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参议会的机构与职能
依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的参议会分为边区、县和乡三级,即“设立边区参议会、县参议会及乡参议会”。因此,边区内的分区和区级行政,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分别为边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边区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之,但同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聘请边区内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为参议员,其名额不得超过参议员总数十分之一”;各级议员“为无给职,但得酌发津贴费”;各级议员的任期,边区和县参议会议员同为一年,乡参议会议员为半年(这一规定不切当时的实际,在紧张的战争环境下,不允许进行如此频繁的选举,事实上也未实行);各级议员任期满后,依选举条例改选,但连选得连任。
参议会的全权机构为各级参议会议员大会,边区参议会议员大会、县参议会议员大会和乡参议会议员(或代表)大会。分别有下列职权:
边区参议会的职权有:“一、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二、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三、批准关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四、通过边区政府所提出之预算案;五、决定废除或征收地方税捐;六、决定发行地方公债;七、议决边区之单行法规;八、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及各厅厅长提交审议事项;九、议决边区人民及民众团体提交审议事项;十、督促及检查边区各级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案之事项;十一、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县参议会的职权有:“一、选举县长、县政府委员及地方法院院长;二、监察及弹劾县政府及其以下之政务人员;三、决定本县人民之生计设施;四,议决本县之单行公约;五、议决县长或县政府委员会提交审议事项;六、议决本县人民及民众团体提交审议事项;七、督促及检查县政府执行县参议会决议之事项;八、决定本县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乡参议会的职权有:“一、选举乡长及乡政府委员;二、监察和弹劾乡政府之人员;三、议决本乡之单行公约;四、议决乡长及乡政府委员会提交审议之事项;六、督促及检查乡政府执行乡议会决议之事项;七、决定本乡应兴、应革事项。”①
各级参议会在参议员中选出“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主持全会工作”。
各级参议会在闭会期间由常驻议会主持“一切日常事务”,常驻议会“由参议员选出常务议员”,“议长及副议长为当然之常务议员”。常驻议会的名额为:边区参议会九名,县参议会五名,乡参议会三名。
各级参议会开始,设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提案整理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分别执行工作,会议结束自行解散。
① 以上引文均见《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156—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