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的精兵简政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关于编余人员送分区安置处理原则的规定的训令 (一九四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编


  敌后抗日根据地及延安各机关学校实行精简后,一部分编余人员,因患慢性病,一时不能负担工作,须作长期休养;有的病情虽然不重,但情绪不高,执意要求退伍;另外有部分老弱,须适当安置,只因人数过多,不能悉数留在延安。为管理教育与处理之方便,特决定分散各分区,由当地政府军队共同负责处理之。处理原则规定如后;
  一、有病的可组织临时休养所,按病情轻重及本人工作历史规定待遇,使之在一定时间恢复健康;个别情绪不佳,借口有病不愿担任工作者应进行教育与批评。
  二、要求退伍归农的可给以土地农具房舍生活资料,由政府扶助他们,按月加以帮助,直到能够独立维持生活为止。或者争取他们加入公营农场一同参加劳作,在劳作过程中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家当,然后实行退伍。这样做有更多好处,可斟酌采用。
  三、不论休养或退伍,均须照顾周到,关心体贴,不允许随意处置,不负责任,因为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可以造成错误和罪过,于内部团结是不利的。
  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时,政府与军队必须分别负起责任,不得此推彼诿。在处理时应非常细致,要有十分耐心,不可害怕麻烦。至于经费一项,可由各分区按时做出预算,呈报边府批准报销。
  

陕甘宁边区的精兵简政/《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编.-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9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