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司法工作的不断改善和加强
边区司法工作的宗旨是贯彻边区政府的抗日民主的施政方针,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证边区的抗日民主制度,保护抗日人民的合法利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正如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指出的,“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裁判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①。
在司法工作中,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民刑案件时,以边区政府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以及各种专门性的单行法规和条例为判案的法律依据。由于边区政府是地方性的政府,当时又无全国性的抗日民主政府,在法制上很不完全,因此,中共中央和中共西北局的有关决议和指示,同样是边区司法工作的准绳。这些决议、决定、条例和法规,是以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出发,为建设抗日民主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而制定的,其根本的宗旨也就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制裁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以保证边区的抗日民主制度,保护抗日人民的合法利益。这个宗旨为边区的司法工作者所始终遵循的。
边区的司法工作,在边区政府成立初期,由于干部缺乏,水平低,法制不完全,司法制度又不健全,而且又处于从苏维埃的司法制度到抗日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过渡中;又由于转变时期,边区本身尚未巩固,各种民刑案件也多,因此,司法工作的困难重重,量刑不当,判决失误,以及不能按司法程序处置等等现象,很难避免。但是,边区的司法工作是人民的司法工作,依靠群众,使得边区的司法工作避免了很多错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仅1938年和1939年两年,边区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2166起,民事案件613起,共2779起。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教育释放的占32.2%,处以半年以下劳役的占33.7%,判五年以下徒刑(边区徒刑最高年限为五年,1943年改为十年)的占25.3%,处以死刑的占5.3%(判死刑者共129人)。这些案子基本上做到了量刑正确。
在边区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1941年召开)以后,边区的司法工作走上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在1941年和1942年两年中,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司法工作的法律和制度,司法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工作开展得更顺利了。1943年,边区政府在司法工作中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工作者走出“公堂”,深入到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开创了司法工作的新局面。正如林伯渠指出的,“由于推广了民间调解政策,审判与调解适当结合的方法,执行了教育为主的监狱政策,所以在司法工作上有了新的转变。又由于执行了争取大多数、不杀一个的宽大政策,执行了调查研究和自己坦白的政策,所以防奸工作上有了新成绩”②。据统计:自1938年至1943年,边区的30个初审单位,共审理了10112项民、刑案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6%强;属于土地、婚姻纠纷案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1.9%。严惩汉奸和破坏边区的罪犯,保卫了边区的抗日民主制度;解决土地、婚姻纠纷,保护了抗日人民的合法利益,有助于促进人民的团结和发展生产,说明边区的司法工作,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获得了重大的成功。
自1943年推广调解工作以后,司法机关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如陇东分区,1943年5月至12月,调解处理的案件占17%,审判处理的占83%;1944年1月至10月,调解结案的上升到65%。全边区统计:1942年,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只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8%;1943年,上升到40%;1944年,又提高到48%,将近一半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刑事案件,一些轻微的案件,也出现了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并且也逐年上升:1942年,以调解结案的只占0.4%;1943年,上升为5.6%;1944年达到12%。调解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的民主精神和群众观点,对于团结人民和促进生产更有利,是边区司法工作中的创举。
边区的司法工作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除了政策指导上的正确,主要是因为有了一批优秀的司法工作干部。边区政府一直重视对司法工作干部的培养和教育。自1939年至1940年,曾先后三次举办司法训练班,训练和培养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1942年,延安大学成立以后,在延安大学内设了法学院,有司法系,仍然办司法训练班,又培养了大批干部。边区政府对司法干部的基本要求是:一、能够忠诚于革命事业;二、能够奉公守法;三、能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能够看懂文件和写工作报告。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工作干部,不仅要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质,而且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在当时的边区来说,要求比其他干部高。
在司法工作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了一支忠诚于革命事业,又有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素质的司法工作干部队伍。这支队伍中,杰出的代表就是马锡五。马锡五是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① 林伯渠:《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3页。
② 林伯渠:《边区民主政治的新阶段》,《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4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