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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司法工作●
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

  (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
  林伯渠
  司法方面,过去一时期由于某些人舍不得取去旧司法的眼镜,以致脱离边区与边区人民的需要,以致人民的正当权益或有遭到损害,而破坏分子的不法行为或且反获宽容。去年春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着重指出:“边区政权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进行”。就是说:它是整个人民政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之它的任务也就应该是保卫中国、保卫人民、保卫政权。而边区的人民与政权是一种革命三民主义的人民与政权,旧型司法制度和旧型法律,自然就不能不顾实际的硬搬。去年我们对司法制度有所改革,实行了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长,人民称便。又对司法工作进行了初步检查。“司法独立”倾向。已大体纠正,暗害分子已有发现,坏作风已加揭发。
  今后的问题,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又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权益的需要。
  一、提倡并普及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以减少人民诉讼到极小限制。民事一般推行调解,刑事除汉奸反革命破坏罪外,大部分也可适用调解。区乡政府应善于经过群众中有信仰的人物(劳动英雄、公正士绅等),去推广民间调解工作。边区政府已经颁布的民刑事调解条例的推行情况,应即检查,总结经验。
  二、在边区与国民政府间的合法关系尚未解决期间,暂行确定两级两审制。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对县政府(或市政府)负责,进行初级审判;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对边区政府负责,履行终审职权。
  三、司法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边区现行法令不足,一方面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级司法机关参考;又方面由主管机关起草符合于革命三民主义即新民主主义的精神与边区实际的民刑法与诉讼程序。
  四、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
  五、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
  六、民事,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拘押当事人,刑事案情轻微者,可以斟酌情形交保或缓刑。一般二流子性质的过犯,以不羁押为原则,交由乡市政府与群众负责约束改造之。立即着手清理各地监犯,其有可以送回当地约束改造者,即行交保释放。今后,必须严格禁止非法押人罚生产的行为。
  七、重新审查暗害分子经手判决的案件,坏分子被纵容或好人被冤屈者,实行平反。
  八、在劳动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下,整理与改良监狱工作。
  九、司法干部,尤其是领导人员与审判人员,必须选择忠实于革命三民主义、愿意切实联系群众与公正不私的干部充任之;同时加强他们的政策教育与业务教育,养成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熟练人才。
  ●这是林伯渠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部分。按一九四四年五月编印的《陕甘宁边区政策条例汇集(续编)》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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