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及其历史启示


摘要:抗战时期,为了肃清根据地内的毒品犯罪,粉碎日军的毒化阴谋,保卫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边区政府的声誉,争取抗战的胜利,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禁毒机构,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边区境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基本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卓有成效的禁毒斗争留下了可供后人借鉴的宝贵经验:政治廉洁、组织高效,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证;禁毒必须有法可依,要加强禁毒立法,完善禁毒法制,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法律保证;禁毒要走群众路线,广泛教育、发动、依靠人民群众参加,开展禁毒的人民战争,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前提和群众基础;实行全面禁毒,重点打击制毒、贩毒,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方针;禁毒要与清除其他社会病害配合进行,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综合措施。
关键词:抗日战争;日本毒化政策;陕甘宁边区;禁毒斗争;历史启示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雷厉风行地开展了一场禁毒运动,基本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使陕甘宁边区成为全国禁毒的模范区。系统研究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总结其成功经验,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我们当今进行的禁毒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抗战时期日本毒化政策对陕甘宁边区的影响
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肆行毒化政策,并以此作为摧毁中国军民抗战意志的重要武器。所谓毒化政策,就是日本侵略者在其占领区利用日伪政权,强迫农民种植鸦片,实施鸦片专卖,设立烟馆,征收鸦片捐税,设置制毒工厂,加工毒品,向沦陷区、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贩运出售毒品,以攫夺中国财富、打击与削弱中国国力、摧残中国人体质、瓦解中国人民抗战精神的政策。
日本毒化政策的推行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对此,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德溥指出:“日本曾不择手段地推行其侵华政策,使用毒品以残害中国人民是其既定政策之一,企图以毁损人民的健康,使中华民族的精神彻底崩溃。”[1]当时国际正直人士也认为,日本推行毒化政策的目的“一为由贩卖毒品所获之收入,可作为侵略中国之费用;二为用强迫手段,毒化中国人民,使之日趋衰弱退化。”[2]日本爱知大学教授、历史学家江口圭一明确指出:“日本的鸦片政策是以首相为总裁,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为副总裁的兴亚院及兴亚院以后的大东亚省制定和掌握的,是作为国策由国家有组织、有系统、有计划地推行的”,在世界历史上“像日本这样在占领区和殖民地大规模地进行鸦片生产、贩卖和使用的情况,在战争史上实为罕见”[3]
日本帝国主义为在华顺畅推行其毒化政策,玩弄种种伎俩欺骗麻痹中国人民,以达到其有计划毒化中国人民的目的。日本实施毒化政策的主要方法有:(1)明令划定种烟区域或布告人民申请种烟,然后以低价收购,高价配售。(2)设立学校或派遣巡回教师,讲授种烟及收割烟浆方法。(3)设置大规模制毒工厂,提炼毒品,贩运各地。(4)假手伪组织制定法律,实施鸦片专卖。(5)利用军部特务机关、浪人团体、汉奸政权及日本洋行,组设贸易公司批销烟毒。(6)由日军官兵、伪组织人员及浪人、娼妓等,深入乡村兜售烟毒。(7)以鸦片充伪组织官兵薪饷及雇工工资。(8)按户配发鸦片烟膏,定期收取吸后之灰烬。(9)规定以烟毒为宴会及馈赠之酬应必备品。(10)将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掺入烟丝内,诱人吸食。(11)对抗拒毒化之人民,指称为反日思想犯,或我方探员,严刑惩处。[4]
在日本毒化政策影响下,中国东北、华北、华中、华南等地区毒品严重泛滥。据国民政府内政部调查统计,日本在占领区内,强迫农民种植的罂粟面积达1500余万亩,占领区内吸毒者约有3200万人,“其中3100余万人系因日本占领直接造成的结果”[5]。日本侵略者的毒化政策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诚如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德溥所言:“中国人民受烟毒痛苦和损失,或不亚于战争直接给予的灾难和损害。”[1]日寇实行的毒化政策,不仅使沦陷区毒品严重泛滥,也使抗日根据地深受其害。晋察冀、晋冀鲁豫、淮南等抗日根据地地处华北、华中敌后,与日占区相互交错、紧紧相邻,有些新区刚从日占区或国民党控制区转变过来,因此受到的烟毒侵害相当严重。据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统计,在特种刑事案件中,毒品案占10%。[6]据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1943年至1945年的不完全统计,由司法机关审理的烟毒案件就有224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36%。[7]据不完全的统计,淮南抗日根据地的路东地区,“每年因吸食鸦片而流出的资金达三百万元以上。这是一个何等惊人的数目!”[8]但抗日战争的总后方陕甘宁边区也未能幸免。“敌区烟毒每多偷向我后方运售,遂使我边区干净土地亦遭波及。”[9]边区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顾政府的禁令,偷运、贩卖和私种鸦片,使陕甘宁边区吸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据1942年陕甘宁边区统计,全边区烟民每月总共消耗在百万元(边币)以上[10]。少数部队官兵[11]和机关工作人员[11]也染上了毒瘾,甚至参与贩毒。在陕甘宁边区处理的刑事案件中,以毒品案为多[11]。据陕甘宁边区边区1939年至1941年6月20个县的统计,由司法机关审理的烟毒案件就有115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41%[7]。
二、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禁毒斗争概况
为了肃清根据地内的毒品犯罪,粉碎日军的毒化阴谋,保卫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边区政府的声誉,争取抗战的胜利,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禁毒机构,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边区境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基本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
(一)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毒的法规法令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在禁毒立法方面成就卓著,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办法等。为了对边区禁毒立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笔者将在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中所能检索到的具有较强政策内容的禁毒法规列表如下,见表1。
资料来源: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和第2期;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至九辑,档案出版社1986—1990年陆续出版;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颁布的上述各项禁毒法规法令,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包含了诸多方面的禁毒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
第一,严禁种植罂粟。罂粟为烟毒之源,可以说禁种是禁烟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如何遏制鸦片生产的关键,所以禁烟首先要禁种。陕甘宁边区政府三令五申,严禁种植鸦片烟苗,并要求“各专署、各县市政府务必各就职责所属,认真检查,严厉禁止。如发现烟苗,须立即令种户铲除,改种农产。倘有唯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9]一般规定要处1年以下徒刑或劳役,并科200元以下罚金。
第二,严禁买卖或贩运烟毒。1937年陕甘宁边区发布禁止鸦片的公告,明确指出:贩卖鸦片的,不管他在边区发卖或只在边区通过,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得加以处罚。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中,对于买卖或贩运烟毒者,视其买卖及贩运价值,制定详细刑罚如下:(一)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之罚金;(二)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上者,罚6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之罚金;(三)烟毒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之罚金;(四)烟毒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之罚金;(五)烟毒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之罚金;(六)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第三,禁止吸食或注射烟毒。首先,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要进行登记,根据烟瘾大小,年龄大小,限期戒绝。30岁以下者,登记后3个月内戒绝;40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6个月内戒绝;60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1年内戒绝;60岁以上者,限期登记后2年内戒绝,“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例”[9]。登记时,要把烟民找来,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乡(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在市为关或坊主任)检查,不可于登记后听其自流。其次,登记烟民后,各地政府及各地卫生机关,应帮助烟民找戒烟药丸按瘾发给,如期戒断。必要时可设立戒烟所,集在一处禁戒。买戒烟药丸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再次,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一是戒烟要和生产与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们的戒烟决心。这在当时是很有效的。二是要发动群众开展劝戒运动,让大家认识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还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三是要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最后,违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凡隐匿不肯登记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或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一般要处半年以下徒刑或苦役,并科百元以下罚金,仍要再限期戒绝。
第四,严禁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严禁抗拒禁烟禁毒职务的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
第五,严禁设立传布烟毒的商店机关。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第六,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边区政府早在1937年就规定:“有人报告因而查获私贩和卖鸦片的,报告的人,给予所获鸦片价值十分之二的奖金。如直接查获烟土送政府的,赏金加重。”[9]1943年5月30日颁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其中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奖金的分配:(一)本人查获送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者,给以奖金之全部。(二)向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因而查获者,报告人得奖金全部的一半,其余一半,给协同在场出力人员及其机关。(三)报告人帮助查获者,除领取报告人应得奖金外,得按查获人数兼领其应得奖金。应领奖金,经禁烟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该处或当地政府领取。1943年秋季度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则详细规定了奖金标准:(一)奖金标准以纯烟计算,如非纯烟,即以成色折扣之,例如纯烟系440元,则五成货为220元,余类推。(二)本季度规定纯烟价为2200元,奖金之抽算,即按比价规定等级如下:(1)不满50两者,每两按价以20%作奖,合边洋440元。(2)50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按价以15%作奖,合边洋330元。(3)百两以上不满500两者,每两按价以10%作奖,合边洋220元。(4)500两以上者,每两按价以5%作奖,合边洋110元。上列等级,如后者不及前者为多,按多者给奖,例如每两按440元算则50两可得22000元,51两每两按330元算只有16830元,少于前者。如遇此情形,则可作50两计算之。(三)奖金标准,即按上列百分比计算之,如遇烟价有变时,每一季度更改一次,由督察处拟定具体数目,通令行之。[9]
第七,严禁在禁烟禁毒中徇私舞弊、栽赃陷害。边区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严惩徇私舞弊、栽赃陷害者。《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禁烟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9]《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指出:“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鸦片毒品,意图多得奖金,分作几次送交者,扣发其奖金之全部。”[9]《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切缉查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9]《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凡诬告他人犯罪者,依该款之规定加重处罚。[9]
第八,政府公务员、军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由于政府公务员、军人所处的特殊地位,一旦他们参与毒品犯罪,必将严重危害国家、人民乃至抗战,其影响之恶劣远远超过其他公民。所以,边区政府对直接或间接参与毒品犯罪的政府公务员、军人制裁也就严厉一些。《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专门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加重处罚。[12]
1942年3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第13次政务会议,讨论根绝烟毒问题。会议制定了禁种、禁贩、禁运、禁吸条例和具体办法,其中特别规定:“对制造、贩卖毒品者给予较重处分,普通公务人员和在职军人犯同类罪者,加重三分之一处罚,禁烟人员加重二分之一处罚。”[13]
第九,严禁与日寇勾结,以烟毒危害民族抗战。边区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竟然为敌作伥,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偷运和贩卖鸦片,致使边区吸毒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严重影响了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危害了抗战事业。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活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政策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论罪。”[14]按照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的规定,凡在边区以内,无论任何人,犯有汉奸罪,“视情节之轻重判其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14]
(二)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
为了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的鸦片毒品犯罪活动,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于1942年1月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处长,并通过《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后来又在边区重要城市设立禁烟督察分处。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的内部组织及其执掌,详见表2。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为查禁和打击边区境内的毒品犯罪活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
首先,利用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种准军事化团体,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妇女协会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民众,让广大烟民了解鸦片的危害、禁毒的意义以及边区政府的禁毒政策法规,使禁毒政策转变为民众的自觉意愿。“许多瘾民纷纷到各地政府申请登记,主动要求戒绝烟瘾。”[15]
其次,发动群众开展劝戒运动。要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或市民大会上,做劝戒运动。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往往导致毁身败家,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
第三,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看谁先戒断烟瘾。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
第四,戒烟和生产、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大部分是二流子),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被社会看不起,以激发他们戒烟的决心。1943年边区改造二流子参加生产运动中,不少吸食大烟的二流子戒绝了。可见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是很有效的。
三、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禁毒斗争的历史经验
陕甘宁边区雷厉风行的禁毒斗争,有效地遏制了边区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特别是基本上消除了原来风行的吸毒现象。“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不到两年,烟民就“从降低20%而到达将近绝迹了”。[4]1942年禁烟节《新华日报》发表短评,称赞“陕甘宁边区与华北敌后根据地,对禁烟,雷厉风行,至今为止,禁种已完全做到,虽在敌人恶势力毒化政策包围下,禁吸禁售,成绩昭著,事实俱在,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16]陕甘宁边区卓有成效的禁毒工作留下了可供后人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政治廉洁、组织高效,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证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三三制”,推行抗日民主,厉行廉洁政治,这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政治基础。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如上所述,设立了精干、高效的禁烟督察处作为查禁烟毒的领导机构,专司边区的禁毒工作,使边区政府的禁烟禁毒政策法令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从而有效地打击了边区境内的毒品犯罪活动。
(二)禁毒必须有法可依,要加强禁毒立法,完善禁毒法制,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法律保证
如前所述,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十多个关于禁毒的专门性法规法令,内容较为系统和完备,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查工作的主要方面,为边区的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与处罚措施。《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则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执行程序和奖励办法。后来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在《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奖金的分配,又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奖金标准,这对于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禁毒要走群众路线,广泛教育、发动、依靠人民群众参加,开展禁毒的人民战争,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前提和群众基础
毒品犯罪是个社会问题,禁烟肃毒不能专门依赖政府的权威及其所发布的命令,而是要依赖动员广大群众,自觉的来认识烟毒的严重危害及禁绝烟毒的重大意义,有组织地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在陕甘宁边区,当开始进行禁绝烟毒的动员工作时,就举行化装宣传,群众大会,有计划的经过人民已有的组织,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尤其是妇女协会得力最大,因为他们最厌恶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吸食鸦片。军人家属的模范作用,也起了不少的影响。进行了认识鸦片之毒害的深刻教育,以后群众都“自觉的感触到非禁绝烟毒不可”,因此“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大家起来“自动报名,承认自愿戒绝鸦片”[17]。亲属都在互相的规劝着,妻劝其夫,兄勉其弟,父诫其子。大家起来互相作禁烟竞赛,“不吸鸦片的,相约以谁先劝服家人如期戒绝者为胜,犯烟瘾的,也互相比赛着,看谁先戒断”[17]。非烟民群众还踊跃捐米送柴,从生活上帮助有困难的瘾民戒烟。瘾民们体验到人间的温暖,增强了戒烟的决心,使戒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随着人民群众觉悟的不断提高,也积极而机警地严查私贩烟土的毒犯。有一次,有一个贩毒者,由宁夏河西产烟区,乔装打扮成磨剪刀的手艺匠人,将他的那条安放磨刀石的板凳中间凿空,把煮制好了的鸦片烟膏满满的倾注入内,凝结成块。贩毒伪装如此巧妙,后来还是被一位热心参加禁烟运动的妇女发现了。[18]毒贩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由此可见,充分依靠和利用群众自己的力量来推行禁政,是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成功的根本法宝。
(四)实行全面禁毒,重点打击制毒、贩毒,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方针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展了全面的禁毒斗争,对各种毒品犯罪活动都进行打击。同时,又把禁毒斗争的重点放在严惩毒贩、堵源截流上。“在种、贩、售、吸四种毒品犯罪的处理上,对吸食者处罚较轻,这是考虑到吸毒者是被动受害人,且当地吸毒现象原本十分盛行,人数众多,如果采取断然措施严厉禁吸,不仅欲速不达,也可能会引起许多人的不满,因此只宜采用限期渐禁的方法。另一方面,对从事毒品贩卖者则给予严厉打击,因为他们是为牟取暴利而造成毒品泛滥的直接祸首。”[15]禁毒要取得成效,就必须切断毒源。陕甘宁边区政府一再声明,对那些为了获取暴利的非法种植、非法贩运、非法出售毒品者,必须坚决取缔;对伤天害理的毒品贩子,必须严厉打击,决不能姑息迁就。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堵塞和杜绝毒品的流入和蔓延,是预防和禁止毒品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针。
(五)禁毒要与清除其他社会病害配合进行,是有效开展禁毒斗争的综合措施
陕甘宁边区政府把禁毒工作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边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成功地把禁毒与改造二流子结合起来。刘生海由吸食烟毒的二流子变成闻名的劳动英雄是最为典型的事例。三边分区盐池县的刘生海,被国民党驻军诱惑吸毒,一份家业很快耗尽,穷到没裤子穿,老婆也要离婚。在政府和全村人的劝告下,下决心戒毒。白天烟瘾发作时就到田里做工,夜里烟瘾起时又到田里背柴,终于把烟瘾戒掉了。他勤奋劳作,很快致富,买了6头驴、1头骡、2头牛,种了28饷地,和别人合养81只羊,成了边区著名的劳动英雄。[19]他参加了边区历史上第一次劳动英雄及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受到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接见、宴请,获得奖金2万元及有毛泽东、朱德、贺龙、林伯渠、李鼎铭等高级领导人亲笔题词的奖状。[20]
作者简介:齐霁(1964),男,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禁毒斗争的历史考察和经验研究”(编号:05BDJ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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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