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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五一施政纲领

雷云峰 张宏志


  (1941年5月1日)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向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提出的竞选政纲,它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1941年5月1日发布,故称“五一施政纲领”。它为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通过并责成政府督导执行。
  《纲领》共21条。它首先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抗战、团结、进步的总方针,如第一条提出:“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第二条:“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
  《纲领》概述了党对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政策。
  在政权建设方面,实行“三三制”政策,《纲领》第五条提出:“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
  《纲领》充分强调保护人民、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它在第六条中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在司法政策方面,《纲领》第七条中规定:“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还提出了对汉奸、叛徒、反共分子的政策。
  《纲领》还提出了廉洁政策,如第八条中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在经济建设方面,实行发展与奖励农工商业,保障抗战需要,调整各抗日阶级内部关系,实行合理负担,适当改善人民生活。《纲领》第十条关于土地政策规定了“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政府对租佃关系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调整。在第十一条中对工商政策提出:“奖励私人企业”、“实行自由贸易”及发展合作事业与扶助手工业等办法以促进工业发展与商品流通。第十三条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以利财政收入。另外,第九条对农业政策,第十二条对劳动政策,都分别有明文规定。
  在文化建设方面,《纲领》第十四条提出“继续推行消灭文盲政策,推广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规学制,普及国民教育,改善小学教员生活,实施成年补习教育,加强干部教育,推广通俗书报,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欢迎科学艺术人才,保护流亡学生与失学青年,允许在校学生以民主自治权利,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这与顽固派推行的文化专制主义,提倡复古倒退,形成鲜明对比。《纲领》还在十六至二十一条中对妇女、民族、华侨、游民、俘虏及外国人的政策,分别作了规定。
  《纲领》总结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实施三年的经验,更加完善,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及边区的实际。《纲领》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纲(十大纲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政策。它虽然是陕甘宁边区的施政方针,但它的意义,却远远超出了这一点。它不仅可以成为其他抗日根据地仿效的样板,也是彻底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实现独立自由与强盛的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战斗旗帜。
  《纲领》发布以后,《字林西报》曾进行报导,《申报》予以转译,介绍了《纲领》条文中关于团结抗战、“三三制”、保护私人财产及自由贸易等政策,并谓“外传相反之谣言,不攻自破”。同时,边区政府还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以保证《纲领》的切实贯彻,例如《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边区政府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壮丁与牲口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并修正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条例》、《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条例》及《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等。边区政府把对《纲领》的实施作为政府工作的中心,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对于在1941年选举时没有完全按照。“三三制”原则组成的县参议会及县政府,在1942年选举时又进行了充实,使“三三制”政权逐步健全起来。民主政治在边区实行的结果,调动了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边区的建设迅速发展,到1944年底边区二届二次参议会召开时,边区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张莘)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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