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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坑出土兵器铭文与相关制度发复

黄盛璋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出土大量遗物,是近年来考古重大收获之一,兵器也是属于其中重要的一项,数量大,种类广,铭刻层次多,因而对于研究秦的制度,冶金技术,兵器时代与地域特征,都具有重要价值。全面研究秦俑坑兵器应包括(1)铭文,(2)形制,(3)冶铸三个方面,每一方面都包括有复杂的信息,而现在的研究都仅仅开始,很多奥密都有待于深入揭露,透过表面,掌握现象的本质。本文以铭文为中心,阐明真象,揭示本质,探讨它们反映的有关官制与兵器制度及其发展、变化。在这方面,已经发表不少论著,但复杂的现象及其背后蕴藏的奥密,仍需不断深入揭露,本文仅为开头,姑先“抛砖”,以便“引玉”。
  一 秦俑坑兵器铭文分类与器别一览(1)
  秦俑坑出土兵器铭文格式可分为五类:
  Ⅰ类:×年相邦×造,寺工×、丞×、工×
  此铭最长,包括的年代、监造者相邦名,主造者寺工(工师)与丞名、工名,要素最全,现只见于一号坑出土:戈、戟内部,皆为刻款,记有三、四、五、七年,相邦皆为吕不韦,共5件。
  Ⅱ类:×年寺工×造、工×
  此铭次长,较I类少相邦×丞×,而寺工×为监造者,部分“造”字省。现仅见于一号坑出土之铍,皆直刻于铍身,纪年有十五年到十九年,共16件。
  Ⅲ类:“寺工”,分铸款与刻款:
  (一)铸款“寺工”:皆铸于戈(戟)内I类铭文的另一面。
  (二)刻款“寺工”,分见于三类兵器:
  (1)铍:①刻于铍身Ⅱ类铭文之下,方向有倒有顺。倒书者3,顺书者l,共4例,②刻于Ⅱ类铭文另一面,部位与①同,但皆顺书,共6例③,横刻于铍格,共10例。
  (2)矛:皆刻于矛骹,矛有二类,一类为戟头之矛,凡5件,与戈配,皆刻有“寺工”,另一类为单用之矛,有刻铭者一号坑2件,二号坑3件,现所知5件。
  (3)直刻于镦上。
  Ⅳ类:数字、干支字,大抵和编号有关,合为一类。
  (1)直刻于戈部铸款“寺工”之上,近阑处。每件只刻一字,5件中有2件分刻“午”、“壬”。
  (2)直刻于Ⅱ类铭文铍文茎部,有顺有逆,“左”字皆独用,数字有独用、有与干支字配合用,前加干或支皆有,表支的“子”字有独用,有加于数字前,也有加于干字和数字前,表干字皆后加数字共12例,仅4件没有。
  (3)横刻于“寺工”之铍格的对面里侧,仅一例。
  (4)立刻于剑茎及身近格处,多为数字,个别为干支字。
  (5)刻于弩机各部件上,位置不固定,悬刀、望山、牛、钩牙、栓塞上皆有发现,大多数为数字、少数为干支字丙、庚、卯、酉等。最奇怪的是一件弩机的牛与钩牙分别刻有Ⅱ、Ⅲ,与罗马数字Ⅱ几乎一样,弩机刻铭绝大多数为数,此二符号疑亦当表数,似算筹11、111表二、三,然而上下,两端皆有一横,未详何意。有待揭发。
  V类:非干支、数字之单字
  (1)“武”:刻于弩机,仅一见。
  (2)“左”:戟内1件铍茎6件。
  (3)“父”:戟内、弩机悬刀各1。
  (4)“工”:铍茎、弩机各1。
  二 关于戈、戟的铭文
  一号坑出土一件戈、四件戟(有矛相配)的内部皆有铭文,有铸有刻,而多至三类,分于不同部位,时间次第先后不同,各有用意,究竟表示什么功能,关键首在区分时间、次第,过去未揭露其奥密,其实它关系秦兵器制度最为重大,今试阐明如下:
  (一)铸款“寺工”,皆铸于内部穿下,现为铸物,必与该兵器同时铸出,表示铸造机构,时间最早,属第一次。过去皆以此面为背面,若按时间先后论,应称为正面。
  (二)最长的I类刻铭,皆刻于铸款“寺工”的另一面,过去皆以此面为正面,实应称为背面,时间次于前者,它是由铸器机构寺工将所铸兵器上交中央最高执政者的相邦府经验收合格后,加刻年代、监造者(相邦),主造者(寺工工师与丞)、制造者(工)之名,以表三级负责,过去记载说:“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出土遗物证明,不仅勒工名,还要勒监造、主造之名,此可能为后来发展。最初仅勒工名,而这表示由春秋到战国的一大变革。
  (三)铸工“寺工”之上内穿之上近阑处刻铭,现仅见刻一字,分为三类;(1)一件是单字之“左”,(2)两件为干支字,分别为表于字之“壬”与表支字之“午”,(3)一件形如“文”字(父),以上皆戟,而戈内铸款“寺工”之上靠阑处据摹本也有残迹,但腐蚀较重,此处仅存残迹,按其地位,也只是一字刻铭。根据秦兵器其他例证,表铸地铸款之外的刻铭皆表分给该处使用的用地,如五年吕不韦戈(《三代》20、28、2)与八年吕不韦戈(《文物》1979年2期)内的正面皆为铸款“诏吏”,而其下皆刻“属邦”,属邦系秦中央官府,此为分给属邦使用时所加刻,据此可断此五处刻铭,皆为分配给寺工时所加刻,属第三次。其中“左”字报告以为表左库,左库为三晋制,秦无左库,秦官司分左、右,《秦代陶文》有“左司空”(493—512,520—521)、“左司”(513—519,522—531、550—555、780)“右工师”(665)“丽山飤官左”(1470)“丽山□官右”(1147—49)、“左水”(689—766等)、“右水”(666),《云梦秦简》有“左府”、“右府”,“左采铁”,“右采铁”,元年丞相斯戈有“栎阳左工师去疾”,传世有“栎左工”戈,是铸造兵器属左工师所管之证。陶文“左水”、“右水”据“寺水”证知为寺工下属水工,而分左、右,所以寺工也当分左、右,各有工师主管,秦陶文大量于工人名前加左右,皆表的属之官司左、右,“右司空尚”(634—637),可简为“左尚”(638—640),也有单称“右”(657、673、681)尤为明证。“左”表官司左、右是无疑问的,此件戟既是分给寺工使用,所以“左”应表寺工左工具体使用之处。(2)干支字由其常和数字相结合使用,必表编号,长沙出土秦“二十九年漆奁”,处底边缘也刻有“午”、“九”,但分在两处,尚有分别,凡数字皆在于支字之后,而无在其前,数字表次第,而干支字则表种类。(3)“父”,此字又见于弩机悬刀侧面(正面已刻“五十五”)和编号有关,但其字不是“文”字,摹本此字下尚有□,袁仲一文也写为“文□”,疑下为擦痕,目验可决。今举一例,以为代表:
  戈内正面:寺工(铸)(第一次)(穿下)左(第三次)(穿上)
  戈内背面,三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詟丞义工窎(第二次)
  三 关于铍的铭文
  一号坑出土16件铍皆有刻铭,且多至四处,较戈、戟内部的铭文更复杂,时间次序亦较难考察,试论如下:
  (一)铍身
  (1)Ⅱ式长铭,包括纪年,寺工某造,工×,皆顺茎之方向竖刻于铍身。
  (2)“寺工”,部位有二:①Ⅱ类铭文下,直到格,其中“十五年”三件皆倒书,即与Ⅱ类铭文方向相反,“十六年”一件则为顺书。②是在铍身另一面近格处,皆顺书,“十七年”七件铍皆是如此。(1)、(2)两者时间早晚,最初未见实物,难于决知。1990年6月参加秦文化与秦俑国际会议,参观该馆为会议展出的文物,其中有一铍,“寺工”刻于Ⅱ式长铭之下,部分笔划重叠而掩刻于其上,从而断知“寺工”晚于Ⅱ式长铭。程学华同志时在旁讲解,因得以证实。至于有些刻在Ⅱ式长铭之下,有些又刻在另一面,则视长铭下所空余之地位,如刻不下,当然只能另换下面刻。
  铍Ⅱ类长铭与戈戟内上I类长铭的不同在于没有相邦,与丞而置“造”字于“寺工*(左鱼右攵)”后,“十五年”,“十六年”各有一件,“十七年”有三件,其余“造”字皆省,此字虽可有可无,但它毕竟表明寺工为监造,取代了相邦监造的地位。所以Ⅱ类长铭与I类作用同,为兵器铸成后由寺工负责人寺工工师验收签刻,表示合格,至于其下或另一面所刻之“寺工”,则示交用地方。上引山西太原出土“五年吕不韦戈”,I类长铭之下,刻有“武库”,表示交武库保管,可能在签刻长铭完毕,即刻“武库”,如今之批交。而秦俑坑所出,倒书多至三件,断知不是同次同人所刻,而应是交给寺工使用再刻上的,同时表明并未交武库保管、分配,直接交寺工使用。
  (3)铍格上刻“寺工”。
  铍格皆为另铸,再套合为一的,因而格上刻铭只有一次初刻,很可能铸成后即刻“寺工”,表示铸地,然后再交出验收,在铍身刻铭之前,而将铍身地位留给监造验收者签刻名字,所以就刻在铍格上。它和铍身上所刻文“寺工”,必一表造地,一表用地,今既断定铍身之“寺工”在Ⅱ式长铭之后,只能表用地,所以铍格上“寺工”也就只能表最初之造地了。
  (二)铍茎上之刻铭:
  所刻有“左”、数字、“子”(独有),数字前加干(戊六、戊三)或支(子五九)、或干支(子壬五、子乙六)、或一支一干中加数字(子五丁十),其他:“已丕”、“四工口”,部分茎两面皆有刻铭,而茎同一面之刻铭,也有顺书与倒书,从而决知至少为两次所刻,上已指明“左”应表官司,所以它是表用地,为分配到寺工后所刻。数字与干支等为用地所作之编号,其中有的倒书,与铍身“寺工”倒书同在一面又同一方向,应为同次所刻,陕西凤翔战国秦墓出土铜器外底也刻有“葵巳”,1988年北京捡选之寺工矛,最后刻“戊午”,(铭文见下引)则应表日期。“十五年”铍茎另一面刻有“丙口”?可能亦表日期,因其下有“左”、方向相同,或表分到用地时日,再下为倒书之“戊六”,必为另一次刻,表编号,至于既用数字,又用于支,有独用,有配合用,现已无法查明编排意义。
  四 关于造*官府的寺工
  秦俑坑出土兵器有铭刻者皆为寺工所造,秦俑坑以外出土或传世之器为寺工所造者,尚有:(1)“二年寺工师壶”(2)二十一年寺工车軎,(3)“二十一年寺工”库钥,所造不仅兵器,汉也有寺工,已发现有:(1)永光四年灯,(2)上林寺工灯、(3)竟宁元年灯,(4)四年寺工熏炉,此外,敦煌汉简还记载“盾一完”“神爵元年寺工造”,但今《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只有“寺互”,而无寺工,我们已经考证“寺互”即“寺工”之讹,由于汉代隶书“工”皆写作“*”,和“互”字相差极微,后来楷书将“*”字截弯取直写为“工”,而“*”字废,变为古字,于是将古本《汉书》之*讹刻为“互”,如此“寺工”就变成“寺互”,是很自然的(2),《汉书》说:“初,寺互(工)属少府,但仅为其属官,秦少府亦造兵器、有少府工室,与寺工无关。秦寺工最高领导就称寺工为寺工工师之省略,迄今所见秦寺工与少尉免刻,皆为秦始皇时,可见晚设,出于后期发展。少府起源甚早,少府为周官,三晋有少府,韩器见长子蚕、少府银器,赵器见内蒙西沟畔匈奴墓所出银节约,魏器尚未发现,理当同有,而三晋官制又多出自周,《汉书书百官表》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养”,此乃就汉制沿承而说,至少韩、赵少府已有地下物证。而秦官有不少同于三晋,应和商鞅挟魏李悝《法经》以相秦而变法有关。三晋尚未发现寺工,但韩有*库,楚漆器有*攻(工),第一字皆上从“之”,与“寺”字同,“之”表声符,所以此字应即“寺”字,“寺攻”即寺工,至少楚也有,三晋兵器皆由库,寺库设有工师
  ,因此我疑心秦寺工师,即由寺库工师而来。裘锡圭解此字为“市”字,(3)“市库”讲不通,“市工”亦不如“寺工”合理,因楚有攻尹、大攻尹,得名于工匠之长,而工必为官府工匠,寺表官府,市则属民间贸易之地,与官府无关,不应有“市工”之称。
  再往上考察,寺工来源应和周官寺人有关,《周官天官》:“寺人,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诗小雅·巷伯》有“寺人孟子,作为此诗”,《诗序》说“巷伯刺幽王也”,是西周已有,春秋晋和宋国皆有寺人,晋有寺人披,见《左传》僖二十四年,有寺人张孟,见成十七年传,宋有寺人惠墙伊戾,见襄二十六年传,晋、宋皆为中原之国,密迩周室,当皆来自周官,《周礼》为晚周之作,可能战国尚有寺人之官,后期则改称寺工,专为王室制造器用,而“寺”之本义为“掖庭之官舍”,名实皆符,少府即小府,亦即王家之私府,所以寺工设于少府之下,于理正合,总之秦之少府与寺工,应和周与三晋有关。自中原引进者,而非秦始皇所首创。
  1981年汉武帝茂陵陪葬坑中出土铜熏炉,盖铭称“四年内官造”,”座铭作“四年寺工造”,证明寺工为内官,最初应设于宫庭之内,《诗·巷伯》笺:“巷伯奄官,寺人内小臣”,可证。寺工主造之器皆为宫廷御用物,秦陵园内出土器物足以证明这一点,除兵器外,大量砖瓦上印有“寺水”、“寺系”等,后者仅见于砖文,表属于寺工之工匠名,前者表寺工下之水工,还有“左水”,“右水”、“大水”;主要见于陵园寝殿屋上的板瓦、筒瓦,其专为宫廷制造,尤为明确。上引“二年寺工詟金角”戈,“金”当表寺工下之金工,有人认为“金”为“丞”字误摹,但此铭与铍铭格式全同,既无相邦,丞亦省去,寺工X下仅出X,所以此角确为工名而非丞名,秦文“丞”与“金”字仍相差较远,而摹本“金”字甚明确,看来可信,如此寺工下至少设有金、水两工种,前者主造铜器,后者还又分“左水”、“右水”、“大水”,因生产数量大,当有几个作坊或工场。
  五 铭文所反映的秦兵器制度发复
  秦俑坑兵器铭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反映兵器制度及其变化,虽然仅为中央官府,且只寺工一处,并不能代表秦兵器制度的全部,但实物例证多,尤其是多次刻铭,反映的信息丰富,多为以往所未见,兹就所知,阐明如下:
  (一)秦兵器铸造、使用、保管、分配分权。铸造机构只造兵器,而不能自留使用,所造兵器必须上交,此由铭文铸款与刻款,以及刻款不同时间次序而获得确证,他处出土或传世的秦兵器铭刻,也有同样证明,但例尚不多,“例不十,法不立”,而秦俑坑单一号坑所出戈、戟、铍就已达21件,早过十例,所以这一制度可以定论。
  (二)接受与验收之权,中央为最高执政者相邦(地方则为最高执政者郡守)验收合格,然后刻上年代和以相邦为首的监造、主造、制造者名字,等于现在的签字认可,表示铸造兵器的任务完成,如铸造机构用铸款表示,验收签刻之长铭则在另一面,其中主造必与铸款同。秦俑坑出土戈、戟共五件,铸款皆为“寺工”,表“寺工”所造,背面刻验收签署之I类长铭,主造亦皆为“寺工×”,他处所出,如山西太原出土五年吕不韦戈,内铸“少府”,1978年陕西宝鸡出土“八年吕不韦戈”,内铸“诏吏”,背刻Ⅰ类长铭,主造者亦为“诏事图”,《三代吉金文存》(20、28、2)《小校经阁金文拓本》(10、58)各收录一件五年吕不韦戈,内皆铸“诏吏”,背皆刻I类长铭,主造者亦皆为“诏吏图”,说明为诏吏成批上交而分别验收签署,以上已有九例,铸款铸地之名皆见于背面刻款中,无例外,足以证明为铸地机构上交相邦府,相邦不必亲验,而由主管此事府吏验收,签刻,此理至明,今后如再发现同类铭刻之秦兵器,可以预测,其例必同。至于以相邦为首签刻之I类长铭,全皆为铸地上交相邦验收后加刻,地方则上交郡守验收加刻,其例已多至数十,证详拙稿《秦兵器分国、断代与相关制度研究》,此小文中已无法一一举例。
  (三)兵器分配之权,中央归相邦府,就后期所见,一般验收签刻后,交武库统一归口保管,五年吕不韦戈,于签刻长名之下,刻“武库”,二十六年蜀守武戈,“武”字则刻于长铭之头上。凡此可能为验收签刻后立即批交武库保管。丞相触戈背刻“武”,与弩机之武,应皆为武库。
  但铍身单刻之寺工,有的掩刻于Ⅱ类长铭之上,说明在签刻后刻,四件皆刻于Ⅱ类长铭之下,而有一件顺书,紧接于其下,说明直接分配寺工使用,未经武库保管。《文物》1989年6期报导1988年北京文物商店收集一件秦寺工矛,矛骹有三行刻款,但非出一次,报导以为属四次刻。
  (1)“寺工”:刻于穿下正中,字体工整,深浅适度,从位置看,应为第一次刻,表铸地。
  (2)“武库受属邦”:刻于“寺工”之右一行,字体大小不一,最后刻“邦”字时因没有地位,缩小仅为1/4,显然在“寺工”初刻之后,属第二刻。
  (3)“咸阳”:刻于“寺工”之左侧一行,字体纤细,与一、二两次刻皆不同,应为第三次刻。
  (4)“戊午”:在“咸阳”之下,刀痕细如毫发,《报导》以为“应为四刻”。“戊午”紧刻“咸阳”之后,因避免矛穿与穿下“寺工”,所以略偏,基本仍属直刻而下,应皆属第三次,其余二次,皆无可疑。如此寺工所造兵器,也要交武库再分配。寺工无分配权,亦无留用权,上述一号坑16件寺工所造铍,系经验收签刻后,再交寺工使用,未交武库,上述寺工所造戈、戟,由刻“左”字证知亦交寺工使用,未交武库,可以直拨。而皆出土于秦俑坑,证明皆为宫廷御用物,如用于宫廷,即使同在首都咸阳,或另一官府如属邦,就要交武库保管,再分配。由上引太原出土少府所造五年吕不韦戈铭下刻武库,证明少府不能直接交武库,权在相邦府。“武库受属邦”刻铭之矛已发现三件,另二件之另一面(正面)一刻“十三年少府工檐”,一刻“少府(《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74),属邦亦造兵器,有广州罗岗秦墓出土十四年属邦戈(《考古》1962年8期),但由“少府工檐”确证为少府工造,所以“武库受属邦”,不是武库接受属邦所造兵器,而是授予属邦此件兵器(秦简仍“受、授”同字),属邦与寺工同样皆无处理、分配兵器权,此三件矛虽未刻以相邦为首的三级签署之长铭,但由少府所造五年吕不韦戈,只能由相邦府批交武库,少府、寺工所造兵器,在未经验收手续前,也不可能直接交武库保管。同例,诏吏所造五年与八年吕不韦戈,内正面既铸“诏吏”,又刻“属邦”,属邦只能在相邦府验收签刻之后,属第三次,表用地,但它们都不是由诏吏交属邦,而是经过相邦府,后者可以直接分配。至于再经“武库受(授)属邦”,铭文未刻,可能较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此种可能。一则,“武库受属邦”例已有三,说明属邦兵器要由武库授予,再则,设置武库就是为统一保管兵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都要由武库集中保管,有铭兵器刻“武”“武库”者,仅有三件,不必皆刻。而无铭兵器众多,更可不刻,不过就铭刻直接证据论,仍当理解为相邦府直接分配给属邦使用,与秦俑坑出土寺工所造兵器,直接交寺工使用同,有的同志以为“诏吏有可能是直接为属邦统辖的官署,地位相当于属邦工(室)”,因秦中央兵器“多置放于武库,未见有置于中央的官署内者”(4),也有的同志以为“寺工”、“诏吏”和属邦,是省监、主造与保管兵器的官署名,甚至论证“至迟到始皇十四年,秦中央直属的兵器铸造业至少已有一部分不归相邦、诏吏或寺工督造、主造,而改由属邦工师直接主其事了,一部分过去由相邦、诏吏督造、主造的库存兵器在移交属邦以后,就在内背加刻“属邦”二字(5),用以解释五年与八年吕不韦戈既铸“诏吏”,又刻“属邦”,可见这问题牵涉之大,然而“武库受属邦”之矛已发现三件,属邦使用的兵器要由武库授予,而这三件矛,两件为少府造,一件为寺工造,这就直接否定后者所作之结论,而“诏吏”与“属邦”虽在一处,但两者毫无关系,至少诏吏是先上交相邦府,所有寺工、少府所造兵器都是如此,关系明确,而相邦府与属邦先后签刻的关系,也是明确的。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武库有无分配兵器权,秦武库的主要职能是统一归口保管兵器,它既不铸兵器,兵器的乘源皆为他处专造,由相邦府验收后交来,因而也不能直接和铸造兵器机构发生交用关系。兵器交武库集中保管后,再分配权属谁?武库有无此权?从“武库受属邦”三件刻铭字义看,武库可以授予属邦武器,在此铭中武库是施事以语,应是武库所刻,表明此兵器是武库分配的,而不是自造自用,或自他处接收,所以武库有刻铭讲明的必要,若为属邦自刻,则不能为凭证,且不应为受事宾语,而应为主语,这是比较明确的。辽宁宽甸出土元年丞斯戈,内背刻“武库”,阑下刻“石邑”,这是栎阳所造,上交丞相府验收签署后,再交武库保管,邑则为用地,而自武库分去。至于上郡铸造兵器,所见有高奴、漆垣与肤施三地,但皆不交上郡守验收签刻监、主、造者之名,只发现有四件背刻“上郡武库”,其中有一件又刻“洛都”,说明发交上郡武库保管,后分给洛都使用,还有一些背刻用地名,有洛者(二件)、广衍、中阳、定阳、高奴、平周、圜阳、西都,其中有1975年内蒙古川掌公社出土一戈、矛互配之戟,戈部内刻“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倚”内背刻“洛都”(大小二款)胡刻“广衍”,而矛刻“上武”、“广衍”、“上武”即上郡武库之略,因而可以证明:用于广衍、洛都皆自上郡武库拨去,其他用地可以类推。看来秦武库不论中央或地方有一定的分配权,但必有条件限制,例如:数量、用途、机构等,大量拨出,就必须有诏令,《汉书公孙质传》与《戾太子传》皆记戾太子矫制“发武库兵,”又《毋将隆传》:“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唯皇帝有此特权,否则就只以“盗”,《汉帝成帝纪》:“盗库兵自称从君”,又《平帝纪》:“阳陵人任横等自称将军,盗库兵,攻官寺,出囚徒”。传世有秦“诏发”印,秦汉发兵称“发”,而发兵卒则凭符,有新郪、阳陵、杜等虎符可证。汉亦凭符、节,此“诏发”称“发”,可能为发武库兵,至少有关。
  六 秦俑坑兵器铭文与制度变迁
  秦俑坑兵器铭文仅代表秦始皇时期的兵器制度,而秦自商鞅变法改制以来,兵器制度也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之中,即同属秦始皇时期也有变化,凡此都需要比较,才能获知,试论如下:
  (一)兵器铭刻是制度的反映,秦兵器铭刻至吕不韦监造戈、戟而臻于完备,而这也是不断发展而来。监、主、造三级负责铸造兵器的制度,最早始于三晋,秦初无此制,铸造、保管分配、使用诸权合一,而操于掌军旅之贵族之手,秦子戈、矛三器是其最好的证明。商鞅改变此制,将兵器诸权收归中央政府,商鞅三器皆直接署“鞅之造”,说明铸造兵器权在中央政府,铸造兵器机构不过奉命执行任务,造成后要上交商鞅,也不归铸地所有,首先将铸造与使用分权。至于兵器上交后分配之权也只能归中央政府分配,如交他处,则更与铸地无关。十六年商鞅镦铭末刻“*《剑吉》下50),另一年代不清,商鞅镦末刻“骄明?”(剑古》上49),或以为伪,原器绿锈严重,据中国历史博物馆老工人监定,知为原来,非后人所能伪造,但两处究表何意?过去不明,有些同志将十六年镦最后一字隶定为“矛”解为矛镦,其字结构明确非“矛”,矛镦更无根据,雍即雍,为秦孝公十二年前首都所在,但后皆跟有他字,决知不是用地,而是表造地与造者,造者没有官爵,只能是工名即所谓“物勒工名,以考其诚”,三晋兵器较早也只刻冶名,可以旁证。如此只有监、造二级,中加主造一级工师,出于后来发展,最初盖由商鞅亲抓,无需此级,后由相邦监造,事繁而量大,无暇顾此,甚至变为挂名,中加主造工师,系应需要,时间、过程都有证明;(1)四年相邦樛斿戈近由秦惠文于四年瓦书确定为惠文王四年,仅刻“栎阳工上造间”,由寺工軎最后刻“工上造但”,决知为冶工而非工师,仍为监、造二级,与商鞅二镦同,(2)十三年相邦戈义,即惠文王相邦张仪,惠文王前后元皆有十三年,我已考证为前元十三年,相邦之后有“咸阳上师田,工大人耆,工*(左禾右贵),第一次出现主造者工师,此戈内三面已削刃,四年相邦樛斿戈方形内未削刃,三穿在阑上,形制与十三年商鞅戟形制全同,只能在十三年相邦义戈之前,必为惠文王前元四年,如此,中加主造工师一级,应为惠文王前元四年后至十三年间。
  主造者工师之后,再加丞名,最早所见为秦昭王二十年相邦戈,相邦后为“西工师口、丞畟、隶臣口”,而十四年相邦冉戈还只刻相邦、工师、工三级,加丞应在秦昭王十四年后至二十年间,但三十年相邦冉戈又只有相邦、工师二级,说明尚不固定,而相邦吕不韦戈戟,现所见有三年至八年共九件,全皆统一,有丞,说明格式已经固定。
  (二)秦俑坑出土兵器刻铭也反映另一变化,即16件铍,全皆没有“相邦×造”,三晋兵器铭刻“造”字置于最末,有时用“铸”,赵兵器多“挞剂”,三晋铜器则“造”,“铸”,“所为”皆有,证明“造”为冶工铸造,秦兵器之“造”字则皆置于监造者之后,身分、含义皆不同,相邦、郡守不可能系造兵器,此“造”虽亦表铸造,但却包含有权力意义在内,现省去相邦造,而以“造”字置于寺工之后,是以寺工代替相邦为监造者,16件铍铭刻从十五年到十九年都是如此,而“十三年少府工檐”矛,十四年属邦戈,也都没有相邦监造,上郡所造兵器也有类似反映,我们已发现有二件,一件过去断为秦昭王,另一件误解为寺工矛,现皆确定为秦始皇纪年,今录如下:
  (1)十八年上郡戈(《湖北省出土文物选集》图9、145页)“十八年漆工币(师)口*?守丞巨造、工口(内刻)上郡武库(背刻)
  (2)二十年上郡矛(《湖南考古辑刊》二辑)廿年漆工币(师)攻?丞口造,工口(内刻)上郡武库(背刻)
  十八年上郡戈1957年易县燕下都出土,李学勤同志两次释文不同,但皆定为秦昭王十八年,理由是:“工正”(6),而秦始皇讳“正”,如正月改称端月,里正改称里典,最近看到陈平同志《试论战国型秦兵的年代及有关问题》(7)也论订为秦昭王,除了形制分析外,还提出“师”作“币”,“非诏王在位以前之秦戈所能有”。我早论证工名明确非“正”,此戈铭最大特点是无上郡守造,反映制度变化,非同一般,只能属秦始皇,但当时仅有一例,且误评李文“造”字隶定之非(8),少见多怪,尤为妄说。二十年上郡矛1978年湖南岳阳出土,报导误识“桼”字为“寺”,因连读为寺工师,“上郡”,因有擦痕,亦误摹为“*郡”而不知为何一郡名,丞名下亦有“造”字,亦未识出,此三字至为关键,我虽未见原器,但据摹本,皆可确认,考证只能另详,在此需要引证的,即省去上郡守,而以“造”字置于工师与丞名之后,与十八年戈恰相互证,在我收集二十多件上郡兵器铭刻中,所见只此二例特殊,而又非出偶然疏忽或省略,二者皆表官府正式签署验收,制度久定,岂容随便改变?更主要的是和秦俑坑16件铍铭格式相合,“造”字置于丞名之后,以主造之工师与丞为监造,改变尤为彻底,两者背皆刻“上郡武库”,铸成后交武库保管,制度未变,上郡武库设于上郡治所(我们考证秦为高奴),必由漆垣送上郡,而不经上郡守府验收签刻,如非秦中央改制,就难解释,究竟属于什么原因,需要认真讨论。
  (a)最早注意秦俑坑铍铭现象并提出解释的是袁仲一同志,他以为“反映”君权和相权的消长”,吕不韦被罢相后,秦始皇加强了专制,相对削弱了相邦的权力,以防止相邦擅权作乱,就秦俑坑已出土兵器铭刻而论,确皆无一例外,而且例已过十,必有原因,只是《陶斋吉金录》(5、35)著录一件戈铭:“二年,寺工詟,金角”,此“寺工詟”亦见于三年、四年、五年吕不韦戈或戟,另一面全皆铸“寺工”,所以二年寺工戈肯定亦为秦始皇二年,其时相邦亦为吕不韦,始皇时年仅十四,“王年少初即位,委国事大臣”(《史记·秦始皇本纪》),然而也无相邦吕不韦监造,则不适合于袁文解释,但寺工名后也无“造”字,仅有“金角”,比铍铭为简,不能证明寺工为监造者,可以铭刻苟简为解。
  (b)秦始皇十年吕不韦免相后,直到二十六年统一六国,始记丞相绾,同年诏版称丞相隗状、王绾,中有十六年丞相缺记,十年秦始皇亲政后,可能长期未置丞相,“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如此”(《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此初期无须置丞相,丞相位缺,当然就不能署名,而以主造者工师兼代,这也是很合乎情理的。
  (c)英国牛津大学亚士摩兰博物馆藏有诏吏戈,最初著录于巴纳,张光裕《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876,内刻五字,李学勤同志释为“卅三年、诏吏”,(10)1984年—1985年我被英国剑桥大学选举为客座院士期间,曾短期在牛津大学,也在该馆见到此戈,细察“卅三年”乃“卅一年”误释,“卅”下虽有三横,但其上二横,乃合文符“二”,表“世”为“三十”合文,其下一横较短且不整齐,乃是“一”字,而不能和合文“二”合为“三”字,目验可辨。此三十一年必为秦始皇纪年,因诏吏始设于秦始皇,《史记》称始皇统一六国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金人十二”,“天下兵”指六国兵器,秦俑坑出土大量兵器,则始皇三十二年“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竝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等几次大量发兵,就不可能。不仅不销,而且还要大量铸造,三十一年诏吏戈必为“使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前一年所铸,或有联系,由于铸造量大,就不能依照常规,铭可以苟简,甚至多数不刻。二十六年后虽有丞相,但“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吕不韦免相后,以相邦监造可能中停,而晚期相邦署名监造,也仅是挂名,实际责任主要为主造者工师,天下之事无大小虽皆决于始皇,但兵器验收签刻,不可能亲过问,而由造兵器机构负责,则由始皇决定,一直维持到他晚年。
  (3)十八年上郡戈与二十年上郡矛,首先应该确定五年,订为昭王,“正”字已不足信,形制更不能决定具体王年,只有“币”字,尚不无理由,李学勤同志曾以“币”字为秦昭王与始皇时代根据,但昭王二十年相邦冉戈“工师”已是“师”字,陈平同志又改为秦昭王时可兼用“币”、“师”,而秦始皇时只能用“师”,不能用“币”,可是“二年寺工师”壶师字作“币”,迄今所见大批“寺工”铭刻皆为秦始皇,此壶,二年只能属秦始皇,不可能早到昭王二年,师虽是币的滋乳字,较之为晚,但“币”字行之既久,有了“师”。字后,并无明令废“币”用“师”,人们习惯仍可不改,至少在秦始皇统一文字以前,无法规定秦始皇时只能用师,不能用币。我们确定此二器分别为秦始皇十八年和二十年,主要就是“造”字置于工师与丞之后,前无上郡守,这是表示制度的变化,不是地方官吏所敢任意改变,恰恰秦俑坑16件铍铭反映相同的变化,它说明秦中央和地方情况相同,年代亦合,尽管原因为何?还可讨论,上文所提,仅为推测与可能,但此现象与制度变化,发生在吕不韦免相以后的秦始皇时代,则由秦俑坑兵器年代予以确定。
  注解:
  (1)《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已出版(文物出版社,1988年),二号坑据“试掘简报”(《文物》1978年5期),三号坑据《清理简报》(《文物》1979年2期)
  (2)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9期831页)
  (3)裘锡圭《战国文字中的“市”》(《考古学报》1980年3期294页)
  (6)《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9期,《古文字研究》第七辑。
  (7)《试论战国型秦兵的年代及有关问题》,(《中国考古学研究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
  (8)《新出土秦兵器铭刻新探》(《文博》1986年6期44页)
  (9)《秦中央督造兵器铭刻综述》(《考古与文物》1984年5期)
  (10)《文物》1982年9期46—47页。
  (原载《文博》1990年5期)
  

秦俑学研究/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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