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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九年书信电文 陕甘宁边区党委、边区政府、边区保安处、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目前各县司法干部补救办法的意见
 
  县委转□□□同志:
  目前新区司法工作最感困难的,便是缺乏适当的干部,以至各县均一再要求边府解决,而边府一时也无适当人可派遣。可是在新区之司法工作,不但不能因此便置之不理。反之在新区更有其重要性,更某应当加强、注意。故不能不在没有找到适当干部以前,另图积极的补救办法。
  依照国民政府的组织,县政府的司法工作是由县长兼理。有专设司法处的只是某些一等县,因此在新区没有专设司法处之前,司法工作可暂由县长兼理。不过我们的问题并不是兼与不兼的问题,而是县长或因事忙,来不及兼顾,须得由专人负责;或是因司法常识与经验缺乏,恐弄出错误,这是今天新区需要司法干部的主要原因。现就此原因提供以下意见,作为各新县之参考。
  (一)把新区的司法工作,暂分为三部分,一部分重要的刑事犯,如汉奸、土匪,阴谋破坏军队与政权,组织暗杀等等一类之刑事案件,应由军法处管理,如无军法处之县,则委用县长兼军法官名义受理之(县长忙时,由承审员或科长、秘书代办);一部分一般的刑事犯,如偷窃、斗殴、奸占等等,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即由县政府受理;一部分民事或轻微刑事案件,如债权、婚姻、烟赌以及一般纠葛等等,即尽量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在乡政府(或保公所)组织诉讼调解委员会,由乡长或保长、其他群众团体代表、乡议长(代表主任)、自卫军连长、锄奸主任组织之,以乡长为调解主任。如果调解不成立,准由当事人起诉。
  采用以上分工,既可解决问题,又可更便利镇压汉奸、土匪,又能与人民打成一片,因为军事法庭去对付汉奸、土匪与危害分子,其效力更大;用人民调解的方法去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更能表示新政权的民主主义和与人民的关系。同时可以纠正过去有些区域用捆缚两方来打官事的倾向。
  (二)在新区的司法工作,与保安科的工作更应有实际的配合,首先要注意的,即是保安科公开判决案件时,应分别由军法处、县政府或人民仲裁的形式去执行,以免统一战线政府对于保安科的工作发生某些怀疑(如果保安科有某些汉奸反动分子,不便当地判决的,即可交边区保安处处理)。
  同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一律公开判决(即审判公开),判决什么犯人可交政府委员会讨论,不使其他无党派的委员怀疑,如果在县政府委员会不能通过,即可呈报边区高等法院请示。同时估计到被审判的犯人,如准备工作未达到可以公开判决之先应多作准备工作,以便公开判决时不致受到阻碍。
  (三)判罪根据,尽量找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为根据(如国民政府所公布施行的民法、刑法、海陆空军刑法、惩治汉奸条例、战时军律、禁烟禁毒条例等),若为国府成文法所无者,亦可根据边区的单行法令。在判决书上或布告上,应引用法律条文。案件判决之后,仍应报告高等法院备案与批准,然后再执行,以昭慎重。
  高岗、林伯渠①、雷经天②、周兴
  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注释:
  ①林伯渠,湖南安福(今临澧县)人,著名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
  ②雷经天,时任边区政府保安处处长。
  

高岗同志书信电文选集/高岗;薛骏富,安明文编辑.—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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