上的雇农、牧畜工人、苦力及没有独立工会的手工业工人,不分男女,赞成本会简章与斗争纲领,并经本会的会员二人以上的介绍者,都得为本会会员。凡以上工人的女人如从事家庭手工业或季节劳动者,亦得为本会会员。
  四、组织系统 本会以乡为基本组织,区、县、省以至全国都有雇农工会;国际雇农工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同时各级雇农工会是总工会的一部分。
  五、组织法 乡雇农工会由全体大会选出委员长、组织、宣传、女工部长、青工部长五人为执政委员;分散于各村的会员由三人至十人可成立一小组,选组长一人;区雇农工会的组织与乡会同;县执委与省执委共七人,除五人与乡执委相同外,可按工会内包含的手工业工人的种类设该种工人的部门;乡、区执委中,三人为常委;县、省执委中,五人为常委;乡雇农工会应集体的加入贫农会领导贫农会。
  会期与任期 各小组每半月开会一次,乡雇农工会每一月开代表大会一次,区代表大会三月一次,县代表大会半年一次,省代表大会一年一次。区、乡执委会十日一次,县、省常委员会七日一次。如有特殊事故,可由各级执委随时召集之。组长、乡区执委每三月改选一次,县执委每半年改选一次。省执委每一年改选一次,但得连选连任。
  七、纪律 本会各级执委,如有消极怠工故意妨害工作之进行者,得由所属各级代表半数以上的提议召还之,或由上级撤消其职责;会员中如有违犯本会纪律或消极怠工者,得受批评警告、开除等处分。
  八、会费 本会会员,每月应纳会费铜元一枚,十分穷困或失业者,可免纳。
  九、本简章如有不适合处,得由各级代表大会修改之。
  附:
  斗争纲领
  一、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地化西北与全中国。
  二、反对国民党出卖中国的民族利益。
  三、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围剿”。
  四、团结贫农会,领导中农进行拥护苏维埃政府与红军的斗争。
  五、领导贫农群众参加分地与查田斗争。
  六、为执行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
  七、为争取苏维埃劳动法的全部实现而斗争。
  八、每天太阳出后上工,上午休息二次,中午大休息一次,下午休息二次,太阳落后,再不作夜工,如做夜工得另加工资,半夜加工一天,全夜加工二天。
  九、反对雇主打骂,如有此事发生,雇农工会得向雇主提出惩罚办法。
  十、不论冬夏,每天得吃三次,五天犒劳一次。雇工与雇主吃同样的菜饭。
  十一、雇主不得把破烂的房子或牧畜的圈给雇工住。
  十二、雇主每年得给与雇工发鞋袜各一双,夏季单衣一身、手巾一块,冬季棉衣一身、手巾一块,放牛羊时特别发给皮袄毡袜,雇主得给雇工准备毡被。
  十三、长工工资,赶旧历三月底使用全年工资;短工每日清算,不得延迟。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不得以物代工资。
  十四、雇主不得任意辞退雇工,如有特别情形经雇农工会许可时,得发给全年工资;雇工自愿退工时,工资算到退工日止。
  十五、雇工因革命工作耽误工作,雇主不得阻碍或扣工资。
  十六、雇工如有疾病时,不寻代工,医药费由雇主担任。如因特别工作以致残废者,经雇农工会检查情况后,除医药费由雇主担任,将全年工资照付外,加发二分之一;如因残废而永不能劳动者,雇主得担负相当的津贴,若死亡者,除雇主担任埋葬外,应另发给五年的工资。
  十七、四节放假——清明、端阳、中秋、冬至应放假各一日。
  陕甘省工会筹备处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第三集)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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