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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马锡五审判方式

宋金寿 李忠全

    
    马锡五①在任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时,自1943年3月起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区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在司法工作中,马锡五把党的群众路线和优良革命传统运用到审案工作中,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把握案情。把握案情是审判的基础。边区基本上是农村,案情大量地发生在农村,深入实际,也就是到农村。不深入农村,不了解案情,“坐堂问案”,容易偏听偏信,以致造成对案情的误解,发生误判。例如,陇东分区华池封县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由于办案人没有深入实际,对案情了解不实,发生误判。原来封彦贵于1928年,当封捧儿3岁时,就将女儿与张全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到了1942年当封捧儿长大成人,因“聘礼”大增,封彦贵为多捞“聘礼”一面要与张全才家“退婚”,另一面又将女儿许配给南源村的张某。事发后,张全才便向华池县司法机关告状。华池县裁判部判决,撤销封捧儿与南源张某的婚约。后经人介绍,封捧儿与张柏见了面。封捧儿表示愿与张柏成亲。但封彦贵又于1943年3月又以高“聘礼”将封捧儿许配给庆阳县的朱寿昌为妻。张全才闻信,当即纠集20余众,携带棍棒为武器,深夜到封彦贵家“抢亲”。封彦贵立即向华池县控告。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禁止“包办强迫”婚姻,华池县司法处判了张全才的“抢亲”罪,徒刑六个月,同时宣布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无效,宣判以后,封、张两家均不服。
    马锡五在巡视华池县时,受理了封捧儿的上诉案。在受理此案以后,马锡五立即在当地向区乡干部和附近群众了解事实的真实情况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亲自询问封捧儿的意见和要求,并请平时接近封捧儿的人了解她的真实思想。当得知封捧儿确实不愿与朱姓结婚,“死也要与张柏结婚”,以及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时,便协同县司法处,在村公所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当众审明封彦贵将女儿作为财物,两次进行买卖婚姻和张全才聚众“抢亲”的罪行,以及封捧儿本人对婚姻的意见,重新宣判:1.封捧儿与张柏双方自愿结婚,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的“婚姻自主”的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全才等聚众“抢亲”,惊扰四邻,有碍社会风气,判处张全才徒刑,以明法制。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两次进行买卖婚姻,违反边区的婚姻条例,科以劳役,以示警戒。这一判决,惩罚了违法者,抨击了封建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批判了旧思想、旧风俗,又宣传了新的婚姻法,帮助干部提高了政策水平,教育群众提高了对婚姻法的认识。受罚者认罪,胜诉者(封捧儿和张柏)皆大喜欢。群众认为“实情实理”,热烈拥护。②
    第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合理合法地处理案件。马锡五处理案件,处处依靠群众,常常到诉讼处所,与区乡干部在一起,征求群众意见,召集群众会,请大家来评理。如果群众的舆论与边区的政策一致,就依此判决。反之,就以政策和法律向群众作宣传,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和判别是非的能力,再依法判决,为群众所接受。总之,把群众的舆论与政策和法令溶为一体,既办了案,又使群众受了教育,也为群众所拥护,解决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正是如此。
    第三,就地审判,不拘形式。马锡五在巡回审判时,没有官架子,不论田间地头,还是早晨晚上,随时随地,只要有群众诉讼,不拘形式,不怕麻烦都受理。封捧儿当初就是在田间碰上马锡五,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且没有“状纸”,只是“口诉”。马锡五判案很少“坐堂审问”。他认为,“边区大半是农村环境,行政区域辽阔,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以外的法庭进行诉讼,虽然具有不收讼费、不识字的农民勿需找人代书状纸,口诉有同等效力的便利条件,但花盘费,误农时,还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同时,“很多乡民怕出远门,受到冤抑宁肯埋在心头,也不去申诉,或在初审判决不公平,也同样不愿上诉”,“我们移到人民那里去问案,只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员,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就可以开庭”。“这样遍历农村、免除一切困难障碍,使得受冤抑者随时随地可以申雪。”③
    第四,倡导调解方式。马锡五在办案时,十分重视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曾在陇东分区大力组织和发展调解工作。调解作为审判的辅助方式,也是司法工作群众化的重要标志。调解工作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审判机关用调解方式办案,平息诉讼;另一种是民间调解,未经审判机关,在民间解决纠纷,不再诉讼。因此,调解一般只适用是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则不宜采用,而且以“双方自愿、不许强迫”为首要原则,以双力满意,平息诉讼为止。调解的目的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争讼”。马锡五办案有许多是采取调解方式进行的。例如,合水县五区六乡的丑怀荣与三乡的丁万福两家的土地纠纷即是。丑、丁两家曾两次打“官司”。一次是1938年在宁县国民政府打“官司”,丑家依仗其在政府有人,吞并了丁家的土地。另一次,丁家利用金钱,买通了官府,在平凉国民政府告状,结果,丁家不仅收回了自己的土地,连丑家的地也据为已有。两家的纠纷因此始终未能平息。1940年,合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丑家即到合水县抗日民主政府起诉。由于当时政务繁忙,未能处理,纠纷仍然未了。1943年,马锡五受理了此案,派人到实地考察,了解了案情,依据边区的法律,对两家进行调解,经过反复的工作,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政府的调解,平息了争讼,解决了两家多年的纠纷。因为是调解,双方自愿,比判决更有利于两家的团结和促进生产。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司法工作中的一个伟大创举。它把司法部门办案同人民群众结合起来,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行使司法权;不受形式的束缚,一切从便利群众出发;在办案中,既惩办罪犯,又教育群众,其基本点是“群众审判方式,是很民主的,走群众路线”,也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和民主精神。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一个缩影。马锡五本人是边区司法工作者的典范。
    ①  马锡五,1898年生,陕西保安县(今志丹)人。1930年参加革命活动,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甘边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和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抗日战争时期,任庆环专区、陇东分区副专员、专员。在1946年召开的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直至1950年1月,边区政府结束。新中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4日逝世。
    ②  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评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详细地介绍了此案。1945年,重庆《新华日报》以《一件抢婚案——封捧儿口头告状,老百姓大家审案,调解为主的方针》为题,介绍此案,称赞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后陕北民间艺人韩起祥。将此事编成陕北说书《刘巧团圆》。袁静又以此为题材写成剧本《刘巧告状》。新中国成立后,首都实验评剧团(后并入中国评剧院)将《刘巧告状》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并摄成电影,成为宣传新婚姻法,反对封建买卖婚姻的好教材。
    ③  马锡五:《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1946年)。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