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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统一战线与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问题

中共延安市委统战部组编


  一、延安时期党的民族与宗教政策的形成和成熟
  在推动和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而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逐步趋于成熟,为加强民族团结,抗击日寇侵略,维护祖国统一,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争取民族民主革命的最后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党的民族政策的发展
  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时正值抗战前夕,中国大地笼罩着民族危亡的空气,为了阻止日寇进入西北,并在西北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中共中央极其重视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号召各民族联合起来打到日本帝国主义与汉奸卖国贼。1935年11月13日,由中共西北中央局①发布的《关于开展抗日反蒋运动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加紧少数民族的工作,特别是蒙古人民中的工作,发动他们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与汉人官僚军阀的奴役。”②强调指出少数民族工作要既反日又反蒋。同年12月20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的对蒙古人民宣言中,党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满蒙政策和假借大蒙古主义煽动民族分裂的阴谋,以及蒋介石对蒙古人民的压迫,指出:“只有我们同内蒙古人民共同奋斗,才能很快的打到我们的共同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及蒋介石”。③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也强调回、汉两大民族亲密的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与汉奸卖国贼。
  瓦窑堡会议之后,党调整了自己的各项政策,以便尽快将土地革命战争向民族解放战争转变。在这一转变时期,党指出少数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威胁下正在起来斗争,其前途将和全国的抗日救亡运动联合起来。因此,联合少数民族共同抗日是当前最紧急的任务。193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工作的指示信中深刻指出:“在目前阶段上,中国一切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面前都发生亡国危险,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应当彼此帮助,以加强抵抗侵略者的力量,”而“中国各民族间的仇视与离散,将会被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来奴役这些民族。”④
  西安事变的发生及其和平解决,不仅促进了国共两党的再度合作,而且为制定抗战时期的民族纲领和政策提供了新的依据。1937年2月7日,党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工作给少数民族委员会的信中明确指出,西安事变促进了全国和平统一,国共合作的条件更加成熟,估计这种新的情形,应改变过去把抗日和反汉族军阀并提的策略,因为绥远的汉族统治者正在抗战,如果不改变过去这一策略,则使蒙民和正在抗战的汉族统治者处于对立地位,结果使蒙民不能参加到抗战中,在客观上是有利于日本而且是帮助日本,应该重新解释蒙汉的联合一致抗日,这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在目前宣传蒙人的独立或分裂,甚至与汉族统治者对立,这是非常不妥当的,而且会给日本以便利。⑤
  “七七”事变后,中共中央在1937年7月10日发出的《关于蒙古工作的指示信》中把蒙汉联合抗日作为党在绥蒙工作中的最高原则。8月15日,中国共产党发表了抗日救国十大政纲,其中第十条明确提出,在国共两党彻底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抗日战争,精诚团结,共赴国难。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延安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向全党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任务,要求全党“要学会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此后,全党联系实际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学风有了很大进步,在民族理论上也是如此。所以说这次会议,不论是对中国抗战,还是对重新确立党的民族工作总方针、总纲领和总政策都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全会,将“坚持抗战,坚持持久战,巩固与扩大统一战线,以便克服困难,停止敌之进攻,准备力量,实行我之反攻,达到最后驱逐敌人”作为这一时期党的总任务。为完成这一总任务,政治决议案将“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作为民族工作的总任务。毛泽东在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对此作了详细论述。他说:“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在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问题上,他又指出,“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他强调,在长期合作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应采取“照顾现在又照顾将来,照顾这一阶段又照顾那一阶段,照顾这一党派又照顾那一党派,照顾这一军队又照顾那一军队,照顾这一民族又照顾那一民族的政策与工作”,⑥才能使合作抗日持久。
  六届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和毛泽东代表党中央所做的报告,正确分析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关系,对党的民族政策作了全面概括,进一步明确了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是由中国境内的各民族组成的,中华各民族是不可分离的一体,因此,党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分立权,而是强调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即强调民族自治权,这种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第二,各民族的联合团结是抗日救国的保证,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平等与自愿联合的原则。民族平等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政策中。第三,民族团结共同抗日的组织形式的建立统一政府。在统一政府领导下,组成统一的力量共同对敌。第四,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建立民族工作机构,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力。六届六中全会在总结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民族纲领、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民族工作的总纲领、总方针与总政策,标志着党的民族理论走向成熟。六中全会后,毛泽东的许多伟大著作与党中央及中央领导关于民族工作的许多文献中,对这次全会上确定的民族问题与政策又作了许多精辟的阐释,从而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为指导中国革命,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找到了正确的途径。
  以上述指导方针和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为基本出发点,1940年由西北工作委员会主持先后制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具体规定了我党对蒙回民族的基本政策。由于与陕甘宁边区相邻近的只有蒙回两个民族,同时,上述两个提纲是受中共中央指示拟定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所以它们基本代表了我党对全国少数民族的政策。基本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启发和提高蒙回民族坚决抗日的认识和决心,这是党的少数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
  第二,实行民族平等,承认并保证蒙、回民族在政治上同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前提下,应允许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凡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应保证其有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少数民族可以选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各级政权机关的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地方自治。
  第三,保证蒙回人民的抗日民主权利,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等自由,组织蒙回人民的抗日救国团体。
  第四,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和扩大抗日武装,包括转变原有少数民族武装力量为抗日队伍。
  第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以改善生活。
  第六,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以消除民族隔阂,改善民族关系,反对任何轻视、污蔑少数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的言论与行动。
  第七,实施抗日民族教育,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发扬少数民族固有的优良传统以提高少数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八,团结少数民族中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上层分子参加抗日。
  边区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就民族区域性自治等问题做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共发布了三个施政纲领和一个宪法原则。在这三个施政纲领和一个宪法原则中,都对民主政权建设中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任务作了法定性的规定,党的民族纲领和政策更加明确、全面,更符合中国实际。1937年11月,中共陕甘宁特区委员会⑦提出的《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规定,“帮助蒙回民族实行民族自决,联合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⑧这时,虽然还是将民族自决原则与民族自治同时提出,但民族自决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族政策的提法上按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规定为“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⑨明确提出了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实现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联合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帮助少数民族共同发展。在这些方针政策之下,这一阶段边区政府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提法还是以“民族自决为原则”⑩。1941年5月1日,由中共中央提出,经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决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民族纲领特别是民族自决问题的提法有了很大发展。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1)这个施政纲领不仅补充了少数民族在文化方面的平等权利,并明确提出了建立民族自治区域的民族自治方式,不再有民族自决的提法。这就进一步强调了统一和团结,充分体现出党在抗日战争期间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成为边区民族工作的总政策总方针,对于边区更深入地开展民族工作,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边区民族团结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抗日战争胜利后召开的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政权组织条中,对建立民族自治区问题作了更清楚的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人民权利条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12)《宪法原则》的内容,较之“五一”施政纲领,给予民族自治区更多的自治权,既强调了统一原则,又照顾到自治区的特殊利益,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有机联系。
  边区施政纲领和宪法原则是边区建设的根本大法,是总方针和总政策。在总方针和总政策之下,边区党和政府为落实民族政策,在许多重要的单行法规中又制定了具体措施。如《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都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条款,这就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能够在各方面得以实现,从而把各民族关系调适到平等互助、团结抗日、共同发展的新型民族关系中来。
  (二)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
  陕甘宁边区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了党的宗教政策,使党的宗教政策趋于成熟,在边区形成了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生活正常,各教派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共存,共同为抗日救国,为边区建设贡献力量的友好关系。这不仅扩大了党和边区在国内外的影响,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有利于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沟通、理解,为加强民族团结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下,党提出对宗教、宗教职业者、宗教场所及宗教文化设施实行保护的政策。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发表宣言,明确提出“我们根据信仰自由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13),并提出要经过阿訇教主的关系来发动回民参加统一战线。1936年5月,西征红军进军三边,进入蒙民集中地区和教区时,毛泽东、周恩来致电彭德怀,指示红军“当你们占领教堂区域时……如俘得神父应特别优待不应侮辱”(14)。当小桥畔教堂与红军谈判时,在坚持信仰自由,传教不得干涉政治的原则下,中央指示“争取教堂与我们建立和平关系是重要的事,不必提高条件”。红军的行动,赢得长城内外广大教民的拥护。如前所述,党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也提出了保护宗教的政策。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信仰自由权”(15)。为了真正保证宗教信徒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1942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提出:“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边区政府对这一条例具体解释时又明确指出:“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样有权利”(16)。这就从根本上保护了信仰自由,使抗日根据地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保护信教群众政治权利的同时,我们党也注意保护信教人士的财产权利。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也明文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17)。保护宗教界的土地所有权。1946年土地改革时,对此条修改为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而明确的宣布:“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18)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党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过程中,积极主张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抗日,1936年4月,中共中央向全国基督教会等组织呼吁“不分主张与信仰,共赴国难。”明确地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划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范围。周恩来在抗战期间三次专程拜访中国基督教爱国人士吴耀宗先生,指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意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9)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再次阐发了自己的宗教观点,深刻指出宗教信仰的复杂性多样性,提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应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但“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20)。这成为党的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1940年11月延安召开了中国回教救国协会陕甘宁边区第一次代表大会及回教文化促进会成立大会,为动员回教徒积极抗日,我们党的许多领导人都参加了成立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宣传我们党的抗日主张,解释我党的宗教政策,消除宗教界对我党的顾虑,积极投身于抗日队伍之中。
  为扩大反法西斯国际统一战线,边区还特别规定了对外国教民的政策,1939年2月1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文规定“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21),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22)1942年2月2日《解放日报》发表长篇社论《在信教自由的旗帜下》特别说明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不仅限于中国基督教徒,而且也包括外国传教士“有许多人在华已有多年的历史,同时和自己的本国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可以成为加强中国与英美等国家关系的桥梁。对于他们,我们应尽一切力量加以尊重和爱护,使他们对于抗战事业能多所协助。”1944年8月中共中央在《外交工作指示》中规定:“宗教方面,我们实行政教分离,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父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房产;同时这些神父牧师亦须给我们以不反对政府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23)。这些政策,体现了团结、民主、进步的总方针,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使边区各级政府处理宗教问题时有了准绳,从而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能够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对于巩固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及建设新民主主义政权都是非常重要的。
  ① 中共西北中央局,是中央领导机关到陕北后使用的名称。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9页。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页。
  ④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18页。
  ⑤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451页。
  ⑥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3~597页。
  ⑦ 1937年11月10日,边区政府发出通令,将陕甘宁边区改称“陕甘宁特区”。
  ⑧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78页。
  ⑨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页。
  ⑩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18页。
  (11)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页。
  (12)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7页。
  (13)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7页。
  (14)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8页。
  (15) 《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337页。
  (16)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00页。
  (17)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
  (18)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43页。
  (19) 《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艰苦朴素,平易近人——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八十一周年》,《文汇报》1979年3月5日。
  (20)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41页。
  (21)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页。
  (22)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页。
  (23)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页。
  

延安时期统一战线研究/中共延安市委统战部组编.-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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