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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西北执行局关于陕甘宁边区职工运动组织问题决议(1937.6.12 )

全总西北执行局


  一、选举手续:
  (一)各级工会组织一律改选。从乡工会起,一直到将来的边区总工会,都应经过工人群众民主的办法选举出来。
  (二)乡工会和区工会,都应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即由工人大会直接选举出来。
  (三)县工会执行委员会,应由县工人代表大会选举出来,但其代表经过工人大会上直接选举的。
  (四)边区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应由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然而其代表同样是经过工人大会直接选举出来。
  (五)省一级的组织系统,即现在的省工会,将来以边区总工会的办事处代理之。
  (六)各级工会之委员长,应在选举该级工会执行委员会时单独的表决通过。
  二、选举日期:
  (七)乡工会及区工会应在八月三十号以前改选完毕。
  (八)县工会在九月二十号以前选举完毕。
  (九)全边区的工人代表大会决定在十月十号开幕。
  三、代表人数:
  (十)县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二十名会员可选举一名。
  (十一)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五十名会员选举一名代表。
  注明:1.凡是不够选举一名代表的地方,如果其人超过半数以上者,可以选举一候补代表。
  2.非会员的工人同样有参加选举代表的权利,所不同者没有被选举权。
  四、各级工会委员数目及其改选的期限:
  (十二)乡工会的执行委员会三人至五人,其改选的期限三个月一次。乡工会不需要常委。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至少半月一次,如有特别紧急工作可临时召集之。
  (十三)区工会的执行委员会五人至七人,改选期限六个月一次。区工会的常委三人至五人。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一次。
  (十四)县工会的执行委员会九人至十一人,改选期限每年一次。常委五人至七人组织之。执行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一次。
  (十五)边区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人数以三十三人组织之,其改选期限每二年一次。常委人数以十一人组织之。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集一次。
  注:
  1.各级工会在每次召集会议以前,必须将议事日程通知各委员,以便准备意见。
  2.每次常委会的记录决议,必寄一份给每一个执行委员。
  3.工厂的工会直接选举工厂委员会,其人数以七人至九人,改选期六个月一次,并在工人大会上直接选举代表参加边区工人代表大会。
  4.直属县区工会直接选举其工会委员会及参加边区工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第三集)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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