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三节 马锡五审判方式

杨永华 方克勤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马锡五同志,根据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果断地支持封捧儿婚姻自主的大胆行动,合理解决她和张柏儿婚姻案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普遍的好评。消息不胫而走,很快传遍了整个陕甘宁边区。这年12月20日,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同志接见了马锡五同志,在听取了他的办案经验和对司法工作意见汇报后,赞赏地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是离不开群众路线的。”①“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②毛主席表扬了马锡五同志,充分肯定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1944年1月6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做《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接着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论述司法制度上的这个新创造。
    这个新的审判方式的创造者马锡五同志,生于1898年,陕西省志丹(原保安)县人,贫农家庭出身。1934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领导下,做过国民党军队的兵运工作。他还组织红色武装,参与创建陕甘苏区的斗争。马锡五同志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陕甘省苏维埃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他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职务。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在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他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4日因病逝世。他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工作期间,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党的优良传统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去,“民刑理案三千卷”③,解决了一些缠讼经年的疑难案件,纠正了一些错案,减轻了人民的讼累,深受群众欢迎,边区人民亲切地称颂他为“马青天”。曾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同志在他逝世时称他为法曹“英贤”。马锡五同志不愧为解放区司法战线上的一面光辉旗帜。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产生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
    陕甘宁边区的人民民主制度,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人民审判制度。毛主席指出:“边区是人民民主的抗日根据地,是实施三民主义最彻底的地方。”④在这块革命的土地上,人民当家作主,政权是人民革命的工具,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边区政权的人民民主本质决定,人民拥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切权力,人民群众不仅是立法者,也是司法权的主人。特别是1941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后,民主制度更加发展,抗日民主法制有了进一步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法制建设,发扬司法民主开创了新的局面。
    边区政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法制的实现,不断对人民群众进行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提高人民的觉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并且,从制度上规定,人民群众及其代表有法律提案权;各级司法机关负责人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人民不仅有权参加陪审、公审、组织人民法庭,而且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同时,边区政府颁布的《政务人员公约》也规定,一切公务人员必须“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律、决议;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这就为广大人民群众登上立法司法的舞台,表现自己的智慧和创造才能提供了条件。
    1942年伟大的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思想的飞跃是新事物出现的先导。整风运动以前,边区政权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如有的同志看不到变化了的形势,仍用苏维埃时代工农民主法制的观点认识和处理问题;有的同志则受旧法影响较深,看不清国民党法律的反人民本质,在人民当家作主的边区,不加批判地机械搬用旧法条。他们或是关起门来搞“听断主义”;或是先入为主,偏信原告陈述;或是搞“边区法院问分庭,分庭问县,县问区,区问乡的单线调查”,脱离边区实际,脱离群众,缺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精神,以致造成某些案件的错判。党的整风运动摧毁了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把人们从主观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端正了思想路线,各项工作面貌为之一新。广大司法干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蔚然成风。在此思想基础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
    群众的智慧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力量源泉。1946年,马锡五同志在回答一位国民党法律学者的访问时说:“毛泽东同志常常号召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这就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甘于当群众的小学生。”多年来,他牢记毛主席的教导,在政权与司法工作中贯彻执行,始终不渝。他深入农村,体察民情,关心人民疾苦,解决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他深入基层,巡视工作,帮助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他亲临现场,勘验检查,访问群众,调查研究,解决疑难案件;他教育和提高群众、把社会舆论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和人民群众共同办案。他“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⑤在他与群众广泛接触中,亲眼看到人民仲裁员活跃在司法的第一线,感受到民间调解在解决群众纠纷中的巨大作用,观察到人民陪审是吸收群众直接参加司法工作的好形式,尤其是群众在除奸运动中所表现出的智慧和力量,更加坚定了马锡五同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搞好司法工作的信念。他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⑥“因为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⑦马锡五同志在贯彻群众路线时,十分注意用阶级观点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他说:“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如果不拿阶级观点来分析问题,必然会成为群众运动的绊脚石或顺风草。”⑧就谈不到总结工作经验,集中群众智慧,就谈不到对工作的积极负责和创造精神。当然,“真正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不是形式主义的下乡走几趟或尾巴主义的‘放任’就能够做到的。而是要认真地关心群众,提高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如发现群众或个别干部的行动违背了政策法令时,应该是苦口婆心地说服他们改正,教育他们遵守政策法令,而不是放任不管,熟视无睹,也不是顺风旋转,盲目服从。”⑨党的群众路线和优良革命传统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就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锻炼成长的杰出的司法工作者。他土生土长,最了解陕北陕甘的风土人情。他来自人民,有坚强的群众观点,心中时刻装着群众。他虚心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总结经验。1943年2月3日毛主席为他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这就深刻揭示了他所以能创造出新的审判方式的最深刻的思想根源。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精神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延安时代培育出来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因而有其崭新的特点。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总结报告中指出:“它有三个特点: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群众参加,解决问题;三、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这是个科学的概括,是符合马锡五同志创造性的工作实际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需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这就告诉我们,司法干部正确处理案件,首要条件是把案件的具体情节,按它的本来面目了解清楚。边区的广大地区是农村,案件是在群众中发生的,是非曲直,真假虚实,群众最了解,最有发言权。因此,必须走出法庭,深入农村,到群众中去全面调查,才能抓住关键,实事求是地掌握案情,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可见,忠于事实真相,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恪守的一条重要原则。否则,坐堂问案,偏听偏信,事实了解有出入,就会造成一些案件的错判。例如,华池县封捧儿、张柏儿婚姻案。1928年,三岁的封捧儿由其父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后因婚礼大增,封父企图赖婚,要求解除婚约。1942年5月暗中以法币和银元将捧儿卖给张××之子为妻。张金才告发,华池县司法处判决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捧儿、张柏儿在锺家喝喜酒相见,双方表示自愿结合。这年3月,封父又将捧儿卖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XX为妻。封捧儿不屈服于封建礼教的压力,违抗父命,暗中串通柏儿,张金才即纠集其弟等二十余人,于3月13日深夜携棍棒等闯入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该处不调查不研究,偏听偏信封彦贵的控告,未追究封父反复出卖女儿的不法行径,仅处罚了张父抢亲的违法行为,处徒刑六个月,并错误地判决封张自主婚姻无效。马锡五同志则亲赴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深入了解问题的始末,全面分析案情,依据法律,既处罚了非法抢亲,又制裁了买卖婚姻,最主要的是坚持婚姻自主原则,成全了封张的美满婚姻。
    马锡五同志对于证据真伪、口供虚实,非常认真地进行核实,一丝不苟,实事求是。他纠正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就是一例。在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后经查明被害人系孙××。曲子县司法处进行了调查,认定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其根据是:被害人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结伴同行,在苏发云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发现了血迹。遂将苏氏三兄弟逮捕归案,多次审讯,刑讯逼供,苏氏兄弟拒不承认杀人,关押长达一年之久,不能结案。马锡五同志巡视曲子县司法工作,苏氏三兄弟喊冤,引起他的重视。他带领司法处干部,多次深入当地群众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经过分析研究终于查明: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但后来分手,有人证明,这说明苏发云并未将孙带到自己家中;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二十多里,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二十多里以外的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的几处血迹经调查核实,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有人害伤寒病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这样,县司法处定案的两条证据全被否定了,从而排除了苏家弟兄杀人的嫌疑。后来进一步查证落实,孙某系被拐骗犯杜老五所谋害。真象大白,震动全县,召开了群众大会为苏氏兄弟公开平反,群众齐呼:马青天!
    第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处理案件。
    群众是我们的依靠。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边区政府屡次发布命令和指示信,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根据这种精神,改善司法工作。1944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中说:“边区的司法工作要深入群众,要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工作的基础。”
    马锡五同志时时为了群众,又处处依靠群众。他常常亲自到争讼地点,和区乡干部一起,征求群众意见,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如果群众舆论符合边区的政策和法律,就依此判决。否则,就要用政策和法律的精神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法律观念,务必做到群众的舆论和法律溶为一体,使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理,又合乎人情;既符合政府的法律原则,又为当地舆论所赞助。这样解决案件,才是有力量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这样处理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案外群众也表示满意。所以马锡五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
    马锡五同志善于依靠在群众中有威望有能力的人物参与处理案件。因为只由司法干部审讯,往往偏重于法理的推论,追究与情理是否相符,但对案情的了解并不一定清楚透彻,特别是不能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真实的要求。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最了解邻里关系、家庭纠葛的历史和现状。发动他们向争论双方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讲理说法,明辨是非,做到心平气和,解决纷争。特别是对家务纠纷和土地纠纷的解决尤为重要。这样,就从人们内心解决了问题,且又能促进团结。不仅弥补了干部工作中的缺陷,而且能起到干部起不到的作用。
    在物色公正人士时,马锡五同志注意到,这些人一要熟悉双方当事人和案情,二要在群众中有威信,三要和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如1944年8月,马锡五同志巡视曲子、环县、镇原三县司法工作时,在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慕××与慕××土地纠纷案时,邀请了六十六岁的赵启发老先生,赵老先生盘坐炕头,态度严肃地向当事人问话,大家补充。从他掌握的事实出发,有劝说、有驳斥,被问的双方无法狡辩,最后判决,由刘乡长负责划分地界,重新立约,多年的纠纷迅速解决。
    马锡五同志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无论调解还是判决,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条件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务使群众满意。对于刑事案件,马锡五同志认为:“我们虽也尊重群众意见,甚至在群众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地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做依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就是说,我们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当地舆论,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是尽量采纳的。”⑩
    第三,方便群众诉讼,审判不拘形式。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马锡五同志深刻认识到国民党政府诉讼制度形式机械、手续繁琐的控制、压迫和欺骗人民的反动本质。从便利人民诉讼的原则出发,他感到“边区大半是农村环境、行政区域辽阔,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以外的法庭进行诉讼,虽然具有不收讼费、不识字的农民勿需找人代书状纸,口诉有同等效力的便利条件,但化盘费,误农时,还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同时,“很多乡民怕出远门,受到冤抑宁肯埋在心头,也不去申诉,或在初审判决不公平,也同样不愿上诉”,“我们移到人民那里去问案,只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员,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就可以开庭。”“这样遍历农村、免除一切困难障碍,使受冤抑者随时随地都可申雪”。(11)为了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他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简单轻便”的诉讼形式。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他组织巡回法庭,定期巡视所属各县,倾听群众意见,检查司法工作,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他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讯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他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论早上晚上,山头地边,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12)1943年12月10日,边区政府秘书长罗迈同志曾经形象地描述了马锡五专员办案的简便形式,他说:“他问案子,就到区上去,把区长乡长和老百姓都召集来,在中间放一个桌子,一问就解决了,我们要提倡司法人员到群众中去,露天审判。”华池县婚姻案就是封捧儿路遇马锡五同志,拉他在一棵大树下告的状。审理就是在当地乡政府院里进行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审判方式,是很民主的,走群众路线的。”(13)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同志做了科学的阐述和总结。他说:“总精神就是联系群众,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通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14)
    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学习和基本精神的理解,在延安时代,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提高的过程。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只能用于落后地区;”有的同志则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只能负责人使用;”也有的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只能很少案件使用,尤其是在法庭内就不适宜。”相反,也有人机械地套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式来处理一切案件。这些看法和做法都是或多或少拘泥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式方面,而没有认识到它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实质。经过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的学习和讨论,边区的推事和审判员们都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他们认识到,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学习它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基本精神,对它的形式不能机械地搬用,要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和当地的客观条件灵活地、创造性地加以运用。所以,在这次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不管是上级人员,还是下级人员,都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充分的运用的。”(15)
    三、边区审判方式的伟大创造。
    马锡五同志创造的依靠群众的审判方式,是在继承苏维埃时期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革命传统的基础上,结合边区的实际,总结群众的经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16)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审判制度的创举。
    第一,群众和政府共同断案,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
    在苏维埃时期,工农民主政府也为人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条件。比如人民可以通过各个群众组织选举陪审员参与案件的陪审,但这是少数人的事情;对于裁判部组织的巡回法院“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可以吸收广大的群众来场旁听。”(17)这种作法,一则限于“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二则群众系旁听者,没有发言权,主要是接受教育,充其量对司法工作起某些监督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则不然,是司法干部、区乡干部和人民群众一起审理案件。“从案件开始到结束,不脱离群众,就是经过群众解决案子……采取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深入群众,组织临时法庭,经过群众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后,再依据法律解决。”(18)政府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处理案件,直接行使司法权,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可见,当时有的同志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苏维埃时期巡回审判有某些相似之处,就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一个创造,而是一种固有的东西,早在内战时期就运用过”,这种观点从形式的历史类比出发是错误的。
    第二,不受形式束缚,一切便利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国民党反动政府手续繁琐、刁难人民的诉讼制度相对立,对苏维埃时期的诉讼制度也有创造性的发展。它是在边区的司法实践中,与新型的和旧型的教条主义作斗争的产物。它摆脱了一切陈规陋习,摒弃了传统的司法观念,从方便群众出发,创造了许多简便易行的好形式。有的同志抓住这一方式在成长中的某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有的案件缺少笔录,乃至没有案卷,就说它“带有粗糙的游击作风。”他们只看到新生事物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抓住支流、忽视了本质,也是错误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及其推行,引起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根本转变,标志着边区司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而使司法工作者有了一个新的有力武器,更好地实现了边区司法工作保卫人民,保卫政权的任务,表现出巨大的优越性。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干部群众一起动手调查,分析研究,便于洞悉案情。依靠群众办案,实行司法民主,能正确、迅速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不因拖延而受到讼累。特别是它彻底解决了问题,大量减少了上诉案件和缠讼,使边区民刑案有所减少。据边区高等法院统计:1942年全边区共发生民刑案件1832件,1943年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到1944年,全年案件共1244件,与1942年相比,减少了三分之一。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老百姓参与办案,实习了民主,增强了主人翁感。广大人民群众学到了法律,懂得了道理,提高了法制观念,从而使边区新民主主义的法制在群众中建立了基础。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后,调查研究蔚然成风,好的案例层出不穷,为边区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较为突出的有:陇东分庭推事石静山;赤水县裁判员任君顺;新宁县裁判员崔士杰;淳耀县裁判员任运峰;绥德县推事白炳昭等,他们中不少人成为新中国各级司法机关的骨干和领导力量。任君顺学习新的审判方式不到半年,就解决了八、九个疑难案件,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他说:“过去工作中的主要错误,是在把案情稍为弄清后,就拿到办公室来判决。现在按照新方式办案,更加注意调查研究,联系群众。”他深有感触地说:“解决案子要召集群众,发扬民主,群众力量比办公室力量大得多,象过去解决不了的案子,现在拿到群众中去,就容易解决。”(19)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不仅把“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条”的同志从教条主义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下乡锻炼,广泛联系群众,而且可以弥补基层司法干部能力较弱,阅历较差的不足。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陕甘宁边区显示了它的威力,而且普及到其他抗日解放区,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同时也在国民党统治区引起了反响。有些进步人士来边区参观,访问马锡五同志。1944年6月29日重庆国民公报记者周本源,参观边区司法工作展览后写道:“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司法的新猷。”1946年国民党一位有影响的法律学者,同马锡五同志进行了亲切交谈,询问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并考察了边区的司法制度。这位学者深有感触地说:“马先生这样谦虚地向我叙述了他们的办法,毫不自满,但我愈觉得他是一个热心为老百姓做事的人,使我看到司法界最踏实的杰出人才,做出了光辉可贵的成绩。”(20)
    马锡五审判方式影响深远,至今还为老区广大人民所爱戴和思念。1947年前马锡五同志支持其婚姻自主的封捧儿、张柏儿,至今过着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他们牢记边区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原则,反对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支持女儿的自主婚姻。相反,有些同志忘记了优良传统,不关心人民的疾苦,对早婚和买卖婚姻熟视无睹,甚至推波助澜,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从而更加怀念马锡五同志。1983年7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家在曲子的杨子林同志的来信——《马专员,你在哪里》,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呼声。可见,各级司法干部,必须学习马锡五同志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继承和发扬延安时代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更高地举起解放区司法战线上这面光辉的旗帜。
    ①②  吉世霖:《谢老司法轶事》(八)《法制周报》(1982年6月15日)。
    ③  董必武:《马锡五同志千古》《人民日报》(1962年4月11日)。
    ④  毛主席题词:《陕甘宁边区实录》(1939年)解放社版。
    ⑤  谢觉哉:《悼马锡五同志》《人民日报》(1962年4月11日)。
    ⑥  马锡五:《在延安大学的报告》(1949年5月)。
    ⑦  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一期。
    ⑧⑨  马锡五:《在延安大学的报告》(1949年5月)。
    ⑩  《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1946年)。
    (11)  《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1946年)。
    (12)  《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
    (13)  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讲话》(1945年12月30日)。
    (14)  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总结》(1945年12月29日)。
    (15)  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总结》(1945年12月29日)。
    (16)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至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2月)。
    (17)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年6月9日)。
    (18)  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报告》(1945年12月30日)。
    (19)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至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
    (20)  《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1946年)。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杨永华 方克勤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