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陪审制度
边区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是吸引人民群众参加政权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司法机关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好方式,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人民陪审制度在民主法制建设的初期,就受到党和根据地政权的重视,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法庭须由工人组织而成,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二人为陪审员。”第十四条规定:“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在陕北、陕甘、陕甘宁苏区,结合自己的特点,人民陪审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二是由群众团体选举;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法庭参加陪审。陕甘宁边区成立后,主要采用了第三种形式,即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参加陪审。
边区的陪审制度“不是每个案件都要有陪审,而是斟酌案情是否重大,和当时当地情形有无必要来决定。”①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较多的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延安、绥德地区。陪审员参加审判,每个案件人数一般为二至四人。一般的作法是,处理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案件,请工会选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审;处理农民间的纠纷案件,则请农会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处理有关干部的案件,请县政府一科派人参加陪审;有关军民诉讼,要请军事机关派员参加陪审。处理婚姻案件,要请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
关于婚姻案件的陪审问题,在边区参议会中曾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如女参议员张琴秋等人,主张将婚姻案件由妇联派员陪审定为法律制度,谢老和张如心等同志不同意这样规定,主张婚姻案件的处理,要征求妇女团体的意见,不能规定所有婚姻案件完全由妇联陪审,以防止出现片面性。后来规定:为了贯彻婚姻法令,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婚姻案件,除妇联外,还可以“请有关团体的人们陪审,当众宣判,以提高妇女觉悟,教育广大群众。”②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处理案件有群众代表参加,不是司法人员独断,而是审判人员和群众代表组织法庭,共同审理,民主判决。这样,不仅使人民司法机关名符其实,而且“能增加法院信用”③,得到人民的拥护。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减少司法工作的困难,避免审判工作发生根本错误。了解下情的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既能协助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清案情,又能帮助司法人员切合实际地适用政策和法律,这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迅速正确处理案件,以及扩大政策法律的宣传,都有重大的作用。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审判活动,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积极反映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搞好司法工作的建议与要求,发挥群众监督司法的作用,使审判工作扎根于群众之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熟悉边区的政策和法律,增长了法律知识,回到单位和农村,可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在基层法制建设中,起到骨干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是边区政权人民民主本质的反映,它在建设民主政治中发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因此,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1948年要求把实行多年,而为群众所拥护得这种陪审制度加以发扬与光大,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政权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司法工作的改善和发展。
① 王子宜:《在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45年12月29日)。
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1949年4月25日)。
③ 李木庵:《论边区审判制度》(194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