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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篇 拾 秦俑兵器铭文汇释与造器编年的完善化——从铭文汇释看文例的变化过程
王学理
秦俑坑出土大件的青铜兵器上多镌刻文字。部位在戈和戟的内、外两侧,矛骹上,铍身及其茎、格上,剑基和弩机的各部件上。字数少则一两个,可连读。书体作小篆者,刻划得纤细流畅,宛若游丝;錾凿者笔画似楔,规矩而简洁;铸铭则宽博方整。至于铭文内容提供的学术资料,更是多方面的。
一 秦俑兵器的铸造年代与铭文内容
(一)几件铭年兵器
秦俑坑出土有铭文的青铜兵器,列如表一:
从上表中知,秦俑坑有明确纪年的兵器主要有5件铜戟(戈)和16件铍。戟(戈)的年次有三、四、五、七,省造者是“相邦吕不韦”。铍则铭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等年。欲知这些兵器的纪年属于某一代秦君的年号,而最早的“三年”铭和“相邦吕不韦”刻铭则是解疑的关键。
《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庄襄王元年,以吕不韦为丞相,封为文信侯。……庄襄王即位三年,薨,太子政立为王。尊吕不韦为相国,号称为‘仲父’。”《秦始皇本纪》又载:“十年,相国吕不韦坐嫪毐免。”[1]因为秦俑戟铭早的纪年是“三年”,而吕不韦从公元前249年封“相国”到公元前237年“免相”的这十二年任相期间,又恰恰经过了秦庄襄王和秦始皇先后这两个“三年”。那么,此戟(戈)究竟造于那位秦王的“三年”呢?经过排比论证,我认为当以秦始皇的三年为是。根据是:
第一,从同坑出土的纪年戟铭看,三、四、五、七几年差不多是连续的。若联系陕西宝鸡检选的“八年相邦吕不韦”戟[2]和四川青川出土的“九年相邦吕不韦”戟[3],至少可以确认,从秦始皇三年到九年间是连续铸造兵器的。这无疑也符合当时的政治和军事形势。我们知道,在秦始皇“初即位,委国事大臣”时,吕不韦以相国的身份,雄心勃勃,“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曾经连年用兵,攻三晋,败五国攻秦之军,平定叛乱。此时为适应战场上大量使用兵器的需要,军工生产当然是不间断地在进行着。
第二,“寺工”一名,最早见于秦庄襄王二年(公元前248年)的“寺工师初”壶[4](图Ⅱ-10:1)。而在秦始皇时,它是使用最为频繁的一个词。但先后的称呼却截然两样,前者的“寺工师”当系“寺工工师”之省;后者如秦俑坑出土铜戈、戟、铍、鐏上铭作“寺工□”或“寺工”,显然,单称“寺工”者,指的是主造兵器、车马器和兼作宫廷用具的中央官署之名;而“寺工”铭下有连文者,则是寺工里工师的职称和私名,如“寺工詟”,“寺工邦”、“寺工周”等。当然,“寺工”作为职务和职称,本来就具有“工师”的身份。不过,有关秦的文献中,只称“工师”,而在器铭中才省称为“寺工”[5]。所以“寺工师”同“寺工□”的区别,正是庄襄王同秦始皇造器时铭刻变化的标识。有一残戈的内铭作“二年,寺工詟,金(丞)角……”[6],既不作“寺工师”,也缺少“相邦吕不韦”或代表中央督造的其他人,该作何解释?细审“寺工师初”铭文,它只出现在一件“二年”铜壶上,而“寺工詟”则连续出现在二、三、四、五年的戟铭中。工师代表“寺工”制造兵器,既是百工之长,就不可能在庄襄王二年并存“寺工师初”和“寺工詟’二人。再由詟从3~5年一直从事和主持制造兵器知,“二年,寺工詟,金(?)角”戈不但属于秦始皇二年相邦吕不韦督造的兵器,而且还是由庄襄王到秦始皇刻铭制的过渡型。所以,秦俑兵器上的“三年”只能是秦始皇的年号。
第三,“三年相邦吕不韦”戟铭中的“丞义”,还见于秦始的皇五年、七年相邦吕不韦戟铭。“工窵”之名出现于“三年相邦吕不韦”戟铭中,还后见于秦始皇十五、十七、十八年的“寺工敏”铍铭中。相反,“义”和“鸾”不见于“三年”之前的器铭中。故此二器的“三年”结合“詟”、“义”、和“窵”等工名,当以始皇的纪年为是。
基于前述的理由,秦俑坑出土的铭年兵器铸造时间有着明确的秦始皇纪年。综合其他因素,那些未铭年的兵器也当是统一六国之前的铸造物。
注释
[1]《战国策·秦策一》:“卫鞅亡[魏]入秦。孝公以为相。”“相”是最高文官的最早称呼,随后则正式设置丞相。《史记·秦本纪》载:惠文王十年“张仪相秦”,更元七年“乐池相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四川青川郝家坪秦《田律》有“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之句,可见武王设置丞相的记载是可信的。但“承相”在秦始皇以前的兵器铭刻中都称作“相邦”。因为自秦惠文王四年相邦樛斿戈开始,无不如此。
丞相又简称“相”。《史记·范雎列传》载:昭王先以魏冉为相。后以范雎为相,又加赐“相国”。可见在战国末年,丞相和相国的称呼是并用的。这在《秦始皇本纪》和《吕不韦列传》中对吕不韦的称呼上也反映了出来。
丞相又尊称为“相君”。
[2]八年吕不韦戟铭:“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吏图,丞酨,工奭”(内内刻),“诏吏”(内外铸),“属邦”(内外刻)。参见李仲操:《八年吕不韦戈考》,《文物》1979年第12期。
[3]九年吕不韦戟铭:“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内内刻),“蜀东工”(内外铸)。参见尹显德:《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考古》1991年第1期。
[4]二年寺工壶铭:“二年,寺工师初,丞拑,廪人莽三斗北寖(寝)”、“莤府”。参见李光军等:《咸阳博物馆藏的两件带铭铜壶》,《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6期。
[5]《吕氏春秋·孟冬纪》:“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云梦秦简中有如此一些记载:“工师善教之”(《均工》),“省殿,赀工师一甲……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秦律杂抄》)。
[6]端方:《陶斋吉金录》5.37;邹安:《周金文存》6.11。
(二)纪年铭文内容释例
秦俑铭年兵器关于分级负责的监造制度,表现在戟和铍铸造的时间进程上,前后似有不同。
三年至七年相邦吕不韦戟铭中,由高到低的职务依次是:“相邦—→寺工—→丞—→工”四级。其中的前三级属于管理者,而只有“工”才是直接的生产者(图Ⅱ-10:2~5)。
“相邦”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国家的兵工生产,是督造系统中的“省者”。秦孝公时铸造有“十三年大良造鞅”戟[1]、“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矛[2]。铭文中提到的商鞅是以大良造或左庶长的身份监督生产的,但并不是直接从事铸造的主持人。同样,秦俑兵器铸造的省者,只能是相邦吕不韦,而并非他人。
“工师”本是手工业工匠中具有较高技艺和职务的师傅,按《礼记·月令》郑玄的说法,属于“工官之长”。在秦时,工匠的生产地位相当高,是“相邦”下边具体的“主者”。他不单是收徒传技的师傅,而且是生产的组织者、查验者,实际上是在对王室负责。《吕氏春秋》记载:天子“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无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无悖于时。”(《季冬纪》)“工师效功,祭器,按度程……必致功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孟冬纪》)。所以工师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自不待言的。但自始皇以来,除了地方手工业生产兵器仍用“工师”之名外[3],凡中央官府手工业生产的兵器都用“寺工”。这必定是同直属王室、为王室生产的特殊性质有关。因此,“寺工”既是官工之署,也就成了工师的职务名称。所谓“寺工某”,实则是“寺工工师某”,如“寺工敏”即“寺工工师敏”。秦俑坑戟铭中出现的寺工工师是“詟”和“周”两个人,如果再加上长铍上的寺工“敏”和“邦”,计有四人,而由“詟”和“敏”主造兵器的时间就长达五年之久。
器铭中的“丞”,也是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的师傅,同“工师”都属于生产中司造的“主者”。但丞的地位低于工师,当是工师的副手。不过,在十三年相邦义戟铭中,还有个“工大人”位列“工师”和“工”之间[4],其地位是否相当于“丞”?在秦俑戟的丞,只见有“义”和“我”二人。
“工”是掌握生产技艺的工匠。在官府手工业中,是制作产品的直接承担者。地位低下,属于劳动者阶级。秦俑戟和铍上出现的工名有窎、可、成、竟、黑、目等六人。相邦、寺工工师和丞的职务相对稳定,工名出现较多。而这些铭文兵器是兵器中很少的一部分,出土的又是未被发掘中的一部分。由此不难想象。秦的军工生产的规模一定是很大的。
由相邦(或丞相)代表中央督造兵器的作法,可以说它是同有秦一代相始终。秦俑坑出土的相邦吕不韦戟,是秦始皇三、四、五、七年生产的。从“二年,寺工詟,金(?)角”戈知,时间还可提前到秦始皇二年。往后可证的还有八年、九年吕不韦戟[5]、十七年丞相启状戈[6]和二世元年的丞相李斯戈[7]。那么,我们从前后的相邦(丞相)戟(戈)中,可以看出秦对兵器的生产由管理、监督、检验到生产已经形成了一套“省—→主—→造”的三级制。如表二:
秦铍的铭文体例,和戟(戈)铭不同(图Ⅱ-10:6~9)。表现之一,就是没有刻监造的相邦(丞相)和丞,如“十七年,寺工敏造,工窎”。表现之二,就是同战国时期关东国家的长段铍铭也不类,像赵国四年的春平侯铍正面就有“四年,相邦春平侯,邦左军工师岳身,冶匋沥执齐”等19个字,背面还有“大攻(工)看(尹)肖(赵)间”5个字[8](图Ⅱ-10:10)。三十三年韩铍的铭文,作“卅三年,*(上酉下大)(郑)命(令)*(左木右畗)*(左氵右上子右下田)司*(上宀下伐)(寇)肖(赵)它*(上止下土)库工币(师)皮耴冶*(上尹下月)(尹)启造[9](图Ⅱ-10:11)。秦铍上的刻铭都是短文,也可能是出自这样的考虑,即:因为相邦是当然的监造者,故而从略;只有寺工才是实际的主造者,对其产品负责,因此须“物勒工名”加以突出。诚若此,就连他副手的名字也隐而不显。
注释
[1]十三年大良造鞅戟铭:“十三年,大良造鞅之造戟。”参见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6;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20.21;邹安:《秦金文录》41。
[2]十六年大良造矛铭:“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雝矛”。见于省吾:《双剑誃吉金图录》50,《三代吉金文存》20.60.1
[3]二十六年蜀守武戈铭:“武,廿六年,蜀守武造,东工师宦,丞业,工□。”参见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戈》,《考古》1976年第1期。
[4]十三年相邦义戟铭:“十三年,相邦义之造,咸阳工师田,工大人耆,工*(左禾右贵)。”秦戟(戈)中有“工大人”者,仅此一例。参见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584。
[5]八年吕不韦戟铭:“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吏图,丞酨,工奭”(内内刻),“诏吏”(内外铸),“属邦”(内外刻)。参见李仲操:《八年吕不韦戈考》,《文物》1979年第12期。九年吕不韦戟铭:“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内内刻),“蜀东工”(内外铸)。参见尹显德:《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考古》1991年第1期。
[6]田凤岭等:《新发现的“十七年丞相启状”戈》,《文物》1986年第3期。
[7]许玉林等:《辽宁宽甸县新发现秦石邑戈》,《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3期。
[8]旅顺博物馆:《旅大地区发现赵国铜剑》,《考古》1973年第6期,
[9]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文物》1972年第10期。
(三)戟、铍上其他部位的铭文要义
秦俑青铜戟和铍上除了纪年、监造系统两大部分铭文之外,在其他部位如戟(戈)内外侧、铍的身、茎、格上也都有铭文。不过,这些部位上的铭文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内容上多为炉冶、库名和器物编号;第二,系铸铭或錾铭,书体显得规整、庄重而醒目。譬如戈内外侧的“寺工”二字属于铸出的阴文,笔画粗壮,锋端平齐,有似今日之“黑体”字,同器身上刻画的长篇铭文潦草急就的作风形为二致,显然在于强调铸器官署的权威性;第三,戟铭内容单一,铍铭则显得庞杂。
戟内之外侧和铍身、茎、格上的铭文综合起来,包括了七方面的内容:
一是铸造兵器的官署,如“寺工”;
二是库名,如“左”代表左库;
三是以天干为兵器部件分类的编号,如丙、丁、戊、壬等;
四是以地支为分类的编号,如子、午等;
五是天干和地支配合编号,如子壬五、子乙六等;
六是用数字作为编号的,如二、三、五、六、八、十三、十六、廿、卅、五三、五九、六二、八七等;
七是以上六类之外的,如“文”等。
从这些兵器的编号上,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些看法:
秦俑坑的兵器系相邦督造、是寺工管辖下的专业化了官府手工业作坊的产品,库藏专有而集中。中央的武库数并非一处,但也不很多。目前搜集到的库名,不过“武库”、“上库”、“北库”等[1]。那么,既有“上库”,当有“下库”[2]。同样,咸阳既有“北库”,也许还有南库。
第二,武库不但储藏成品武器,而且也是造器之所。三晋兵器铭文中多冠有库名,可知其武库中就没有冶铸的作坊。
第三,秦俑坑以天干、地支或二者结合,或数字编码的兵器,以长铍为最多。若以此编码推算,其兵器的铸造量必然是个不小的数字。结合秦俑一号坑执铍武士俑群的单独编列看。足见在战场上对铍的需求量是多么的巨大!因此说“强弩在前,锬戈在后”(《战国策·燕策二》)的话,绝非“纯系游说之士的夸张之词”。
注释
[1]在秦都咸阳遗址曾出土带有“北库”铭文的铜构件,参见陕西文管会、博物馆勘察小组(王学理):《秦都咸阳故城遗址发现的窑址和铜器》,《考古》1974年第1期。五年吕不韦少府戈上有“武库”的刻铭,参见张颌:《检选古文物秦汉二器考释》,《山西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2]三晋兵器铭刻中见有“左库”、“右库”、“上库”、“下库”等。参见黄盛璋:《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的问题》,《考古学报》1974年第1期。
(四)弩机铭文与标准化的机件
弩机机件多有简单的编码刻记(图Ⅱ-10:12),内容主要有六种,即:(1)数字编码;(2)天干地支;(3)图案符号;(4)库名;(5)不认识的符号;(6)不明含义的文字。其中以数字为最多,大概包括了1~8、10~18、20~22、25、26、30、31、34、36、40、42、55、70等。
图案符号类,是很有艺术趣味的一部分刻记,如Ⅰ、Ⅱ、Ⅲ、*等。
不认识的刻画不多,见有四个。不明含义的是“文”、“王”二字。
干支最少,有酉、丙、午、卯、寅等。
从弩机的铭文和刻记看,数字编码和图案符号主要用于同一弩机的配套机件上,如悬刀、牛、钩牙上錾有同一数字的有“五十五”、“卅六”,悬刀和钩牙相同的有“十五”、“卅”、“卅四”、“*”,望山和牛具相同数字的有“六”,悬刀和牛相同的有“五”、“六”,钩牙和键相同的有“卯”、“丙”;牛和键相同的有“三”。但绝大多数弩机上的编码并不统一,像同一弩机上的悬刀、牛和钩牙分别刻三种符号,更多的弩机上只刻一个字。
秦俑坑出土的铜弩机分为两式,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点上:一是外形有变化,如Ⅰ式弩机的悬刀竖直,下端平齐,棱角分明,略显博大,而Ⅱ式弩机悬刀窄细,略向前弯曲,下端外侧呈抹角状;二是键从弩臂上穿连,和钩牙的方向有着较大的区别,如Ⅰ式弩机的两键或由外侧向里,或由里向外,方向完全一致,而Ⅱ式弩机的两键则取交错向,即:前者如果由外向里穿,后街则由里向外,或调个位置亦是。尽管两式弩机有如此的区别,使人不解其意,但机件的规格、结构的统一却惊人地相似。这种通用性,足以显示了秦兵器制造确已达到了标准化的地步。
二 秦兵器铭文体例变化的轨迹
(一)变化述略
春秋时期秦的铭文兵器发现极少,就目前考古的出土品再加上著录所见,也不过9件。这些材料是,陕西宝鸡姜城堡、甘肃灵台景家庄两座春秋早期墓(M1、M2)中各出土1件“元用”戈,陕西陇县边家庄12号秦墓出土静、宪公时的“卜淦□高”铜戈1件[1]。带“秦子”铭文的兵器,除著录的“秦子”戈[2](图Ⅰ-10:13)和“秦子”矛[3](图Ⅰ-10:14)之外,故宫博物院、澳门珍秦斋,各藏“秦子”戈1件[4],西安市公安局缴获“秦子元用”戈1件[5]。关于“秦子”的时代,学者们一般的都定在春秋早期。9器铭文的字数由简到繁,开始仅见“元用”二字,以后竟多至十五个宇。有意思的是“秦子”戈和“秦子”矛的铭文完全相同,均作“秦子乍*(上宀下造)公族元用,左右币□用逸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秦前“出子”(秦有两个“出子”,此为宪公之幼子,为区别于后惠公之子,故称“前出子”)时(公元前703年~前698年)[6],兵器铭文已具备了省者(秦君)、使用者(公族)、属主(左右军之武器)、置用地(宜)这么几个要素,显然比之“元用”(专用)要明确具体得多了。
战国时期秦的铭文兵器,最早者当数陕西凤翔八旗屯秦墓的“吉为剑”。该剑铭作“吉为乍元用”两行重文,计有10字[7],时代约当战国早期(或春秋晚期晚段)。而此后的剑铭就极其简短,甚或成了无铭的素剑。
但秦国的铭文兵器自孝公之后,开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化。刻铭格式趋向完善化,从而形成秦国铭文独具特色的体例和风格。那么,这种由粗到精的发展,每一阶段所形成的铭文格式,既是秦由战国到统一各时期兵器分期标准,自然也就成了秦兵器断代的根据。因为除了战国早期的“吉为剑”和战国中期前段的“大良造鞅矛镦”[8]、“大良造鞅殳镦”[9]具有长段铭文之外,此后的铭文也不过一两个字。其内容不是铸造的官署名,就是器物的编号。相反,由于长戟格外受到重视,其铭文于是变得复杂和精到。
注释
[1]姜城堡墓出土“元用”戈的材料见王光永:《宝鸡市渭滨区姜城堡东周墓》,《考古》1979年第6期;景家庄墓出土“元用”戈材料见刘德桢等:《甘肃灵台景家庄春秋墓》,《考古》1981年第4期;“卜淦□高”戈铭,作“卜淦□高乍铸,永宝用逸宜”,材料见张懋镕、刘栋:《卜淦□高戈考论》,《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1期。
[2]“秦子”戈著录,见于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19.53.2;邹安:《周金文存》6.4,器藏广州市博物馆。
[3]“秦子”矛著录于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20.40.3,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27。
[4]故宫博物院藏“秦子”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7·11352,中华书局,1984年。澳门珍秦斋藏器见王辉、萧春源:《新见铜器铭文考跋二题》,《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2期。
[5]吴镇烽:《秦兵新发现》,《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6]“秦子”戈和“秦子”矛,两器铭全同,作“秦子乍(作)造,公族元用,左右币□,用逸宜”。铭文位置,在戈的胡部和矛骹部。王辉先生在其《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一书中,以为“秦子”不是未即位之太子,而是初即位但仍在居丧期间的嗣君。并不是文公之后未即位就病卒的太子静公,更可能是继宪公而立的出子。那么,秦子戈、矛的实际监造者应是擅权的大庶长弗忌、威垒和三父这三个人。
[7]吴镇烽、尚志儒:《陕西凤翔八旗屯秦国葬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3),文物出版社,1980年。
[8]大良造鞅矛镦铭:“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雝矛。”引自于省吾:《双剑誃吉金图录》下50,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20.60.1
[9]大良造鞅殳镦铭:“□□□□□造庶长鞅之造雝殳骄□”。引自于省吾:《双剑誃吉金图录》20.21,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6。
(二)戈(戟)铭文格式的分期考察
1.秦孝公时期的铭式是:
“……年大良造……之造……”
刻辞中的省者是“大良造”,再也不是名义的国君“秦子”了。从此开了大良造、相邦(或丞相)代表中央政府督造的先例。还增加了纪年,如“十三年,大良造鞅之造戟”[1]。也有附记地名的,如大良造鞅矛镦和殳镦都记“雝”,商鞅方升上还铸“重泉”等。
2.秦惠文王时期的铭式是:
“……年,相邦……之造……工上造……(或工师……)”
秦惠文王时戈铭中的督造者,由大良造改为“相邦”,新增加了主造者及其籍贯与爵称。如“四年,相邦樛斿之造,栎阳工上造闻[2]。“上造”属于秦二十级爵位的第二级,作为工匠的“闻”具有爵位显然不是一般的“工”,而应是具有“工师”或“工大人”地位的“主者”。
这一时期铭文格式最为典型的要算是“十三年相邦义”戈。铭作“十三年,相邦义之造,咸阳工师田,工大人耆,工樻”[3](图Ⅱ-10:15)。这里有铸造时间、省者、主者和造者,较为完整。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国力日益增强,积极向外开拓,对兵器的需求量也加大。这时除中央官府的兵器手工业作坊之外,地方手工业也进入了备战状态。
地方手工业制造兵器的,首推上郡。秦惠文王于公元前328年在接纳了魏国献出的上郡十五县之后(《史记·秦本纪》),利用咎奴(入秦后写作“高奴”)这个魏国原来的兵器铸地及技术力量[4],在其地设郡,扩大规模铸造兵器。当然,郡造兵器的生产权还是掌握在国家之手。因此,在上郡守代表中央政府直接监督下由工匠铸造。其有名的传世产品就是“上郡戈”了。考定的秦惠文王戈有3件(图Ⅱ-10:16),其铭文如下:
“王五年,上郡疾造,高奴工*(上相下瓦)”[5];
“王六年,上郡守疾之造,□□□□”[6];
“王七年,上郡守疾(中)之造,□豊[7]。
由省者和造者两级构成的铭式,既不同原来魏式的习惯,也和后来秦上郡戈的铭例相区别。这可以说是秦惠文王时特有的情况。但这毕竟打破了由相邦督造、铸地皆在内史的制度。
3.秦昭王时期的铭式:
前后有变化。以二十年为界限,前期沿袭了惠文王时期的格式,如十四年相邦冉戈铭作:“十四年,相邦冉造,乐(栎)工币□,工禺[8]。丞相触戈铭作:“□□年,丞相触造,咸阳工币叶,工□,武”[9](图Ⅱ-10:17)。昭王后期的戈铭格式是:
“……年,相邦……造……工师……丞……工……”
显然,这也是继承了秦惠文相邦戈的铭式而来,只是新添了一个“丞”,如“卄年相邦冉戈”铭作:“卄年,相邦冉造,西工师□,丞鬼,(工)隶臣□”[10]。
昭王时郡造兵器的刻铭,可说是同中央保持一致,只是省者由郡守代替了相邦(丞相)。其格式是:
“……年……郡守……造……工师……丞……工……”
“廿五年上郡守厝戈”,可说是最为典型的一件。其铭作“廿五年,上郡守厝造,高奴工师窑,丞申,工鬼薪诎”[11]。同此的上郡戈还见有“廿七年上郡守*(左走右殳)戈”[12](图Ⅱ-10:18),“卌年上郡守*(左走右殳)戈”[13]。
4.秦孝文王、庄襄王时的戈(戟)发现不多,从考定的几件看,文例紊乱,不成系统。由中央造的仅见“少府”戈一例,其铭作:“少府,二年作”[14]。“少府”原为三晋的官署机构,而秦设置在后。《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有六丞。”其属官有考工室,太原检选之五年吕不韦戟铭作“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工室阾,丞冉,工九。武库”。内外侧刻“少府”[15]。但二年少府戈没有同“工室”相连,这并非“少府工室”之省。而表明“少府”下设官工室,确实是在秦时。且此戈为中长胡三穿,同秦始皇时的长胡四穿戈也有区别。可说是一个过渡形式。庄襄王曾为质于赵,铸器时就有从三晋之俗的成能。
庄襄王时郡造兵器的铭式,一仍昭王之旧。如“二年上郡守冰”戈铭作“二年,上郡守冰造,高工丞沐□,工隶臣徒”[16]。在这里只是把“高奴”省作“高”,而且还把工师之名及“师”字略去。只有另一柄戈铭才称得上是规范之作:“三年,上郡守冰造,漆工师□,丞□,工城旦”[17](图Ⅱ-10:19)。
5.秦始皇、秦二世时期,兵器监造制度变动较为频繁,曾出现过“相邦”(或“丞相”)和“寺工”(或“属邦”)监造的两种铭文格式(图Ⅱ-10:20):
第一种铭式是:
“……年,相邦(丞相)……造,寺工(或“诏吏”、“少府”)……丞……工……”
秦俑坑、长沙左家塘、宝鸡、太原等地出土及著录者,凡属相邦吕不韦监造的秦始皇三、四、五、七、八、九年的戟(戈)铭文格式无不如此。至于长沙左家塘秦木椁墓出土的四年吕不韦戈,因边缘残损后经磨平使丞名和工名缺失,其铭式当然也不应例外[18]。秦二世元年,李斯戈铭作“元年,丞相斯造,栎阳左工去疾,工上”[19],只是把“相邦”换成了“丞相”。
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的铭文较为特殊,铭作“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内内侧),“蜀东工”(内外侧)[20]。由中央的吕不韦和地方的蜀守金两级督造,此戟尚属孤例。大概在成都的作坊为中央制造,故而加了直接的督造者“蜀守金”。而“蜀东工”因《小校经阁金文拓本》上提到的“蜀西工”都属于主造机构,那么,“东工守”无疑也是工师。由此可见,“东工”同“寺工”、“少府”、“诏吏”一样,都是秦始皇时中央直属的兵器制造机构。其所不同者,仅仅在于铸造地不是在咸阳而是在成都。归根到底,此戟铭文仍然还是合乎中央级的格式(图Ⅱ-10:20)。
第二铭式是:
“……年,寺工(或“属邦工师”)……丞……工……”
此式的铭例如“二年,寺工詟,金(?)角”[21],“十四年,蜀邦工师蕺,丞□,工□”[22]。
从这一时期的铭式可以看出,“主造者”不再直呼“工师某”,而是强调了“寺工”、“诏吏”、“少府”这些主造机构,或者干脆以“寺工”或“属邦工师”取代了以“相邦”名义监造的虚设,并赋以实际的监造权。同时,也相应提高了“丞”的作用。
注释
[1]于省吾:《双剑誃吉金图录》20.21,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6。
[2]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20.26.2,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9。
[3]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584。
[4]黄盛璋先生据魏国的“四年咎奴”戈铭考定:咎、高同音,“咎奴”就是“高奴”。所以高奴是魏纳上郡十五县于秦之后,秦设上郡所铸兵器的写法。而上郡入秦之后也就成为秦铸造兵器的中心。黄文出处:十三年相邦义戟铭:“十三年,相邦义之造,咸阳工师田,工大人耆,工*(左禾右贵)。"秦戟(戈)中有“工大人”者,仅此一例。参见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584。
[5]周萼生:《王五年上郡疾残戟考》,《人文杂志》1960年第3期。
[6]李泰棻:《痴庵藏金》前61,梁上椿:《岩窟古金图录》下58。
[7]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中66。
[8]于省吾:《双剑誃古器物图录》上48。
[9]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续编》下22.2。
[10]周世荣:《湖南楚墓出土古文字丛考》,《湖南考古集刊》第1辑。
[11]此戈据(日)原田淑人《周汉遗宝》载,出自朝鲜平壤附近之乐浪。曾经郭沫若、李学勤、张政烺等先生前后多人考释。郡守“厝”原隶定“*(外厂内苗)”,转写作“庙”。陈平先生改定为“厝”,并以为他就是历仕秦之惠文、武、昭三王时的名将司马错。此论可从。
[12]此戈藏故宫博物院,李学勤先生在《战国时代的秦国铜器》一文(刊《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8期)中最早公布了释文“廿七年,上守趞造,漆工师*(左辶右者),丞恢,工隶臣*(左禾右贵)”。“上”当是“上郡”之省,或系漏刻。“趞”即司马错,又写作“逪”。
[13]此戈也藏之于故宫博物院。张政烺、李学勤等先生都有释文。陈平后发表摹本。其铭作:“卅年,上郡守趞□,*(左十右上口右下面)工币耤,丞秦,工隶臣庚。”文中缺省者的“造”及造者“工”。趞,陈平疑为大将白起之“起”字。
[14]《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图146;李学勤、郑绍宗:《论河北近年出土的战国青铜器》,载《古文字研究》第7期。
[15]参见张颌:《检选古文物秦汉二器考释》,《山西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16]李三:《内蒙古准格尔旗出土一件上郡青铜戈》,《文物》1982年第11期。
[17]戈铭见《商周金文录遗》583。在原戈上守名的“冰”字系残文,长期来无法辨认,后由于“二年上郡守冰戈”的出土而破译。黄盛璋先生在《新出秦兵器刻铭新探》一文中根据内蒙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贾浪村出土的“三年相邦吕不韦矛”铭作了补释。他指出“秦始皇三年,上郡守位缺,汉有代理之守……四年连假守也没有”,所以断定“三年上郡守冰”戈的时代应在秦始皇之前。我们还从二年和三年戈的形制上看,作中长胡三穿者,其时代约在庄襄王时期。
[18]作铭:《最近长沙出土吕不韦戈的铭文》,《考古》1959年第9期。
[19]许玉林等:《辽宁宽甸县新发现秦石邑戈》,《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3期。
[20]九年吕不韦戟铭:“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内内刻),“蜀东工”(内外铸)。参见尹显德:《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考古》1991年第1期。
[21]端方:《陶斋吉金录》5.37;邹安:《周金文存》6.11。
[22]广州文管会:《广州东郊罗岗秦墓发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8期。
(三)不曾规范的矛铭
春秋战国时期的铜矛已具备了大段的铭文,像“秦子”矛主要强调了“秦子乍造”及其专有。“大良造鞅矛镦”铭也突出了“大良造庶长鞅”造矛的权威性。这些虽然有了作器的时间,但还未形成固定的铭文格式。
由中央制造的矛,铭文都记有省造和管理的机构。像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北沉村出土秦始皇时期的“少府矛”,一面刻“少府”二字,另一面刻“武库受属邦”[1]。“少府”作为秦中央“九卿”之一,执掌着“山海池泽之税”的大权,负责皇室给养。大将章邯以少府的身份,曾参与并主持过秦始皇陵墓的修建工程。“少府”矛则表明它也代表国家制造兵器,并移交武库收藏保管,再由武库授予专管边境民族的中央机构——属邦。另一柄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少府”矛上还记了铸器的时间和少府工室之名,如“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2]。
中央的武库不但统管武器,而且配发武器也是其拥有的职能,其刻铭往往也能提供一些更有代表意义的书例。如一件由“寺工”造的矛上刻铭是:“武库受属邦”(穿右侧):“寺工”(穿下)、“咸阳”(穿右上方)、“戊午”(穿左下方)[3](图Ⅱ-10:21)。这表明它的督造者是“寺工”,铸地在首都咸阳,编号为“戊午”,藏于武库,再授予“属邦”。
汉代为了避高祖的名讳,改“属邦”为“属国”。《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典,含有“主管”之意。属邦,自中央至地方另有一套管理和称谓系统。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有“向郡守腾谓县、道啬夫”的话。其中以县与道并列,所以《汉旧仪》也说“内郡为县,三边为道”。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有“属邦”矛[4],可知中央的属邦因同下属的管理有关,就拥有专用的兵器。
地方造矛,仍以上郡为多。因为兵工生产程序繁多,特别是在古代分工还不是十分精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战国末期秦矛的铭文仅仅标叫地名,“高奴”矛即是其例[5]。而秦始皇时期郡铸铜矛之铭,则同中央造保持一致。
有两柄上郡造的吕不韦铜矛,其铭文确是规矩化了的格式。如“三年,相邦吕[不韦上]郡假守宪(?),高工□,丞申,工地”,“四年,相邦吕不韦造,高工龠,丞申,工地”[6](图Ⅱ-10:22)。两矛均出自内蒙,铭文位于骹上,作纵刻三行。铭中的丞及工名全同,因铭文有残缺,如对照辽宁博物馆收藏的三年上郡戈残内铭文,就知道此两柄相邦吕不韦矛并非造自中央手工业作坊,而是上郡所为。“由于始皇三年上郡守位空缺”,故以宪代理(“假”)相邦吕不韦造。而四年矛,就直接假吕不韦之名而造[7]。
战国时期用作戈、矛联装戟的矛头,似乎有了专门化的倾向。这种矛头的形体趋于宽而短,长度在15厘米左右,专称曰“刺”。《周礼·考工记》说到戟就是把戈的内、胡、援和刺分开说的。但这种戟刺的铭刻,均不成文。铭文内容大体包括三项,一种是仅刻记地名,而且多与同戟之戈铭一致,像秦昭王时期的“广衍”矛的骹上刻“广衍”、“上武”,脊右侧的风槽中刻“圜阳”(图Ⅱ-10:23)。很清楚,这三处地名并不连属,但此矛头确与“十二年上郡守寿戈”在一起出土,而且戈内上也刻有“广衍”二字[8],显系戟的置用地。我们见到秦始皇早年的“栒矛”,仅在骹孔下刻一“栒”字。当为内史所属的“栒邑”县之省[9],毕竟还是置用地。同期同式的,还有“武都”矛[10]。
另外,还有两种中央督造的联装戟的矛铭,或刻铸造官署,如“寺工”;或官吏的泛称,如“诏吏”[11]等(图Ⅱ-10:24)。
注释
[1]《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图146;李学勤、郑绍宗:《论河北近年出土的战国青铜器》,载《古文字研究》第7期。
[2]十三年少府矛及其铭文均未见报导。原物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3]华义武等:《介绍一件先秦有铭铜矛》,《文物》1989年第6期。
[4]十三年少府矛及其铭文均未见报导。原物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5]刘体智:《小校经阁金文拓本》10.71.4。《三代吉金文存》20.33.5。
[6]乌兰察布盟文物工作站:《内蒙古清水河县拐子上古城发现秦兵器》,《文物》1987年第8期。
[7]三年上郡戈铭:“三年,上郡[□(守)□(不)□(造)]高(工……)丞申(工)”,参见黄盛璋:《新出秦兵器铭刻新探》,《文物》1988年第6期。
[8]崔璿:《秦汉广衍故城及其附近的墓葬》,《文物》1977年第5期。
[9]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12.11;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20.32.4。
[10]乌兰察布盟文物工作站:《内蒙古清水河县拐子上古城发现秦兵器》,《文物》1987年第8期。武都县据《汉书·地理志》载,属九原郡(今内蒙古河套地区)。九原郡为秦始皇时设,南同上郡为邻。“武部”矛同“广衍”矛的形制基本相似。虽都是联装戟的矛头,通体宽短,脊两侧有血槽,但地方造的这种矛同中央造的“寺工”矛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它的矛骹稍细而略长。
[11]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10.70.4。
三 秦俑兵器所引出的刻辞学意义
(一)完善的铭例之一
秦俑坑出土的铭文兵器都是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之后铸造的,其刻辞所表现出来的文例却是秦人长期来铸兵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正因为它处于自己的成熟期,其完善的铭例既有充分的内涵——主要内容,也有相当广阔的外延——演变的轨迹。
从种类言,秦俑兵器几乎囊括了战国末年秦国从远射程、长柄到近战卫体等类通用兵器的所有内容。而刻辞于兵的,见有戈、矛、戟、铍、剑、弩、箭等,连运载工具的车马亦无不涉及。至于连读成诵者,莫如戟、铍两种。弩机机件上的刻辞简括,或一二字,或同机同文,无非是些统一编码记数而已。只有戟铭才是铸造时间和监理规定的纪实性文字。
再由铭例的完善过程而言,秦始皇时期的铬文格式,既是长期来优选的结果,又是中央集权制的一种反映。孝公时的省者是大良造,一改原来由国君“秦子”直接过问的旧规。秦惠文王之后,一直是由相邦(或丞相)省造,至秦始皇时沿用不改。主者,则由工匠中的精英人物工师(或“工大人”)领衔主事。而秦始皇时,以“寺工”或与之相当的“少府”、“诏吏”、“属邦”一类机关铸造,从而突出了专铸兵器机关和“丞”的作用。工匠署名,从惠文王时期已经开始,这不是为别的,而是督责的需要。
秦俑兵器是当时中央官府作坊铸造出来、藏之于武库的实用兵器。还未投入战场上使用,即调来装备了兵马俑。故而铭辞都属于生产过程中的首铸首刻,既无生产地,也无置用地。能否说它就是专为兵马俑生产的,还没有定论。
(二)秦兵器刻辞制度述略
1.兵器从生产、库藏到配发,固然是独立而又相连的三个环节,但也表明了铸造、保管与使用分权的关系。
秦昭王十二年(公元前295年)上郡守寿戟,其戈头的铭文是:“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张)*(左牙右奇)”(内内侧),“洛都”(内外侧),“□□广衍”(胡内侧);矛头的骹部刻“广衍”、“上武”,风槽中则刻“圜阳”。显然,此戟生产于上郡,藏之于上郡武库,而广衍、洛都与圜阳都是先后几个调发的置用地。单刻“武库”者,都是指中央的武库,如少府二矛、五年吕不韦戟、元年丞相斯戈等。凡地方所造,都加郡名,也归该郡武库保管,如“上郡武库”的,见有昭王二年、十八年、廿五年上郡戈,还有上郡武库矛、上武广衍矛等。
武库接收铸造好的兵器而储藏,因此护理保管是其职能之一。同样,对收藏、效验、检查,都建立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发放武器,则是遵照皇帝命令而执行的又一职能。云梦秦简《工律》规定:“其叚百姓甲兵,必出其久,受之以久。”在此,出库是发,入库则是管。两种职能集于一身,而又手续严格。当周文领的农民军进入关中逼近京都时,秦二世“授兵以击”,自然是从咸阳武库中提取兵器而交给郦山徒的,当然,也有用装备武士俑的实用兵器的可能。
2.兵器的铸造形式,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制。
由中央督造的兵器或宫廷制作的器物多不记地名,兵器上或标以库名及编号,如“武库”、“上库”、“左库”、“北库”等等。除在咸阳、栎阳之外,内史造兵之地,如“吾”(即“衙”,如昭王四年的相邦樛斿戈)、“雍”(昭王卅一年相邦冉戈)、“郃阳”。
地方造兵器只限于郡一级,而郡又以上郡为最多,现存的12件上郡戈,铸地在高奴的就有5件(即:秦惠文王后元五年上郡守疾戈、昭王七年上郡守闻戈、廿五年上郡守厝戈、四十八年上郡守起戈、庄襄王二年上郡守冰戈),另见有高奴矛。上郡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铸地,就是“漆垣”。至于其他郡造的兵器见有陇西郡的西县(昭王廿年相邦冉戈)、河东郡的临汾(秦始皇二十三年临汾守曋戈)、蜀郡的成都(始皇二十六年蜀守武戈)等。
秦铸造兵器都集中于官府作坊,郡造者必由郡守代表中央政府监造,民间不得私铸。秦始皇统一天下,立即下令收缴全国兵器聚之咸阳而销毁。
3.秦的铭文兵器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省、主、造三级构成的兵器监造制,也因时间的先后和种类的不同而有着明显的区别。
由中央级制造的兵器,其省者在秦孝公时为“大良造鞅”,此后为相邦(丞相)。但孝公时的兵器刻辞中无主者,惠文王至昭王时为某地的“工师”或“工大人”,始皇时则改为“寺工”某人或“少府工室”、“属邦工师”、“诏吏”某人以及“丞”某人。
孝公时不署造者之名,以后则标“工”某人。
第二,秦始皇以前的兵器刻辞中,对省者以职务代姓,只称名,如大良造鞅、相邦义、相邦冉、丞相触等。秦始皇时代则署全名,如“相邦吕不韦”。秦二世时又恢复成略姓具名的旧制,如“丞相斯”。
对司造的工师,始皇前的兵器刻辞中都缀以籍贯,提名者也都是以一字为限,像“咸阳工师田”、“葲工师雝”、“栎阳工师□”、“漆垣工师□”等。
对工匠,在名前也有加爵名或刑名的,如“工上造闻”、“工更长(张)*(左牙右奇)”、“工鬼薪诎”、“工隶臣*(左禾右贵)”、“工城旦□”等。
第三,秦兵铭刻的书体,都是典型的秦文字。
不过,刻铭,因草率急就而显得纤细潦草;铸铭的笔画,则壮实而规整;錾凿者,也仅限于字数少的兵器或部位上,如铍格、弩机。
戈、戟上的铭文,在铸出后交入武库期间都属于首刻。调换置用地之后,则行二刻或三刻。也有磨损后补刻的。
第四,因历史原因,秦戈戟刻辞行文有变化,实则反映着一种时代的烙印。
秦孝公十年(公元前352年)至惠文王后元十年(公元前315年)之间,在省者相邦或郡守名下均作“之造”二字。而惠文王后元五年(公元前320年)至秦始皇时期才作“造”。
对“工师”的写法前后也有变化,如秦惠文王十三年(公元前325年)到昭王四十年(公元前267年)都作“币”。而昭王十二年(公元前295年)至二世时期则改作“师”。昭王之世是“币”和“师”的交替时期,故二字并行[1]。
第五,由多部件组装的兵器,如弩机,其铭辞多为编号。
第六,铭辞在兵器的部位上较为固定。
戈(戟)的大段纪年铭文,一般多刻在内的内侧,刻胡上者少有(同样在内侧)。内的外侧,在始皇以前多刻地名或库名,而始皇时期一律改为主造机关的“寺工”、“属邦”、“诏吏”、“少府”等,而且多铸铭。
铍身刻纪年铭,格上刻“寺工”,茎上则为编号。
注释
[1]陈平:《试论战国型秦兵的年代及有关问题》,《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纪念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周年》,三秦出版社,1987年。
解读秦俑:考古亲历者的视角/王学理著.—北京:学苑出版社,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