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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甘宁边区委员会关于提高警惕性应付挑拨及破坏边区事件与友党友军的关系的指示*

  (一九三八年五月)
  自卢沟桥事变以来,在十个月的坚持抗战中,以国共两党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更加发展与加强了,全国在军事政治社会各方面是进步了,因此抗战的力量也加强了。这完全证明着共产党坚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持久抗战中,争取抗日的最后胜利与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是完全正确的。
  正因为如此,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托派就拼命的利用一切机会,用尽各种方法来进行挑拨离间阴谋毒计,企图破坏统一战线,分散抗日团结。首先就是破坏共产党与破坏抗日的先进区域边区,而国民党中个别不识大局固持成见的顽固分子,违背孙中山的遗教蒋委员长的意志及国民党中央的决议与纲领,不顾大敌当前,仍以防共为其中心事业乃至颠倒是非淆乱黑白,用尽各种卑污手段,进行破坏边区,起了帮助日本帝国主义及汉奸托匪来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破坏抗日根据地的反民族利益的作用。
  而近来各级党政工作人员,因为未深切了解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要完成保卫西北配合全国争取抗战的胜利,就须保卫巩固边区,发扬边区在抗战中的先进作用,来警惕着日本帝国主义汉奸托匪破坏边区的阴谋毒计,更未认识友党中的顽固分子可能发生的反民族利益的破坏行为。因此不能明白的将抗日的与假装抗日、将善意帮助边区与藏着恶意破坏边区的分别认识清楚。加之各级党政机关在工作上缺乏紧张深入的贯彻到底的领导,这样在政治上组织上更给了这些破坏的便利,于是破坏者乃得布置在边区之内及边区之周围,运用这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卫生的、建设的、救济的各种各色的形式与方法做了许多离开了“抗日高于一切”的破坏行动。
  最近我们检查了这些现象后,由边区政府及八路军留守处共同发布了布告,并在布告中恺切的说明了我们在坚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下,防止一切破坏与挑拨行为的原则。
  为着使各级党政机关及民众团体本着巩固团结坚持抗战的最高原则,以高度的警惕性与适当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来保卫与巩固抗日边区,必须深刻的认识布告的精神是为着巩固统一战线求得全国更亲密的团结,来制止一切破坏行动与破坏分子,因此不但要纠正右的投降倾向,同时也要防止左的盲动倾向,正确的灵活的实行布告中所提出的具体方针,特分别再有如下的指示:
  第一、各级党政及军民团体接到边区政府与八路军留守处的布告后,除要根据规定张贴与散发各地外,特别要分别召集各代表县区的工作人员会议,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进行检查讨论与定出执行这一布告的具体办法。这些具体执行办法,必须适合于:
  (一)确能适当的解决当地的问题。
  (二)必须是能进一步的巩固当地人民及邻近友党友军的团结。
  第二、凡是在和平取得以后有关于下列事件应根据以下方针处理:
  甲、凡边区以内地主豪绅压迫农民交还已被没收分配的土地房屋者,其已交还之项应一律收归原有农民所有。
  但政府应将当地多余之土地及房屋酌量分给地主使用。
  地主劣绅有强迫农民追还已被废除之债务者,其已追还部分的由当地民众公议处置,其尚未追还部分应一律停止。
  以上各项如地主豪绅有反抗不遵者,区及县政府应按着情况可以法律制裁。
  乙、凡未经边区政府及当地县政府之允许而又派遣人员携带武装深入边区,破坏边区行政系统,强迫收征租税或强迫还租还债者,应设法制止。而任意横行者当地政府得用地方武装将人员扣留,追问清楚送回派遣机关。如有武装则可解除其武装,将人枪送回派遣机关或部队处理交涉,此后不能再发生同样事件。
  丙、凡有携带武装强入边区,任意捕捉民众或抢劫财物,行同土匪者,不管其来自何地,地方武装应立即扣留解除其武装送法庭究办。
  丁、为防止日寇汉奸托匪的破坏,未经边区政府同意,未有边区政府介绍,而假借各种名义、利用各种组织深入边区之内自由活动者,当地政府并不允许其停留,如有反抗或进行破坏统一战线破坏边区而证据确凿者,应将其扣留送交边区政府。
  戊、凡是农贷散发未依照农贷条例,而发生偏倚不平情况引起民众不满的,应领导当地民众详细讨论重新平均调剂,倘有个别不顾大众利益的,自私自利,破坏团结的分子,当地政府可根据大多数民众意见强迫执行。农贷互助社之领导人大多数民众反对者,得由当地民众团体以民主方式进行改选。
  第三、在整个边区问题未得完全解决以前,如发生下列问题应一律拒绝之:
  甲、凡是建立选民政府①的地方,即属边区政府所辖范围,未经边区政府之允许,边区各级政府决不能自由将一寸土地划出,如有强迫边区各级政府划出者,应据理严词拒绝。
  如有不顾大局以强力占据边区边境地方者应:
  一、将此事向当地民众提出讨论,以大多数民意为根据,拒绝强占者的一切措施。
  二、号召民众向国民政府蒋委员长及边区政府控告此种破坏团结民主挑拨内阅的罪恶行为。
  三、如强占土地者仍悍然不顾,当地县政府及行政专员可以强力去占领彼之所属区域,以求得双方各守原地互不侵犯。
  乙、不经边区政府之允许与批准,要求在边区以内设立任何性质的机关应拒绝之。
  丙、凡在边区之内未经边区政府立案批准之任何团体,不能享受法律之保障。
  第四、在边区以内或边区以外有两个政权的地区,互相关系应根据下列方针处置:
  甲、凡是有八路军驻扎的地方关于逮捕人犯须事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不同意时亦不应独断独行,再不应轻易的根据群众的要求而造成对立。
  乙、凡是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设施,当地驻军与民众团体随意不得干涉。
  丙、当地民众如果对当地政府措施不满,迫切要求改善者,我们应当尽〔量〕调解团结的责任,使政府与民众在国民党临时大会宣言与抗战建国纲领的方针下更能一致。
  第五、关于各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
  甲、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党的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力求其正确的实现,尤当以身作则的奉公守法为民众的模范。
  乙、凡在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曾经要求将自己过去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债务发还者,除立即将其索回之土地房屋债务交回原分配的农民外,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丙、凡是曾经贪污了的工作人员,必须分别轻重适当给以处罚,报告边区党委、边区政府。
  丁、凡在农贷账款中各级工作人员有得两份贷款者中,应当分别处置或开除其工作,并在民众中公布之。
  以上五大项是为着解决目前所发生的问题的办法原则,各级党政军及部队必须根据当地情形详细的研究与讨论,定出适当的办法,正确的执行,并随时报告上级。
  边区党委
  1938.5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
  ① 疑是“民选政府”。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上)/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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