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禁毒政策述略
近代以来,鸦片等毒品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的一大“毒瘤”。毒品不仅损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地影响国计民生。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军事侵略中国的同时,还对中国人民实施毒化政策,企图从身心上削弱中国人民的反抗意志。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各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共产党人广泛地开展了根绝烟毒的斗争。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也是各个抗日根据地的建设楷模和全国禁烟模范区。本文试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论述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禁毒政策。
一
鸦片,是由罂粟花果中的汁液提炼而成的,其最早的产地已不可考。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出现的罂粟始于唐朝,它是由阿拉伯商人携带进入的,但当时吸食者很少,仅限于花卉欣赏和药用。直到明朝成化年间(1465—1487年),中国人才开始掌握了鸦片的制作方法(即由罂粟果汁熬膏之法)。雍正七年(1732),清朝廷对鸦片的社会危害,已有所察觉,开始禁烟,不过此时吸食者尚不普遍,仅禁止贩卖和开设烟馆。到嘉庆十八年(1813),清廷对吸食也予以禁止。道光年间(1821—1850),随着英国通过走私对华大量输入鸦片,中国吸食鸦片的人数激增。为此,道光皇帝屡次谕旨全国各地,严禁栽种、吸食鸦片。但由于西方列强以种种手段进行走私贩运,加之,国内贪官污吏与奸商狼狈为奸、营私舞弊,一时鸦片在中华大地泛滥成灾。道光十九年(1839),道光帝曾拟定对于贩运、吸食毒品者均处以极刑,并限以一年六个月为试戒期。可惜这一计划因鸦片战争而告吹。特别是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各地的禁烟法令也因此成为一纸空文。此后,清政府虽有禁官不禁民的法令,但效力甚微。
民国初年,各地军阀更是肆无忌惮地种植罂粟,销售鸦片,并以此作为地方主要的财政来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实际是对鸦片等毒品采取放任政策。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迫于形势,改变了过去的政策,通令全国“彻底禁止烟毒”。全国各阶层民众激于抗日爱国热忱,纷纷响应,决心不种、不吸,各地也停征了烟税。一些兼营烟膏的商户也纷纷转营它业。尽管国民党政府通过了许多禁烟条例和法令,枪决了一批毒贩,但在国统区仍有一些不法商人和毒贩私下偷偷地销售鸦片,甚至一些国民党政府官员也公然吸食鸦片,甚至参与走私。
中国共产党人所控制的陕甘宁边区在历史上曾是鸦片危害的重灾区。抗战爆发前,陕西省的烟田最多时达到55万亩,甘肃省种烟田也有36万亩之多[1]。在陕西,国民党省政府甚至强迫农民种植烟苗,每亩至少要交纳烟捐10元,不种者也要强迫交纳。陕西省的一些国民政府地方官员还“以身作则”从事种烟。汉中宁羌的某建局长和留坝某教育局长,都曾“亲身不惜劳苦,赴田中割烟”[2]。甘肃“名为禁烟,实则只就交通便利之地,略加铲除。其他各县,仍强迫农民一律种烟,不论是否种植,均须抽取亩捐”[3]。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少数农民在重利的诱惑下,私自偷种鸦片并售卖。同时,侵华日军将鸦片等毒品向陕甘宁边区大量走私渗透,以毒害边区军民,妄图从身心上瓦解边区军民的抗日意志。“查我陕甘宁边区对于鸦片和毒品一贯厉禁,惟自抗战以来,敌区烟毒每年多偷向我后方运售,遂使我边区干净土地亦遭波及”[4]。“日寇毒害我国人民,制造料面、红丸等毒品,在敌占区普遍公开销售,并勾引商贩偷向我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运销……近来竟发现有奸商以种种诡诈伎俩从敌区偷运料面入边区销售。绥德、延安两地已破获多起”[5]。
1942年初,边区政府有关部门即在延安七里铺新华客栈查获烟土贩贾福清、辛明亭等人所贩烟土若干,全部予以没收[6]。1945年初,延安市公安局破获绥德义合镇脚夫宋维章贩卖料面案。宋与霍国柱、宋居有二人从山西日军处购得毒品料面运到延安贩卖牟取暴利,最后三名为虎作伥的毒犯受到边区法律的严惩[7]。
不仅一些民众,甚至少数部队官兵也染上毒瘾。1943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留守兵团的军政干部大会上,八路军总政治部副主任谭政在《扫除军阀主义的倾向》的报告中指出:“现在,部队内连续发生了冒领经费的事件,还发生了宿娼、赌博等现象;也出现了抽大烟的。”少数军人干部还参与贩卖毒品。
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税警大队查获了独一旅供给部现役军人郭树华私藏烟土7两5钱和烟具1套[8]。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贩藏烟土,税警大队在其住宅查出所藏烟土150余两。冯不仅和烟贩丁善孔勾结贩运烟土牟利,而且还包庇毒贩、泄露消息。1942年元旦,禁烟督察处派人到一客栈缉拿毒贩,因冯事先走漏风声,毒贩逃走,致使行动失败[9]。
陕甘宁边区出现少量吸食贩运毒品现象,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乘机大肆渲染,进而造谣惑众,混淆视听,极力丑化中国共产党人。1942年,日本驻汉口总领事田中彦藏向外务大臣东乡茂德报告称:“中国共产党在陕北强迫老百姓种植鸦片。”一时间,满城风雨,国民党操纵的陕西西安各大报纸杂志纷纷报道,并且联合致电毛泽东:“顷据报载,陕北各地遍种罂粟,不胜惊骇。禁烟一政历年来我政府竭力以赴,虽在抗战期中,未尝稍弛。……而陕北各地遍放罂花,是不啻欲置国家民族于万劫不复之地。敌伪在沦陷区所施之毒技,先生亦为之,不亦为仇者所快乎?务请改过从速,除恶务尽。”
二
面对边区烟毒的死灰复燃之势,粉碎敌人的谣言和诬蔑,陕甘宁边区政府态度鲜明坚决地予以查禁,制定一系列禁毒政策和措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这些政策措施。
首先,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加强对边区广大军民的思想教育,提高对毒品的思想认识。揭露毒品的危害和日伪纵毒的险恶用心,提高广大军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思想觉悟。早在1936年,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不久即贴出布告,严禁种植、贩运、吸食鸦片。1937年5月27日,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即布告重申严禁鸦片等毒品。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配合国民政府开展的“六年禁烟运动”,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禁烟禁毒法令,结合陕甘宁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查禁烟毒的相关法规。1940年1月2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颁行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等禁烟禁毒法规。该条例规定所禁毒品主要有鸦片、吗啡、高根、海洛因以及各种烟毒合成或化合药丸。凡是吸食和注射毒品者,种植罂粟者,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器具者,贩运和销售烟毒者,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贩卖烟毒者,将依据禁烟禁毒条例治罪。1941年10月23日,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司令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发布禁烟公告:“烟毒之害,人所共知,小则毁身败家,大则亡国灭种,事实昭昭,毋待详述。我边区向来厉行禁种禁吸,烟毒早已肃清,乃自日寇在华北纵毒,致有贪图重利之徒,不惜干犯禁政,偷运烟土,往来贩卖,随意逗留于边区境内;始而据报与友区接壤之城市发现烟土,近则愈演愈烈,甚至延(安)市亦有烟土踪迹出现,若不重申禁令严加取缔,恐其到处散布,可将遗毒地方……对此业已根绝之毒物,断不容其重见于边区。”[10]
边区政府广泛地开展了群众性的禁烟运动。一些乡村在举行吃合伙及制定乡规民约时都要加上“戒烟毒”这一条。各级县区政府和一些群众团体还发动烟民进行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给予奖励,并让他们在未戒烟民中作现身说法,广为宣传戒烟的好处。“不仅对广大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要在村民大会上、市民大会上做劝诫工作”,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光彩的,使烟民不能不惭愧”。一些妇女、儿童也被发动起来劝告其家人戒烟。儿童凡能劝其父母等长辈戒除烟毒的,授予“模范儿童”的光荣称号。妇女(婆姨)能劝其丈夫戒烟的为“模范婆姨”。如果丈夫顽固不戒,乡政府允许其婆姨在丈夫未戒烟之前掌握家庭经济支配权[11]。
斩草要除根,禁毒必须禁种。每逢罂粟幼苗种植季节,边区政府都要发布命令,要求各县乡严厉查禁烟苗种植。“查鸦片烟苗为本府历来所严禁,际此早春正宜农作开始之时,为发展边区人民生产事业……如发现有私种鸦片烟苗者,一经查出定依法严惩不贷[12]。
1943年4月,有人报告边区政府:在绥德、子长等边区县份的一些偏僻地方仍有少数农民偷种烟苗。边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命令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立即深入调查,严令彻底铲除,改种粮田,并查办结果报告本府为要”[13]。子长、绥德二县迅速组织人员赴各地调查并铲除烟苗。子长县为此还召开了全县干部扩大会议,并在县区长联席会上强调绝对禁种。全县各乡镇村都张贴布告,经过整顿,沿大道两边的烟苗大部分被铲除。为防止乡间偏僻拐沟未作铲除,县政府派一批干部亲自下乡复查,明察暗访。子长县东一区五乡乡长席鸿如不仅禁种不严,反而自己私种烟苗,在这次检查中被查出,该乡长被撤职查办[14]。
对于贩运销售烟毒,边区政府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惩处。视其贩运买卖烟毒的价值,分为6个惩处等级:①贩卖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下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罚金;②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处3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罚金:③烟毒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罚金;④烟毒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罚金;⑤烟毒价值在300—500元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⑥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少数受日伪指使到边区从事贩卖运输毒品者以汉奸罪论处[15]。
与此同时,严禁吸食或注射毒品。对于已染上毒瘾者勒令到政府有关机关登记并限期戒绝。烟民登记时,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登记后,其所在乡村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村主任、自然村长(城市中为关、坊主任)检查烟民戒烟情况[16]。对于吸毒成瘾的烟民,开始一律限在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戒除,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改为根据吸食者年龄大小给予不同限期:30岁以下者,限令在登记后的3个月内戒除;40岁以下者,限在登记后的6个月内戒除;60岁以下者,限登记后1年内戒绝;60岁以上者限登记后2年内戒绝(因年老体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列)。凡不登记或登记后不在限期内戒绝者,即作为吸食烟毒罪,判处半年以下苦役或徒刑,并科百元以下罚款,强制戒绝。
配合边区各地戒烟活动,各县市均设立戒烟所,配制戒烟药丸,一些穷困烟民免费住进戒烟所,获得戒烟丸。这些戒烟药丸由边区政府特许的地方卫生机关和保健药社制造,任何个人不得仿制。在戒毒过程中,边区政府还把戒毒与生产教育结合起来。“烟民多是不事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要用说服与强迫办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和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们戒烟的决心”[17]。
禁烟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加强是查禁烟毒工作的保证。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通过了《禁烟督察处组织章程》和《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禁烟督察处的组织规程。边区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督察处处长一职,全面负责禁烟事宜,使禁烟工作有了组织保证[18]。督察处下设秘书室、两科和一个禁烟督察队(又称侦缉队)。秘书室有秘书1人、科员文书若干人,主要负责文件的草拟、收发和保管,收费的管理,物品的购置,还有人员进退的考核与日常考勤;第一科负责查处毒品案件,没收销毁毒品烟具,查缉毒品有功人员奖金的核发;第二科负责烟民的调查、登记及烟民证的发放,烟民戒毒的督劝和检查;毒品督察队被派驻边区各地查缉毒品,看守解送毒品案犯。1943年11月24日,边区政府颁发了《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中,将原来相对独立互不统属的禁烟督察处,税务缉私队和食盐、金融等缉私机构统一并入边区保安机关系统内,由保安机关统一指挥管理。这样使禁毒与缉私工作人员在组织人力上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减少了机构间的管理漏洞和相互扯皮现象,促进了禁毒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强缉毒工作,边区政府在各重要城市设督察分处,其组织结构与督察处相似。督察分处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检查过往可疑人员,这样在边区逐渐形成毒品侦缉网[19]。
奖励缉毒有功人员。在查禁毒品过程中,边区政府赏罚分明,对那些在缉毒行动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据查获毒品价值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边区制定的《查获毒品奖励办法》在1942—1945年间先后修改3次逐渐完善,更具操作性,奖金比例也有很大提高。缉毒奖金当时分5等给奖:①查获毒品不满50两者,初每两奖20元,后增至50元,1943年秋后按价以20%作奖金,约合当时边洋440元;②50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15元给奖,后增至35元,1943年秋后,每两按价以15%作奖金,合边洋330元;③百两以上不满500两者,初以每两10元给奖,后增至25元,1943年秋后,每两按价以10%作奖,合边洋220元;④500至1000两者,初以每两5元给奖,后以15元给奖,1943年秋后,每两按价以5%给奖,合边洋110元;⑤千两以上者,初每两以5元给奖,后奖10元,1943年秋后每两按价5%作奖,合边洋110元[20]。以上所列奖金等级均按纯烟计价,如查获毒品中有代用品,必须按上列等级规定减发奖金二分之一,如完全为代用品(如烟底膏)则按上列等级给奖十分之一。
对亲自查获烟毒案件并把案犯扭送禁烟督察处或当地政府机关者,给予奖金全部。对在查获毒品案件提供重要情报者给予全部奖金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发给协同办案人员。密报人如愿意参加办案(如化装成烟商或做引路人)除领取应得奖金外,还可兼得办案人员应得之份。边区各级政府要对密报人予以保护。查禁毒品除禁烟督察处外,边区的各县市乡区政府、保安机关、税收机关、检查站和军队均有权缉查毒品,参与查禁工作,但军队的检查权以连以上指导员为限。
此外,边区还把禁烟毒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边区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将有关烟民多少、戒烟情况逐级上报。对于戒烟缉毒成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褒奖和提拔,查禁不力的干部给以贬降处理,从而调动各级干部禁烟缉毒的积极性。
三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作不懈努力,方能取得一定成效。纵观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陕甘宁边区的禁毒工作,在边区广大军民的共同努力下禁毒斗争取得了良好成效。尽管不时偶有发现种、吸、制售毒品者,但总的来说,数量较少,始终未成泛滥之势。
山西日伪是边区毒品的主要来源,边区政府加强了对山西方面日伪毒品的查禁,使边区毒品大为减少。仅在1938年边区就没收生鸦片7000余两(尚不包括其他毒品),一些贩毒和破坏分子被逮捕、查办[21]。边区严厉查禁毒品的行动连日伪也惊叹不已,1940年邻近陕甘宁边区的山西日伪军在其报告中说:“与去年相同,匪区坚决禁止种植罂粟,不仅发现已给予割除,而且还屡屡发生惨杀种植者事情,罂粟在匪区或半匪区以至完全不能种植。”许多边区烟民在戒除毒瘾后,投身到滚滚的抗日洪流中,为抗日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禁毒工作还使边区有限的耕地都种上粮食,增加了粮食的播种面积和产量,从物质上有力地支援了抗日前线的战争。随着禁烟的深入,1942年1月,边区政府对外来纸烟也予以禁止,以保证边区有限的物质财富不外流。“查纸烟一项,并非生活必需用品,对于身体既没有益处,对于金钱却是很大消耗,就我边区来说,每年从外边运进来的纸烟,价值就达一千余万元之多”[22]。这样大的消耗,对当时正处在抗战困难时期的边区军民来说无疑是一极大浪费。为此,边区政府决定禁止一切种类的外来纸烟进入边区,各商店也一律禁售外来纸烟,私自运售者严厉惩处。边区所禁纸烟是指外来的纸烟,当时主要是五福、仙岛、风车、前门、炮台等牌号,边区自产的各类纸烟不在禁止之列。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禁烟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果,其禁毒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注重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揭露毒品的危害,提高广大军民的思想认识,从而增强自身对毒品的抵制能力。边区政府不是一纸公告了事,而是深入细致地做群众工作,连妇女、儿童都被发动起来参加禁毒斗争。
第二,赏罚分明,政策、措施得力,操作性强。对于种、运、售、吸毒品者据情节给予不同的惩处,而对在各边战线上缉毒禁毒有功人员在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那些惩处和奖励条例规定十分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第三,专业禁毒队伍与社会各方面禁毒相配合。陕甘宁边区除有一支专门从事禁毒缉毒的队伍外,各地方政府机关、公安、税务、军队都协同配合进行禁毒斗争,有力地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充分发挥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由群众揭发和提供情报线索,为缉毒队伍稳准狠地打击毒贩作出了贡献。
[1](民国)《禁烟半月刊》一卷一期,第2224页。
[2](民国)《中国经济》1卷4、5期,许达生《苛捐杂税问题》。
[3]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禁烟纪念特刊》中《论禁种》,1935年6月。
[4]1942年1月18日,战字第122号,《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印发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的命令》,藏于陕西省档案馆,下列各档案均同。
[5]1945年5月11日,战字第868号,《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
[6]1942年3月5日,批字第109、110号,《陕甘宁边区政府批令请求发还没收的烟土不能照准》。
[7]1945年4月23日,《周兴等就料面案给边区政府之呈文》。
[8]1942年1月8日,《财政厅关于处理郭树华案件的呈请》,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汇编》第五辑第61页,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9][22]同[8]第58页,第41页。
[10]1941年10月23日,竖字第70号,《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司令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烟广告》。
[11][16][17]1943年9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
[12]1943年1月17日,战字第89号,《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苗的快邮代电》。
[13]1943年4月,(密)最字89号,《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苗的快邮代电》。
[14]1943年5月31日,《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转报于长县鸦片烟苗已铲除的函》。
[15]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陕甘宁边区禁烟条例》(草案)。
[18]1942年1月1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
[19]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20]参阅: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2年9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1943年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查获毒品奖金办法》。
[21]1939年1月,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
(周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