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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边区的税务与税收/第四节 税收管理制度/一

黄正林


    一、税务行政制度
    税务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是边区税务走向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一届税务局长联席会议后,边区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以加强税务行政的制度化建设,主要有《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办事细则》、《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公文暂行细则》、《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督察人员办事程序》等。
    《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主要规定边区的税务行政机构自上而下为税务总局、税务分局、县(市)税务局和税务所。税务总局设于财政厅之下,是边区最高税务行政机关,掌理边区一切税务经征事宜。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总局的组织结构包括:第一科,办理各级局、所经费预算、公物领发、保管及总局庶务事宜;第二科,办理税款报解、现金出纳账簿、登记表册编造等;第三科,办理票照收发、稽核及税务计划、指示、调查、统计等;第四科,办理干部之审查、配备、教育、奖惩、抚恤等;秘书室,办理文件撰写、收发、缮校及局长交办之事;督察室,巡查督导所属局、所工作;税警大队,主要进行税务缉私工作。行政公署设税务分局,受税务总局的领导和地方行政长官的监督,组织结构包括秘书室、会计股、稽征股。县(市)税局按区域划分,或直属总局或隶属分局,并受当地行政长官的监督,管理辖区税务和税所的工作,县(市)局根据税收额大小和事物的繁简分为一、二、三等局,人员结构包括文书、会计、稽查、发票员等。税务所受县(市)或税务分局领导,受当地行政长官的监督。①该规则边区税务行政管理的总纲,根据相关内容,边区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的相关条款制定了《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办事细则》,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各科室的分工和责任。第二,主要规定了上、下级来往文件的处理程序。第三,规定了总局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汇报制度。②
    《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是关于边区税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的制度。规定在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手续不清楚的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或就任新的职务。需要移交手续的人员包括总局局长、各科、室、队长;分局、县市税务局长、所长和各级税务机关的会计人员。移交的手续包括:钤记及各种戳记,已办或未办文件,各种新旧簿记,已用或未用的票照表册,各种税款及经费四柱清册,人员、马匹、武器及公物各种登记表册,已办未了事件。移交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即总局长移交时由财政厅派人监交,分局、市县局长及总局各科、室、队长移交时由总局派人监交,税务所长移交时由直属局派人监交。移交手续的日期总局长不得超过15天,分局、县市局长及会计不得超过7天,科、室、队长不得超过3天。③移交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因人员调动或变更而带来税务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
    《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公文暂行细则》规范了公文类别和不同级别税务机关的公文行文关系。税务公文行文有呈、训令、指令、通令、通知、公函、指示信、批回、布告、委任状等。办理公文必须遵照的手续是:一、办稿人及核稿人应于稿头签名盖章;二、来文分科由秘书室办理并检查;三、来稿由负责人划行后方得缮发;四、监印人兼办校对;五、凡公文之收发、拟稿、归档,均须摘由、分类、编号、登记。④这一细则明确了不同机关在行使公文时应遵守的规范和责任。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督察人员办事程序》对税务总局督察人员的职责范围做了规定。总局的督察人员的责任包括检查工作、调查工作和协助工作。检查工作包括:“一、检查各级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之了解程度,及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二、检查各级税务局、所之组织机关及工作推进情况。三、检查各级税务人员对各种税收条例、章则、命令、指示之了解程度及执行情形。四、检查各级税务局、所之干部配备,及每个干部工作之成绩(能力、生活、学习、操行等)。五、检查各级局、所税收实况,及其对旬报、月报、解款、缉私、查验、处罚等工作能否按章执行。六、检查各级局、所之会计制度,经费开支及票照之使用保管情形。七、检查税警队之纪律、教育及缉私工作。”调查工作包括:“一、调查搜集地方人士对税收制度、税则、税率与税务工作人员所反映意见,以及当地驻军机关对税局之关系等材料。二、调查有无需要新设或裁撤局、所之具体材料。三、调查搜集所驻地之人口、土地、工、农、商业交通情况,输出入货物种类来源,价格及金融状况等材料。四、调查搜集有关税务工作之一切材料。”还要协助所驻局、所向当地人民进行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协助健全税收委员会、货物税估价委员会、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并参加上述委员会的会议;协助进行缉私工作。督察人员对当地税务机关只有建议权,不得干涉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或代替他们的工作,对驻局、所的干部在奖励或处罚方面,随时密报总局核办,不得自行处理;督察员一切行动听从总局调遗,不得自由行动。督察员于每月1日、11日、21日填写旬报表,向税务总局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⑤
    1942年8月,第二届税务局长联席会议后,在税务行政制度建设方面,边区在重新颁发了原有制度的同时,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地税务委员会组织章程》、《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估价委员会组织章程》、《陕甘宁边区各级稽查队组织章程》等。《陕甘宁边区各地税务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税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构成和职责。凡是设有税务局的各分区、县市均得组建税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的设立得商同当地政府,聘请有关机关首长、地方绅商为税务委员。税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协助当地税局推进税务工作;(二)监督税收政策条例法令之切实执行;(三)调解与协助解决当地税务纠纷案件;(四)协同当地税局进行有关税务之宣传解释工作;(五)收集提供对税政税制应兴应革之意见。”⑥该章程颁布后,边区政府于11月2日发布命令(战字第506号),要求各地按章程组织税务委员会,命令说:“查税务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监督税务局所,及推动各机关帮助税务的有效组织形式,故凡有设立税务局的地方须依照以前颁发的税务委员会的组织章程,组织税务委员会依照规定协助税局推进工作。”⑦税务委员会的组成是边区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举措,对推动边区税务公平、合理和正规化起了重要作用。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估价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该委员会的构成和一般估价原则。货物税估价委员会由当地最高行政机关、贸易机关、公营商业联合会、商会、边区合作社、税务总局驻分局税务督察及税务局各派代表一人组成,税务局长为主席。估价原则是以当地商业中心的现行市价就货物税率的等级以下列百分比折算:(一)税率60%者,按现行市价50%折算;(二)税率40%者,按现行市价60%折算;(三)税率30%者,按现行市价65%折算;(四)税率20%者,按现行市价70%折算;(五)税率10%者,按现行市价80%折算;(六)税率不满10%,在5%以上者,按现行市价85%折算;(七)税率不满5%者,按现行市价90%折算。估价委员会评定的估价表,有效期为1个月,如市价稳定时,可以连续实行,但须估价委员会一致通过,并经税务总局备案方得有效。⑧
    总之,这些法规的颁布,边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务行政制度,使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从制度上形成了一整套的税务行政管理、检查、调查、评估和征收的体系。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37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40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45页。
    ④《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47页。
    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64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286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312页。
    ⑧《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292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