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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减租减息

雷云峰 张宏志


  (1937年—1945年)
  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抗日的力量,减轻农民的地租负担和所受的高利贷剥削,1937年8月,洛川会议决定:把停止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抗战开始后,这项政策即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掀起了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
  边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这一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边区的部分地区经过了土地改革,部分地区未经土地改革。经过土地改革地区,不存在减租减息的问题,而是保证农民已分得的土地不受侵犯、调动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问题。为此,1938年4月1日,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颁布了《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9年1月16日,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土地条例》,既照顾地主阶级适当的利益,又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减租减息主要是在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在边区,未经土地改革地区是延属分区富县的大部分,绥德分区米脂全县,绥德、子洲、佳县等大部分地区,关中分区所属各县的大部或一部,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镇原3县。未经土地改革地区约占边区土地总面积40%,人口约一半。
  1937年9月,边区政府根据党的洛川会议精神,调整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关系,地主出租土地给农民,只要地租不苛刻,政府不加任何干涉。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土地条例》,把这一政策更具体地实施起来。1940年,边区未经土地改革地区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1941年5月1日,边区中央局提出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的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地区,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及债主之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交纳一定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交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租佃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调整。同年11月,边区第二届第一次参议会通过的《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明确规定:租佃及债权债务双方,须遵照政府法令实行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这不仅使边区全面实现了从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到减租减息土地政策的转变,而且真正实现了边区内部团结抗日的新局面。
  减租减息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937年3月至194O年2月)。这时,边区一些地方抗日民主政权和国民党政权并存,我们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保护土地私有制度,恢复地主、富农公民权。开展了减租减息的宣传活动,并调整边区内部的阶级关系。
  第二阶段为1940年2月至1942年10月。这时边区驱逐了国民党政权,收复了被侵占地区,建立了“三三制”政权,统一了行政。土地政策开始立法化,通过了减租减息决议、办法,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减租减息。
  第三阶段,(1942年10月至1945年)。这时,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的决定》及3个附件已发布了10个月;1942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根据《决定》精神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减息的指示》;l2月29日,边区政府公布《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从此,减租减息从宣传至立法,变为自下而上的发动农民群众,进行自觉的减租减息斗争。为此,中国共产党及时排除背离政策之左右干扰,调整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使减租减息运动得以巩固和发展。同时,将这一运动同大生产运动、合作化运动、民主建设运动相结合。
  减租减息政策,不仅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代表了全民族抗日斗争的利益。它的实施,不但使地主阶级经济逐渐削弱,农民经济得到加强,而且有力地推动了边区的对敌斗争与各项建设,并为以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了必要的准备。(胡民新)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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