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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运动初探

齐霁



    中国共产党对禁烟禁毒一贯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为了根除病国害民的烟毒,相继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先后成立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和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委员会等专门的查禁烟毒机构,在陕甘宁边区境内雷厉风行地开展大规模的禁烟禁毒运动,基本上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从而保卫了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了边区政府的声誉。研究陕甘宁边区的禁烟禁毒运动,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能为当代中国进行的禁毒斗争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一、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举措
    陕甘宁边区的禁烟禁毒举措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
    第一,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在红军主力到达陕北以前,陕甘宁边区所在的西北一直是仅次于我国西南地区的第二大罂粟种植与鸦片生产基地,也是烟毒泛滥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种植面积之大、产量之多、吸食者之众,均令人瞠目结舌。据记载,陕西、甘肃两省的罂粟种植面积曾分别达到农田总面积的90%和75%[1]。陕西每县几乎都具有生产3万两鸦片的能力;甘肃积存的鸦片可供全省使用15至20年[2],男女老少普遍吸食。中央红军抵达陕北后,曾采取坚决措施,根绝烟毒。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鸦片与毒品也悬为厉禁。但抗日战争以后,由于日寇实行毒化政策,敌占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加上边区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顾政府的禁令,偷运、贩卖和私种鸦片,致使陕甘宁边区吸毒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为了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的鸦片毒品犯罪活动,依边区政府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于1942年1月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处长,并通过《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后来又在重要城市设立禁烟督察分处。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的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下表所示。[3]
    第二,成立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委员会。日寇投降后,以前敌占区的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潜入边区,贻害人民。为杜绝其潜入起见,陕甘宁边区政府特组织专门查缉机关,于1946年2月22日在边区政府下设立查缉毒品委员会,各分区设立查缉分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同时任命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同志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并以谭政同志为主任,王世泰同志为副主任。在查缉委员会和查辑分会之下,设必要的办事人员及查缉队。规定上述查缉机关和查缉队的职务,限于查缉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的贩运事件。关于这类毒品的禁吃事宜及其他违禁品的查缉,均不在其权限之内。
    (二)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烟禁毒的法规法令
    从1937年到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禁烟禁毒法规法令,其中主要者如下表所示[4];
    这一系列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具体禁烟禁毒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严禁种植鸦片烟苗。鸦片烟苗为烟毒之源,禁烟首先要禁种鸦片烟苗。边区政府三令五申,严禁种植鸦片烟苗,并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乡政府和干部必须深入农村,广为宣传,严格检查,如发现偷种大烟者立即铲除,改种庄稼”[5]。“倘有唯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6]。一般规定要处1年以下徒刑或苦役,并科200元以下罚金。
    第二,严禁买卖或贩运烟毒。1937年边区政府发布禁止鸦片的公告,明确指出:贩卖鸦片的,不管他在边区发卖或只在边区通过,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得加以处罚。后来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中,对于买卖或贩运烟毒者,视其买卖及贩运价值,制定详细刑罚如下:(1)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罚金;(2)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上者,罚6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罚金;(3)烟毒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罚金;(4)烟毒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罚金;(5)烟毒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6)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第三,禁止吸食或注射烟毒。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要进行登记,根据烟瘾大小和年龄大小,限期戒绝。一般规定,30岁以下者,限3个月内戒绝;40岁以下者,限6个月内戒绝;60岁以下者,限1年内戒绝;60岁以上者,限2年内戒绝。登记时,要把烟民找来,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乡(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在市为关或坊主任)检查,不可于登记后任其自流。登记烟民后,各地政府及卫生机关,应帮助烟民找戒烟药丸按瘾发给,如期戒断。必要时可设立戒烟所,集在一处禁戒。买戒烟药丸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凡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或隐匿不肯登记的,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一般要处半年以下徒刑或苦役,并科百元以下罚金,然后仍要限期戒绝。
    第四,严禁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严禁抗拒禁烟禁毒职务的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
    第五,严禁设立传布烟毒的商店机关。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第六,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奖金的分配:(1)本人查获送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者,给以奖金之全部。(2)向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因而查获者,报告人得奖金全部的三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给协同在场出力人员及其机关。(3)报告人帮助查获者,除领取报告人应得奖金外,得按查获人数兼领其应得奖金。应领奖金,经禁烟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该处或当地政府领取。1943年秋季度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则详细规定了奖金标准:(1)奖金标准以纯烟计算,如非纯烟,则依成色折扣之,例如纯烟系440元,则五成货为220元,余类推。(2)本季度规定纯烟价为每两2200元,奖金之抽算,即按比价规定等级如下:不满50两者,每两按价以20%作奖,合边洋440元;50两以上不满100两者,每两按价以15%作奖,合边洋330元;100两以上不满500两者,每两按价以10%作奖,合边洋220元;500两以上者,每两按价以5%作奖,合边洋110元。上列等级,如后者不及前者为多,按多者给奖。例如每两按440元算则50两可得2.2万元,51两每两按330元算只有16830元,少于前者。如遇此情形,则可作为50两计算之。(3)部队机关查获者,依财经办事处之决定,均以30%给奖,其作价标准,与上项同。(4)奖金标准即按上列百分比计算之,如遇烟价有变时,每一季度更改一次,由督察处拟定具体数目,通令行之。
    第七,严禁在查获鸦片毒品中徇私舞弊。边区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惩办徇私舞弊者。边区政府在《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7]又在《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中指出:“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鸦片毒品,意图多得奖金,分作几次送交者,扣发其奖金之全部。”[8]在《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中则强调:“一切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9]
    第八,军政工作人员犯法要加重处罚。抗日战争开始后,一些烟贩利用各种途径,同解放区某些干部勾结,将鸦片从敌占区运进边区售卖。陕甘宁边区政府严厉打击军政工作人员的毒品犯罪活动,仅处理的鸦片贪污受贿案件,1939年就有360起,1940年达到644起。1941年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14条专门规定:凡收受贿赂纵容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依条例规定的相应刑罚加重处罚。1942年3月4日,边区政府召开第13次政务会议,讨论根绝烟毒问题。会议制定了禁种、禁贩、禁运、禁吸条例和具体办法,其中特别规定:“对制造、贩卖毒品者给予较重处分,普通公务人员和在职军人犯同类罪者,加重三分之一处罚,禁烟人员加重二分之一处罚。”[10]
    (三)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
    第一,利用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种准军事化团体,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妇女协会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民众,让广大烟民了解鸦片的危害、禁毒的意义以及边区政府的禁毒政策法规,使禁毒政策转变为民众的自觉意愿。“许多瘾民纷纷到各地政府申请登记,主动要求戒绝烟瘾。”[11]
    第二,发动群众开展劝戒运动。要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或市民大会上,做劝戒运动。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往往导致毁身败家,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
    第三,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看谁先戒断烟瘾。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
    第四,戒烟要和生产、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大部分是二流子),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被社会看不起,以激发他们戒烟的决心。1943年边区改造二流子参加生产运动中,不少吸食大烟的二流子戒绝了。可见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是很有效的。
    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的经验
    陕甘宁边区雷厉风行的禁毒斗争,有效地遏制了陕甘宁边区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特别是基本上消除了原来风行的吸毒现象。“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不到两年,烟民就“从降低20%而到达将近绝迹了”[12]。因此陕甘宁边区“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13]。陕甘宁边区卓有成效的禁毒工作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首先,重视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如上所述,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设立禁烟督察处和查缉毒品委员会作为查禁烟毒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边区的禁毒工作,使边区政府的禁烟禁毒政策法令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从而有效地打击了边区境内的毒品犯罪活动。
    其次,健全禁毒法制。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数十个关于禁毒的专门性法规法令,内容较为系统和完备,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查工作的主要方面,为边区的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例如《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与处罚措施。毒品犯罪的种类有7种,即吸食或注射烟毒罪、种植鸦片烟苗罪、吸食注射或制造烟毒之器具罪、抗拒禁烟禁毒职务之执行罪、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罪、买卖或贩运烟毒罪、设立传布烟毒之商店机关罪。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一般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并科以罚金或没收其家产。《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则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执行程序和奖励办法,即边区内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烟毒之责;边区禁烟督察处或分处是专门禁毒的权力机关;对于查获的贩运吸食烟毒人犯,禁烟督察处除将人犯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外,其烟毒及烟具应全部没收销毁;凡查获烟毒者给予奖励,而营私舞弊者要受到惩罚。后来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在《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奖金的分配,又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奖金标准,这对于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禁毒政策和措施灵活多样。如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中,对各种毒品犯罪的惩处,既区别对待,又宽严相济。具体表现为:“在种、贩、售、吸四种毒品犯罪的处理上,对吸食者处罚较轻,这是考虑到吸毒者是被动受害人,且当地吸毒现象原本十分盛行,人数众多,如果采取断然措施严厉禁吸,不仅欲速不达,也可能会引起许多人的不满,因此只宜采用限期渐禁的方法。另一方面,对从事毒品贩卖者则给予严厉打击,因为他们是为牟取暴利而造成毒品泛滥的直接祸首。”[14]对吸食者,也根据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依烟瘾大小和年龄大小限期戒绝,其中对60岁以上者较为宽容,戒烟期限为登记后的两年内,而且“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例”[15]。
    第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毒品犯罪是个社会问题,禁烟肃毒不能专门依赖政府的权威及其所发布的命令,而是要依赖动员广大群众,自觉的来认识禁绝烟毒的重大意义,有组织地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在陕甘宁边区,当“开始进行禁绝烟毒的动员工作时,就举行化装宣传,群众大会,有计划的经过人民已有的组织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尤其是妇女协会得力最大,因为他们最厌恶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吸食鸦片”[16]。军人家属的模范作用,也起了不少的影响。进行了认识鸦片之毒害的深刻教育,以后群众都“自觉的感触到非禁绝烟毒不可”,因此“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大家起来“自动报名,承认自愿戒绝鸦片”[17]。亲属都在互相的规劝着,妻劝其夫,兄勉其弟,父诫其子。大家起来互相作禁烟竞赛,“不吸鸦片的,相约以谁先劝服家人如期戒绝者为胜,犯烟瘾的,也互相比赛着,看谁先戒断”[18]。非烟民群众还踊跃捐米送柴,从生活上帮助有困难的瘾民戒烟。瘾民们体验到人间的温暖,增强了戒烟的决心,使戒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充分依靠和利用群众自己的力量来推行禁政,是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成功的根本法宝。
    总之,陕甘宁边区成功的禁烟禁毒运动,基本上革除了社会恶习,挖掉了人民病弱的祸根,它对于增进人民的健康,节约社会财富,发展农业生产,进而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援革命,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禁烟禁毒积累了经验。陕甘宁边区的禁烟禁毒运动不仅在中国禁毒史上应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于中国当今进行的禁毒斗争必然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1]分别见:中华国民拒毒会编《中国烟祸年鉴》第1辑,第8页;中华国民拒毒会编《拒毒月刊》第23期,1928年7月1日。
    [2]《拒毒月刊》第25期,1928年11月1日。
  [3]资料来源:根据《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1942年1月公布)编制。
  [4]资料来源:黄绍智等主编:《禁毒工作手册》,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和第2期。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种烟吸烟的通令》,见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3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41页。
    [6]《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再申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见《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7][15]《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8][9]《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10]刘志琴主编:《烟毒兴灭》,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11]蒋秋明、朱庆葆:《中国禁毒历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546页。
    [12]湘潮:《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新华日报》1938年6月3日。
    [13]《禁烟节感言》,《新华日报》1942年6月3日。
    [16]《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见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8页。(齐霁)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