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是司法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提出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是一种特定的诉讼程序。再审与上诉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后者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通过再审,可以监督和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人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通过再审,还可以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确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辜者不致遭受错误的处罚,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在边区高等法院存在的十三年里,始终实行审判监督制度,保卫着法律和权力的尊严,赢得了边区人民的拥护和称赞。
《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章,以专章规定了再审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提起再审的理由。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权提起再审的司法机关和个人“发现原判实有错误或处刑失当者”,均得提起再审。边区的再审程序与国民党法院的规定不同,申请再审,不以发现新证据为先决条件,也不论对受判决人有利或者不利,都可提起。
二、规定了提起再审的主体。凡受判决人及其亲属可为受判决人之利益申请再审;原告人则可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上级审法院发现下级审判决确定之案有再审理由者,得命令原审机关再审,也可由上级法院提案再审;原审机关发现判决确定之案有应再审者,得依职权自为再审。
三、规定了提起再审的时限。原告人提起再审得在判决确定后之两年内进行,过期不得为之。受判决人及其亲属则不受时间限制,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已不受执行时均得为之。司法机关提起再审则无时间限制。
四、规定了再审适用各该再审机关之审级程序。
《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同样在第四章规定了再审程序,其主要内容是:
一、凡判决确定之案,在一年内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或案内实际问题尚未解决者,当事人得提起再审之诉。
二、上级审法院发现下级判决确定之案,合于再审情形者,得命令原审机关再审,也可由上级法院提案再审。
三、原审机关发现判决确定之案,有再审理由者,得以职权自力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