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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回忆录——个人企业追记三七
陈嘉庚

  三七 宁人负我
  五十岁,陈君延谦招余一任职人合伙,经营树胶厂号曰信诚。其时竞争剧烈之家,以振成丰、通美、信诚等为最,陈君出而提倡合作,通美不甚利害置之,只谦益、振成丰、信诚三家,每采湿胶一担抽利一元,谁不实报每担须赔十元,逐月抽利若干,作十分均分,在律师处立约,三年计谦益得六分,振成丰二分半,信诚一分半,并公租坡中他人之胶厂五间,关闭不得开工,办事所附设信诚楼上,书记由他兼理。其初四个月谦益采胶较多,逐月支出一万余以还两家得利,再后经三个月未闻核算。时谦益办理人系李光前,余催其速结,则该三个月,振成丰、信诚二家须支出二万余元还谦益。而振成丰疑信诚减报,要查其账部,信诚不许,但承认减报五千担,振成丰则以就此当罚出五万元,渠欠谦益之账可以抵还而有余,由是两家应出之款均置度外。再延三个月,两家应再出四万余元,合七万余元当还谦益,更难交出矣。而信诚竟唆弄振成丰,将公租一胶厂作私家复业,余则以约章阻止之。彼即控余于法庭,欲破三年之约。振成丰伙伴四人,前均任余职务,其中一叶君者良心上自过不去,奔走要求总商会长薛君,力为斡旋。余云彼欠七八万元既不还,且又见控,上堂打官司事,余素不愿,欠款不还置之就是。而薛君等强为要求,取信诚五千元来作了结。余素抱宁人负我宗旨,故即了事。是年谦益胶厂得利九十余万元。其他得利卅余万元,除红利外余实利一百廿万元。
  

南侨回忆录/陈嘉庚著.—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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