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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拥军运动中的归队工作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抗日战争爆发至1939年初,由于开展了归队运动,在边区内没有一个未及退伍年龄的军人留在家里,他们早已整批的自愿的在民众热烈欢送之下回到部队。对前线溃退下来的友军官兵,凡经过边区者,边府除发动群众给予殷切之慰劳外,并专门派人招待他们,和给其政治上的鼓励,让他们迅速归队,继续参加抗战。在拥军运动中,边区政府领导人民积极开展归队工作。
    1943年1月15日,边区政府颁布《边区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和《关于拥军的决定》。详细的规定了战士归队的政策、原则、办法以及具体事项。
    (1)归队之对象:凡曾经自动或经政府动员入伍八路军、边区保安部队、警卫队服役的战士自由潜逃归家,或逾假未归,如无特别违法行为,均得动员归队。政府及其他地方机关团体和非原属部队,不得自由留下分配工作;在“暂行办法”颁布之前,有个别已经参加地方工作、成绩卓著者,须征得其原属部队同意后,可免于归队;战士请假回家须持其部队证明书,否则以潜逃论,并即刻动员归队;动员应以潜逃及逾假不归者本人为限,不准强拉他人代替归队。
    (2)对于曾从八路军、保安部队、警卫队中潜逃至其它军队服役后,而回家乡无论退伍、潜逃、请假或被开除者;从未入伍到八路军、保安部队、警卫队者,而在其它军队服役而回家乡,不论退伍、潜逃、请假或被开除者;曾被八路军、保安部队、警卫队开除军籍并有证明文件者;凡1936年底以前回家之战士,均不视其为潜逃战士,亦不令其归原属部队。
    同时,对于曾在八路军或保安部队、警卫队服役,因残废和年老准予退伍并持有退伍证件者;因年龄未满16岁,不合入伍年龄而经部队退回者;因体格不合(患神经病、染有恶劣嗜好和有重大宿疾),经部队退回并有证明,或已经潜逃回家经检查属实者;因其它原因被部队洗刷淘汰,并有证明者,均不得视作潜逃,并毋须归队。
    (3)对于在八路军、保安部队、警卫队服役期间携带武器军饷,或军事机要文件潜逃者;为首组织一人以上潜逃者;潜逃两次以上,在通知归队又拒绝履行者,在部队期间有犯法行为,畏罪潜逃回家者,均要依法予以制裁。
    (4)应注意事项:第一,归队工作须经各级政府进行,军队不能直接下乡捉人;若发生潜逃和久假不归者,军队即将潜逃战士姓名、籍贯、住址通知当地政府,请求政府帮助动员归队,而地方政府在发现有潜逃战士时,虽未接到军队通知,亦应负责动员归队。第二,发现军队未经政府而直接下乡捉人归队,政府有权干涉和制止;政府若对归队执行不力,军队有权要求上级政府处罚。第三,对潜逃回家、逾假不归战士要限期促使归队,不准拖延时日;在动员时,要采取说服教育,使其自觉自动归队,遇到家庭困难可予适当解决;经说服教育而无理拒绝者,应采取捕送办法使其归队。第四,在归队中,政府备办宿舍饭食招待,必要时设立招待所招待,其费用由各接受部队负担;在成排战士归队时,各级政府在战士之沿途,发动居民欢迎欢送,并酌予物质慰劳。第五,由政府造具归队战士名册以备存查,并将名册分送各接收部队;归队战士系本区、县驻防部队,直接送还所部;如系分区和县外部队,送专署转送各部队。第六,对潜逃战士之家属、邻居、亲友,除确有包庇的实据外,不得任意侵犯他们的人权;对在归队运动中,奉行得力者政府酌予奖励;对不力、或纵容从中舞弊者,则以包庇论罪。第七,对于非八路军、保安部队、警卫队,而家在边区内的其它军队潜逃回家战士,如其部队的主管长官,请求动员归队或制裁时,必须经边区政府许可,才能动员归队。
    边区政府并决定,各级政府应将帮助部队归队工作当作自身的重要任务,必须彻底执行“归队暂行办法”。为此,又公布了“关于拥军月具体办法”,对归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各乡要将应归队战士全数归队;注意解决抗属困难,使其安心归队;指示乡政府发动群众给归队战士送礼物、路费和开欢迎欢送会等。
    同年2月1日,边府为潜逃和逾假不归战士处理办法发布命令,确定本年度施政方针,即把生产的发展作为第一等中心任务。为适应拥军和发展生产两大任务之同步进行,边府决定凡1942年12月31日前潜逃未归战士,一律免于归队,各自回家参加生产;凡1943年1月1日后潜逃者,遵照“归队暂行办法”切实执行,区乡政府负责动员,不能宽容一人。由于这类战士有相当数量,所以在动员前,各县政府须指导区乡政府,详细调查了解本区、乡应归队战士、和未归之原因,作好动员前的准备工作;在动员时,须派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或劳动英雄,向战士及家属劝解抗战与保卫边区光荣;宣布边府优属的方针、办法,听取家属意见,并动员群众参加,变归队为群众运动。政治动员须采取耐心说服、群众规劝、批评和妥善解决其家庭困难等办法;防止简单急躁,切忌激起对立、恐惧情绪之作法。
    对应归队的潜逃战士,政府机关、群众团体一律不许录用,已参加地方工作的一律动员归队;如有冒充移民潜逃他乡者,其家属按移民优待,本人仍应按规定动员归队;对干部亲属潜逃者,应首先督促归队,发现包庇者从严处罚;各县、区、乡应相互联系,相互通知逃区战士,并代替动员以资配合;动员归队应与防奸斗争密切结合,加强自卫军哨站,严防奸细破坏。依据“归队暂行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归队制度。
    据延川、延安、固临等21县统计,1943年以来共动员归队2285名,新正、新宁等7县还扩充新战士640名。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如:新宁三乡动员史占奎归队时,政府拨给公田20亩,大松树一棵(给其父作棺材),他便愉快的归队;绥德郝家桥抗属王玉德、李树厚、郝永华等在座谈会之后,积极主动欢送子弟归队;还有不少人归队后,又主动帮助政府做归队工作;吴堡的抗属张作莲、白茂田积极主动地劝说丈夫归队……。但也有些地区,如延安、佳县在动员时,不管何时潜逃回家,一律动员归队,甚至动员1935、1936年回家的也归了队;有的混淆归队范围,把非潜逃、逾假者也动员“归队”,实质变成扩兵,诸如家人代替的、精简下来的、因病休养的、难民以及打官司的、没有路条的、退伍老弱残废军人、未参加过部队的,均动员归队;动员中并采取“闪击战”等欺骗方式,以至逮捕或捕别人顶替之现象。不仅引起不应归队者的不安和潜逃,而且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与怀疑政府归队的政策法令。使被归队战士亦多不安心,每思潜逃、相互影响,使部队难以巩固。
    1944年7月,边府发布指示,要求从速纠正上述不良作法,强调归队是拥军中政府帮助与巩固部队的经常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尤其区乡政府,对归队须引起高度重视;重申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应归队战士,随时动员归队;对不应归队者除本人自愿归队外,不许强迫和动员;各部队团营政治机关,应与地县区政府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归队工作。
    1945年1月,边府又发指示:须“建立经常的归队工作,纠正某些下级政府对归队工作消极等待观点,和某些群众徇私包庇现象。”①对应该归队者,要说服和督促归队。方法上应严格纠正强迫、捆绑,应发动群众规劝欢送其归队。
    抗日时期的归队运动对充实抗日力量、巩固抗日军队,夺取抗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抗战胜利后,归队仍然是拥护军队的重要方面。
    ①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5月出版,第18页。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