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论著 > 解读秦俑:考古亲历者的视角
兵器篇 玖 秦代军工生产标准化的初步考察——秦俑军工产品的测定与推论
王学理
孙子说:“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孙子兵法·作战》)。十万大军出动,日费千金,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已是“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的规模,其战车、马匹、武器、被服的装备,粮秣的加工,等等,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多种类的军工生产为后盾,是完全不可能的。而秦军武器精良,名冠诸侯,如果军工生产没有一个标准化的要求,没有严格的组织机构和有秩序的生产,也是办不到的。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这早是人们常识范围的事。《周礼·考工记》一书载有制作车乘、武器、量器、礼器、生活用具等手工业产品的规范要求和制作方法,可以说是颇为详尽。它不但是战国初年齐国标准化生产的官书,而且也是春秋末年以来各国推行标准化运动的反映。商鞅变法,曾“平斗桶(斛)”、“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并有商鞅方升这一标准量器传之于世。用法令形式在秦国首次推行一套度量衡计量标准,以此贯彻到官府和民营的手工业生产中去,并以之为衡量产品的准绳。当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不但把秦国原来的度量衡标准颁行全国,而且还使天下“车同轨,书同文字”,秦“半两”铜钱成为全国的通用货币。那么,这些标准化或同标准化有关的措施,对巩固封建政权、促进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出土的有关秦的兵器实物,以秦始皇陵东侧的兵马俑坑最为集中,地层关系也最为明确。其次是在秦的故都咸阳、江西遂川的窖藏里也有不少的发现。零星见于报导的还有秦雍都遗址以及长沙、成都、山西和内蒙古等地。而云梦秦简的出土,更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当时的法律根据。
一 标准化的产品
古代的军工产品,同样也属于“王者之器”。它包括了武器、车马器和军服三大项。因其服从于国家政权的需要,多同民事无关,故多集中在各级官府手工业作坊里。正因如此,才更需要有统一的规格要求。
秦简《工律》:“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是说同一类的器物,分有不同的等级型号,而同属一级的又必须相等。这实际是“同类归并,大小分档”的系列化取得了法律的承认。下面就以实物来验证其推行的结果。
(一)远射程兵器的配套设施
完整的箭,据秦俑坑76束的统计,其中长度在68~73厘米者,计63束;其余在35~50厘米之间。长70厘米的占53.42%;长68厘米的占19.7%;余者,少仅1.3%,多则9.2%。这标明秦箭长一般在70厘米左右。箭的全形结构是竹笴(杆)前端装有青铜箭头,后设羽、栝。箭干表面髹三色漆,黑、红、赭的比例依次是1∶9.6∶3.2。《考工记》载:“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按羽毛部分占箭后端13厘米长的一段折算,则箭全长69.3厘米。可见秦箭基本符合制作规范。至于长短的差别,应是另有分档的。
如果说箭杆迹象容易受地形影响而在计量上多有误差的话,则金属的矢镞就不同了。秦镞有三棱、四棱、三出刃、双翼等几种形式,据我对5769支铜镞的统计,其中三棱式的“羊头镞”约占99.76%。而此式又有平翼、倒刺和杀翼的三种型号,其规格如表一:
《考工记》规定制作杀矢的标准是:“刃长寸,围寸,铤十之。”是说镞首的高度同底边的周长相等,铤长是首高(或底边周长)的十倍。那么,秦的平翼三棱铜镞基本上也符合这一标准。尽管杀翼的三棱铜镞首、铤之比,显得首大铤小,但作为成品的箭长及设羽长度,还是符合制箭要求的。特别是这种镞首加工的准确度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据100支杀翼式三棱铜镞的测定,其结果如表二。
表二里首长和底边的平均数,实际是假定的“标准线”,同秦政府颁行的标准(现已无从探知)当然会有出入。但它毕竟使我们能在比较中看到产品合理性的与否问题。现在,我们可以得出这种镞首在铸造和加工中的误差来:
首长:0.6836+~1.7764-毫米
底边宽度:0.7641+~0.91-毫米
首是钝头三棱锥体,截面作凸曲边三角形。从上表中也可以看出它们的误差甚微,应该说这种杀翼铜镞是些公差范围内的标准性产品。
屈原有“带长剑兮挟秦弓”的诗句,这不仅仅是因为它的性能良好,而且也反映在制作上的讲究。秦弓未曾见到,出土唯见同弩臂结合的弩弓。其干长有1.30米、1.36米和1.40米的几种,而以后者为多。但它们结构的共同特点是:无一例外的是弣径粗于渊、箫部位,外缠革带,表涂赭色漆。弣的中心部有一圈朱红线,既把弓干分为相等的两段,又正对弩臂的“矢道”。弩臂虽然长在71~76厘米之间,但含、矢道、耳(关)、弣俱全,部位也固定。
铜制的弩机机件制作规整,带有通用、互换的性能,其大小如出一模。下面是据26件弩机测定的结果,如表三:
整个弩机的关键零部件,如悬刀的宽厚,望山下部的宽度、基厚,牛的厚度,涉及咬合关系,平均误差仅在1.9192+~1.7608-毫米之间。枢孔直径8.54~12.9毫米,销钉具有互换性。悬刀、望山、牛、牙上铭刻编码一致,足以说明由多部件构成的兵器有生产上的组合化。
(二)长戟的组合化与秦铍(锬)的定型化
秦戟是矛同戈组装的长兵器。拆开,就是矛与戈两柄单兵。
矛头依大小可分为窄长型和粗短型两种。前者是单用的长矛,如陕西户县宋村春秋秦墓的矛,其刃体同骹的长度几乎相等,窄叶高脊,通长27.6厘米[1]。陕西凤翔高庄秦矛通长34.5厘米,不但矛体加长,而且形制上除了叶下角保留圆形外,剖面“十”字形高脊也变为棱形脊,出现了血槽,表面上还经过特种工艺处理[2],这同秦俑坑的矛头有很多近似之处。
至于短形矛,虽有带血槽和不带血槽的两种,但都是定型化了的青铜制品,如表四。秦的短型矛头,形制上因为血槽的有无、长短有差而略显区别,但母体一致,各自定制。既可单独的成为刺兵,又可同戈组合为戟。至于长矛头,是不具备这一用途的。这些都表明秦兵器在生产上,是按序列化进行的。
同样,战国以来秦戟上的矛头也是标准化了的产品。多作长胡三穿或四穿的刃内戈,无孑刺。不论援上起脊与否,均稍上仰。内穿作楔形,铭刻均镌两侧。援、内长度大致相等,像俑坑5柄始皇三年到五年戟的戈头,通常在26.5~26.85厘米之间。宝鸡检选的八年诏吏戈长27.1厘米,内蒙广衍故城十三年上郡守寿戈22.6厘米,广州罗岗十四年属邦戈26厘米,江西遂川二十二年临汾戈23.7厘米,宝鸡凤阁岭二十六年年陇西戈26.3厘米,四川涪陵二十六年蜀守武戈26.2厘米。见表四。
把矛头同戈头合装在一杆柲上,间距21~25厘米,下安装铜鐏。完整的戟全长2.88米。这应是秦戟的一般长度。
铍起源于东周时期的一种扁茎折肩剑,在其演进过程中,也随地区的不同而形式多样。但战国秦铍已定型化,它像是一柄平脊的短剑装在长柲上,后端安鐏。秦俑坑出土长铍(锬)16柄,铜铍头作平脊,楔形铤,“一”字格,通长35.2~35.55厘米,仅有1件长36.45厘米。铸造的时间虽然先后经过五年(秦王政十五年到十九年,即公元前232年~前228年),但型制、大小如出一炉,加工程序也似一人所为。铍格径39.2×19.88~40.6×18.32毫米、厚6.94~7.6毫米,穿孔同铍基正好套合。帽状的铜镦,口径深浅一致,均具有互换性。柲径都是35毫米,唯柲的全长在3.59~3.83米之间,稍有差等,但总可说是合乎标准的长柲刺兵。
注释
[1]陕西省文管会秦墓发掘组:《陕西户县宋村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10期。
[2]吴镇烽等:《陕西凤翔高庄秦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三)青铜长剑加工工艺的标准化
秦俑坑出土青铜剑17柄,其中除了1柄长83.1厘米,一般长90厘米以上,最长的可达到94.4厘米。均属长型铜剑。按照圆首和扁首可分为两式,在制作上都有冶金成分配比合理、加工精细两大特点。
秦剑是青铜铸件,无论是由脊或是从刃做切线,都可以得到两个全等的几何体。这种对称形的产品,首先是来自模型的准确。由观察知,剑的身、茎系采用双合范一次铸成,经化学分析的287号剑,铜占74.64%、锡占22.13%、锌占1.14%、铅占0.15%。《考工记》规定,“大刃之齐”的配比是“三分其金而锡居一”,即铜占75%,锡占25%。秦剑的锡、铅含量合起来,基本接近于《考工记》的标准规范。其洛氏硬度达到HRC22~24度,大致相当于中碳钢调质后的硬度。
未发现秦剑存在气泡造成的“砂眼”,其内部组织结构紧密,而表层的硬度又高于内部。这除了纯熟地掌握冶铸技术之外,显然是经过“取砺取锻”加热锻打的工序,消除了内应力,使分子结合紧密,组织细化。再经过锉、铲、揩、磨,使表面整洁,光洁度可达到▽9~▽10。
秦剑棱脊规整,厚薄相宜,表现了加工器械产品的标准化。锋的两刃夹角是51~65度的锐三角形。身呈细条的兰叶状,中脊自锋至基成一条直线,两刃随锋刃呈锐头锥形(∧)之后,收缩为一段“束腰”,接着逐渐加宽。除了近格处是剑身又厚又宽的地方之外,其厚度同宽度作反相变化,即剑身宽的地方其厚度减薄,剑身收缩的地方其厚度加大。脊侧之两从线虽然同两刃构成等距的曲线,但两刃的磨纹除“束腰”前的一小段随锋作辐射状变化外,剑身的大段均呈垂直于脊的平行线。结合整个部件可以看出当时已经使用着锯、錾、锉、刨、磨、钻等加工手段,而且还应有一套卡具和定向标尺,只有使这诸多的工具专业化才可实现兵工产品的标准化[1]。
同一些矛、镞、殳、鐏等兵器的铜件部分一样,有些剑的表面光滑而呈浅灰色。经激光显微光谱等检验,其表面有一层致密的含铬化合物的氧化层。像22号三棱杀翼铜镞,表面铬的含量是0.87%~2.23%,厚度约10微米;287号剑表层含铬量是0.6%~2%,厚度约10~15微米。用铬盐处理金属表面,使之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从而增加了合金抗腐蚀的能力。秦俑坑兵器和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墓铜镞表面上也都经过铬盐氧化处理,可见我国远在两千多年前已能就地取材,利用烧陶、冶铜、炼铁的控制温度经验来处理金属表面了,不但是世界冶金史上的一大发明,而且为标准化产品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
秦代兵器制造已专业化,它不但包括这些金属兵器的冶铸、机械加工和表面处理的各道工序细密而严格,而且还有木工、皮革一套制作技术。像盛装兼保护兵器的箭箙、弓韬、弩弢,保护铍、戈、矛等刃的小弢。这些也都是按照规定的标准而生产的。像箭箙呈口大底小的倒方锥袋状,口径5×177~3.6×21厘米,底径8×9厘米,深约32~39厘米,个别的长及50厘米。底垫侈腿的条状木座,口沿为麻绳类编制物。箙背部都有一个贯通上下、长约60厘米的云形木撑杆,并用韧性的藤条连接箙底,以承托箭束的重量。每箙插入一百支箭,符合“每弓者一箙百矢”(《周礼·夏官司马》郑玄注)的配发定额。
由前面的阐述,我们看到秦兵器制造趋势早已转向专业化、产品标准化、生产系列化、零部件通用化。尽管这对于今天我们所说的“三化”要求来说,是极不完善的,也是不够严密的,但毕竟是有意义的,因为它是历史的产物。
注释
[1]参见本书《秦俑坑青铜兵器的科技成就管窥》一文。
二 车马具零部件的通用化与装配成型中的组合化
《考工记》说:“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车是多工种的综合产物,也往往是衡量当时工艺水平的标尺。其任载性能的好坏,依设计的合理与否而定。所以《考工记》对于车的制造及其对于同武器配合关系的规范也就特别详细。
秦的军车分为两种,一种是作战的戎车,一是运载的辎重车。目前所能见到的秦车,还是秦俑坑出土的实物与遗迹,统计如表五。
秦俑坑的战车,由木质及金属钩件组成。经过火焚后留下来的仅是些铜零件、压印及炭化了的痕迹。加之坑顶坍塌,文物受到长期重压,因而要从重叠挤压在一起的迹象中清理出车子这错综复杂的关系来,困难是很多的,因为本身变形、地面起伏,所以丈量出的尺码就免不了有所出入。根据上面的统计和我们的观察,大概可得出这样一些认识:
第一,这些战车的大样尺码规格是划一的,如车舆后轸两个相对而又相等的车阑,加上门道宽,即是舆的宽度。在以轴和毂之长比对,就可以确认“150厘米”是舆宽的标准尺码。因为在轴头上确也给軎、辖留出来20厘米的一段长度,即:车轴的外露部分长度是:〔(250—150)厘米—(30厘米×2)〕÷2=20厘米;同样,用铜角柱和轮径对比,也应确认车舆的标准进深是120厘米。以陶马的长(2米)和舆的进深(1.2米)比,则辕长在3.7~3.9米之间。
第二,车子的同类零部件是标准化的通用件。像毂、牙、辐、衡、辀及其铜构件等,各自的几何形状、尺码、表面质量和机械性能,必定一样,因而可以做到互相替换。
第三,车子的舆、轮、辀、衡等部分均可成为一些组合的单元。《考工记》有“轮人为轮”、“为盖”,“舆人为车”,“辀人为辀”的记载。对比中可以看出,秦车的制造也同样体现了分工的专业化和组合化。做到独立制件、分类储存,在装配时才组合成器。
战车的车马具和鞍具的穿连部分,凡属绳索和革带者,均已腐朽无存。留下来的铜衔、镳、大泡、环、筒管、三叉管、带扣、石质的辔缰链条,也都是同类同型的。显然,都是些预制的通用件。
马鞍同样是军工生产的一项主要内容。由秦骑兵俑的马鞍看,它是在马背上铺一块近于方形的软垫,再在上面贴附一块由密集的大盖钉穿缀的革垫,即所谓鞍鞯。鞍的固定点有两处,一是肚带,用参扣勒紧;一是套在尾下臀部的鞦。这种简单的马鞍,即没有攀胸和足镫,鞍也不起桥。表明它是极不完善的,还处在低鞍的阶段。不过,战国时期,骑兵既已登上战争的舞台,马鞍作为军需用品,当然也并不因为其简单而不列入军工生产的。不知是否属于专门从事革制品制作的“鲍人之事”?诚若此,也为工艺专业化提供了一个力证。
战国后期,各国军队的组成,都属于多兵种的武装集团。车兵、步兵(包括弩兵和“长铍兵”)、骑兵都在秦俑坑映现出它们的影子。其所用的武器、服装装备都得仰仗于官营手工业作坊。就是整套指挥系统的标识,如钟鼓、旌旗、徽章等,应都是由专业化生产大军而按标准来制作的。
三 军服生产的专业化
秦简《金布律》:“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这里“禀衣”是指无妻的奴隶,并不包括士兵。而且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出土的两方木牍上,有士兵黑夫和惊要钱买衣的信。但从“为禅裙襦”,“自以布此”看,很明白,它绝不是外著的军服,而属于“亵衣”之类,即贴身内衣和常服。再由“禀衣”缴钱和褐存大内知,秦国设立有大规模的被服手工作坊,而且是从铜铁、皮革、胶漆、染织、麻缕等原料加工开始,进行剪裁、缝合编缀等一系列复杂过程,最后才把成农上缴到武库、大内储存、配发。
根据军服的特点,在手工业内部有着男女的分工。用铜铁制作、皮革裁剪,是男工师和匠师(工)的事,而女子则“操缗红及服者”,“用针为缗绣它物”(秦律《仓律》)。
从陶塑武士俑所著的战服观察,由头至脚,可说是披挂齐全的。韬发的有长冠、切云冠、武帻、武弁(也当有胄),护项者有曲领,外著曲裾战袍,或袍外擐铠甲。腿裹膝缚或札行膆,或套胫衣、附注。足登履、屦或合鞮。型式各别,大小有度[1]。例如:曲裾战袍有三种,袭、襗重掩、长垂护膝;絮衣大襟,平摆露膝;褶衣短小,仅盖腹背。秦简《金布律》:“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三十六钱。”分等用料,有着严格的规定。这里的褐虽然指的是发给囚犯御寒的粗布麻衣,同秦俑袍对比知,秦军服款式、型号、质料,用料多少,自然也是有标准可循的。
秦俑铠甲有七种型号,“将甲”先以皮革为地,嵌缀小片甲札,前叶三角倒垂,遮蔽裆前,披膊宽博,文绣周边;“佐甲”有前无后,取背带式;“御甲”修长,臂釬、护手和盆领齐全;“步甲”胸、腹、腰、背和双肩都是大札叶连缀;“骑甲”短小及腹,便于马上彀射。这些甲衣,不但型式依军职身份的不同而不同,而且札叶的大小与多寡、编缀的次序、组合的方法,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效律》规定:“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备其不旅衣札。”这里的“籍”就是制造甲衣上、下旅各部分札叶数的明文规定。剩余的札叶,应如数上缴;反之,一领甲的札数不足得责令补赔。同样,秦律中有很多赀甲、盾、络组的条文,其本身也足以反映出秦政府所规定的标准。
注释
[1]参见本书《秦俑军服考》一文。
四 制度化的生产环节
为了确保军工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产品的质量,有效地为封建兼并战争提供“坚甲利兵”,秦政府制定了一套具体措施,并切实地把它贯彻到生产过程中去,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一)严格工序,坚持标准
兵器生产同多部件组合的产品一样,因各部件的作用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性能要求,故而在制作中就有着专业化的分工。《考工记》有“冶氏为杀矢、戈戟”,“桃氏为剑”,“函人为甲”,“矢人为矢”,“庐人为庐器”,“弓人为弓”的记载。很明显,同是制箭,铸造箭镞归“冶氏”,最后设羽装笴(箭杆)成之于“矢人”。同是造长兵器,戈、戟这金属首的冶铸加工,归“冶氏”,最后装柲为器者则成之于“庐人”。多工种、多工序是生产中的进步现象。战国秦更注意工序前后承续的关系,上一道工序中制作不合格者,是不能交给下一道工序的。
军工产品的器形、质量和性能有着统一的标准,不能混淆。秦简《工律》规定:“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出。”“程”就是规格,是计量性法规。它对于生产者和主造者,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兵器的外表涂色为例,《效律》就明确地说:“殳、戟、弩,漆*(左氵右丹)相易殹(也),毋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像秦俑坑戟柄涂黑漆,上面有两段红色,或涂绘朱红图案;弩臂表面颜色深赭,前后一致;箭杆黑、红、赭三色长短一定,尽管百支同插在一箙中,也是高矮等齐的。颜色、大小各不相混。
(二)勒名刻记,层层督责
《吕氏春秋·孟冬季·十月纪》:“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以行其罪,以究其情。”秦兵器多刻铸有督造者、主造者和造者的籍贯和名字,如五年戟铭刻:“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詟,丞义,工成”。十二年上郡戈刻“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骑”,既有制造时间,又有“百官之长”的相邦(或郡守)和下级工官,直至普通工匠,有身份、有名字。这可说是秦兵器制度化了的款式。
秦简《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秦俑坑的战车和铍弢,不能像在铜兵器上那样的可以“刻久”,于是一律用朱红色漆书写“寺工”二字。
对不加标识的行为,是要处罚的,像《秦律十八种·效》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即使标识错了,也是要论罪的,《效律》说“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刻记官名、工名,是为了追究责任,同时也督使各级管理者和生产者加强责任心。
(三)规定任务,限制定额
任务是对手工业作坊说的,定额则是手工业工匠完成工作量的时限。《秦律杂抄》:“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匠及丞赀二甲。”生产任务是按年制定的,中途如果转产,必须有秦政府的“命书”。产品也是按年记账的,秦简《金布律》规定:“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年计之”。当然还是为了检查手工业工场完成年度定额的。
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事等。”这是说新工的生产定额是:头一年折半计算,第二年就应同老工匠完成的数额相等。在计算工作日时,要考虑到有效工作日和劳动力素质这两大因素。《工人程》规定:冬季三天相当夏季的两天。计功时,又注意把掌握技术工匠和辅助劳力、性别和年龄龄加以区别。像做零杂散活(相当现在所谓“小工”、“零工”)的“冗隶妾”二人相当于工匠一人,以部分时间服役的“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满七岁可以役使的“小隶臣妾”(相当后世的“童工”)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四)刻记标识,检验把关
对军工产品,除了“勒名”外,还要“刻久”,以作为识别的标志(“器识”)。秦俑坑里的剑、铍、弩机上除了刻画符号外,还有数字编码,这大概就是标记次第的“识”。
在手工手坊里,一旦完成生产过程,作为成品就必须有封检,如玉检称作“琼”(秦简《法律答问》)。在检上要题写该物品的大小、规格和价值等。秦简《效律》是关于检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规定,其中对兵器、铠甲和皮革等项尤为详细。这种核验的“效”制,有不少是在作坊里进行的,对于数量大小合否规定(“公器赢,不备”)、标记的有无(“刻久”)、次第顺序(“识佴”)等内容审慎极严,像布的质量粗恶、长宽不合标准的,绝不允许上市(秦简《金布律》),而对军工产品不合乎标准的还要处罚。
(五)开展评比,有奖有惩
为了考核工师和工匠的工作成效,秦政府建立了“省殿制”。从漆园、采矿,到手工业作坊,广泛地进行评比。《秦律杂抄》规定:“省殿,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考察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的,主造者受罚。连续三年不能改变面貌的,就加倍惩处。
省殿,这当然是由主管的上级部门进行品评。而产品的使用效果,是检验的又一重要方法。《秦律杂抄》说“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答)五十”。《司空律》:“为大车折鞪(輮),辄治(笞)之。”
五 法制化的管理制度
(一)制造权及其组织机构
军工产品不是商品,制造权要牢牢地掌握在国家之手,民间是绝不允许私造的。
少府系中央政权机关的九卿之一。它是管手工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收入纯归皇室。据载,将作少府“掌治宫室”,是主管工程的官职。《通典·职官九》说它的属官“中校署掌舟车杂兵仗厩牧”。由秦“十三年少府工檐”矛及太原检选的五年吕不韦少府戈知,直属于国君的少府设立有各种手工业作坊,从事着国君和皇室所需的各种器物和服饰用品的生产。兵器和其他军需用品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少府作坊的专业产品。中校署,也掌握着一些兵器的制作。秦俑坑出土有20多件“寺工”兵器(戈、矛、戟、铍等)和车马器,始皇陵园内也有大量的“寺”字建筑材料(筒瓦、板瓦、脊瓦等)的发现,这本身就表明它具有为王室服务的性质。“寺工”即是少府下属的为王室主造兵器和车马器的内官。而陵墓建筑用材,是特有的专项工程。在汉代属于“东园秘器”之一,其生产作坊大概就属于将作少府所管辖。
另外,秦简《工律》也有“工室”校正衡器和量器的规定,知其为直接管理手工业的核验机构。当然,它又是封建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汉代至少分有“右工室”和“左工室”(《封泥汇编》),也当归汉少府属官之一的“考工室”管。秦简《均工律》还有工师教新工,“盈期不成学者,藉书而上内史”的话,能否说明“掌治京师”的内史也是管手工业并属于工师的上级呢?
从秦中央到郡县一级的地方政权,都拥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官营手工业作坊。军工用品,是其专项生产的内容之一。析言之,中央一级专事军工生产的作坊归“寺工”,主造兵器、车马器和服装;而在郡县设立库冶作坊,主造兵器和车马器。从兵器铭文看,秦的军工生产,同齐国、三晋一样,实行三级监造制度。中央一级,由相邦(丞相)代表国家监造;郡县一级,由郡守代表政府监造。领导工匠并主管生产的是“寺工”、工师及副手的丞,或士上造、工大人等所谓“主造者”。而“工”则是直接从事生产的“造者”。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在少府或内史的领导下,由相邦和郡守管辖、临督工师率领“百工”,严格地按国家颁发的标准(“程”)从事生产的军工系统。
(二)生产者的身份和技艺的传授
由秦政府经营的手工业,无论是专门的军工作坊,或是兼营的手工作坊,从事生产的不外是两类人,即:一是掌握技艺的自由人,像工师和工,也包括服兵役的“更卒”;二是怀有技艺的官奴隶,其中有罪犯隶臣妾及鬼薪、城旦等刑徒,还有他们的子女(“奴产子”)与“寇降”(战俘)。两类人中,前者只占少数,后者是在严刑峻法下造成的社会罪犯,是封建专制国家获取大量无偿劳动力的一大途径。
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工师,据《吕氏春秋·季春纪》载:“令百工审五库之量……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陈祭器,按度程”(又见《礼记·月令》)。可见工师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管理手工业作坊的工官,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是具有专门技艺的劳动者,成为工匠的师傅,工匠精于技术,勤于工作,通过自己的手艺改善社会地位,工匠中的出类拔萃者,有可能升到工师的地位。所以工匠受到重视,也应是秦统治者国家发展军工生产的一项重大措施。
秦政府重视军工生产,注意技术力量,把握着三个环节:第一,培养新工。秦简《均工》:“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第二,控制劳力。《均工》:“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仓律》:“女子操缗红及服者,不得赎。”第三,招徕“客工”,继续执行商鞅变法以来的徕民政策。这些做法都保证了秦国手工业军工技术的更新、队伍的稳定和后继有人;同时,对促进各地区经济和技术的交流起着积极的作用。
重视技术是服从于发展军工生产的目的。因此,法律干预官营手工业又成为另一种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秦简《工律》、《司空律》、《效律》里多有惩罚工匠的条文,苛繁细琐,显然是套在工匠们颈上的道道枷锁,动辄得咎。
(三)库藏制度
兵器藏之于“武库”,刻铭明确,如秦昭王二十六年戈铭:“二十六,丞相守□□造,西工宰阄,工□。武库”[1],其他的还有始皇五年吕不韦少府戈[2]、十三年少府矛[3]、石邑戈[4]等。同样,郡铸兵器也有自铭“武库”的。至于在印章、封泥、秦简中提到藏器于库的材料也比比皆是。
军工产品贮藏在武库,也多产于武库下设的官营手工业作坊。所以说,武库不但藏器,而且造器。武库设立在中央的,见有雍(今陕西凤翔县南)、栎阳(今陕西临潼县东北武家屯一带)、咸阳(今咸阳市东的窑店镇一带)等秦的故都。设立在郡的,有上郡、河东郡、蜀郡、陇西郡和上党郡等地。县一级不见设库,有库冶的也是郡管。武库在库冶地点也并非一个,往往根据“分类贮藏”的原则就有好多个,像咸阳有“武库”、“北库”,上郡有漆(今陕西葭县)、高奴(今陕西延川县)、图等处。
武库不但是制造、储存军工产品的场所,而且也是同军工有关的原料供应点。秦简《效律》:“官府臧(藏)皮革,数*(左禾右汤的右半部)(煬)风之。有蠹突然,赀官啬夫一甲。”《金布律》:“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吕氏春秋·季春纪》也说:“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无或不良”,所列数种多是制造武器、军服的原材料,是藏之于“五库”(即“武库”)之中的,因之需要工官查验审度,防虫、防朽、防盗,保证供应。
对于秦代的库藏方式、内部结构等问题,截至目前我们还很不清楚。秦俑兵器仅仅给我们显示了它具有完备的保护设施,如箙、韬、弢等。是否有“兵兰”和“弩锜”这类设施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秦始皇陵东侧内外城之间有“铠甲坑”的发现。一领领石铠甲和兜鍪,尽管穿缀的铜络组(连线)腐朽,致使札叶散开,叠压铺陈坑底,况且石质甲衣也非实用。很显然,模拟性的铠甲所置放的这处规模很大的坑,也当是“武库”的再现。那么,当年这些石甲和武器是怎么放置的呢?还是不清楚。不过汉长安武库有兰锜的迹象,马王堆三号汉墓有兵器架实物的出土,再证明之以沂南汉画像石,应该确认秦武库中也当有兰锜一类放置设施的。
秦的库藏制度是很严密的。首先,建立有藏品的登记账簿——“计”,而且要定期检验——“效”,损耗要注销,做到藏品同登记簿相符。其次,发、领、交,手续齐全;再次,派有重兵把守,注意府库安全。最后,对失职者严加惩处,从谇、赔偿到赀甲、盾等,在秦律中比比皆是。
注释
[1]王红武、吴大炎:《陕西宝鸡凤阁岭公社出土一批秦代文物》,《文物》1980年第9期。
[2]张颌:《检选古文物秦汉二器考释》,《山西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3]国家博物馆藏品。
[4]许玉林等:《辽宁宽甸县新发现秦石邑戈》,《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3期。
解读秦俑:考古亲历者的视角/王学理著.—北京:学苑出版社,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