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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榆林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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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号 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物资流通,便利人民交易,本会特于本月3日会议决定:自本月4日起,在榆林地区内,概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本位币。今后所有公私交易,纳税,记帐,均以人民币为计算支付单位,其他各解放区所发行之货币,准于按比价流通。 国民党反动派为掠夺人民支持反革命战争,其所发行之伪金元券,自即日起停止流通使用,人民银行亦不收兑。为照顾人民利益准许伪金元券出境。在榆林解放前,有关伪金元券之债务,一律按解放军入城之日(6月1日)榆林市的物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银元准许保存,但不得在市场作为货币使用。使用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办事处照牌价兑换为人民币。以后有关金融牌价变动等事宜,本会特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办事处随时公告,希我军政机关及各界人民一律遵行。如有投机操纵故意破坏者决予严惩不贷。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五日 (原载《榆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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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力如/熊美杰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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