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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边钞与边区的金融事业/第二节 边区的金融法规/二
黄正林
二、边区的“外汇”管理法规
法币在法律上被禁止在边区流通后,被当做“外汇”使用。“外汇”管理在边区金融管理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第一,通过外汇管理,可以保证边币的本位币地位。第二,只有控制法币在边区的流通,才有可能稳定边区的金融和平抑物价。第三,法币作为边币的发行基金,只有加强对法币的管理,银行才有发行货币足够的准备金。因此,自边币发行以来,边区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以加强对“外汇”的管理。
首先,边区建立了法币出境的批审制度。批审外汇,是管理外汇的重要步骤之一。1941年2月1日,随着边区发出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的禁令后,边区财政厅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核准法币出境手续》和《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申请运送法币出境手续》。在此基础上,同年2月24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审批法币出境实施细则》,颁布这一细则的目的在于:“1、为使人民免受法币狂跌之损失;2、免得法币外流,使日寇得以取得外汇;3、为着边区实行经济自给,调剂物资入境,刺激边区生产;4、抵制日寇奸细与顽固分子对边区的经济封锁。”因此,该细则对于审批法币出境条件、标准、手续、奖惩等做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边区法币出境以保障抗日武装部队一切必要的供给,满足人民对必需品的需求和与敌顽进行经济封锁的斗争为目的,故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发给法币出境允许证:“1、凡向外购买机器、钢、铁、铜、铅及必需的工业原料(如硫矿、硝盐、盐矾)者。2、凡向外购买边区农民必要之农具(如铧)者。3、凡向外购买棉花、棉纱及必要之布匹者(除日货麻布)。4、凡向外购买边区之必要颜料(如各种煮色、硫化氢、蓝靛)。5、凡向外购买边区必要之纸张(如报纸、有光纸、晋恒纸)、文具(如毛笔、铅笔、蜡笔、蜡纸、香墨、油墨)者。6、凡向外购买必要的西药者。7、凡向外旅行经允许者。”为了有利于边区土产的输出,细则规定申请法币出境“必须购进与出境法币同等数字的边区土产一同输出”。细则严格规定了法币审批出境手续,不论商民、脚夫、个人,还是机关、学校、团体、公营商店,符合有关规定,应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并经过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领取法币出境准许证,凭证通行出境。对于未经审批获得准许证,“而私带法币出境数在一百元以上者,如系无知误犯,得勒令存放银行或兑以边币。如系有意破坏法令,暗地在边区内将法币与边币交易两种价格者,一经查获,重则将法币及高档之货物没收,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轻则酌予处分。”公务人员如徇私舞弊或贪污包庇者,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举报人或单位,政府给予重奖。①
其次,规定了战时法币管理办法。为了防止敌顽对边区的金融破坏,边区银行在各地建立了货币交换所以兑换法币,满足公私商人和边区政府各部门出境采买和办事的需要,同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银行战时法币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法币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凡边区公私商人欲出外采购物资、兑换法币者,须取得当地殷实铺保两家,并说明采办何种物资、何地出口,由当地交换所酌情兑换。(二)凡边区公私商兑换法币出外办货时,须取得出口地税局的入境货物税票、买货时的发票及法币兑换申请书,至原交换所注销手续,抽回保条。(三)凡公私商人兑换法币后,证明其并未出外办货或并未办进战时必须物资,“除将原兑换法币追回外,得送政府以捣乱战时金融法办”。(四)凡进口外商卖出货物兑换法币时,须取得入境货物税票,及法币兑换申请书始得兑换。“如查明有与原申请书不符情事者,亦按捣乱战时金融法办”。(五)凡机关部队外出,有特殊用途者,须经各该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审,经银行批准后始可兑换之。(六)凡有下列用途之一者,应照章办理兑换手续,否则一律拒绝兑换。“1、向外采买棉花、棉纱者;2、向外换购医药器材者;3、向外采购军用器材者;4、向外采买必需之文具、纸张者;5、机关、部队外出必需之工作费;6、工、农、商人(家住边区外者)十万以下之小额川资(但必须有各该组织、区乡政府、工会、农会之证明信件)。”②以上两部法令的颁布尽管没有完全遏制法币的外流,也没有完全使边币成为边区唯一的流通货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币的地位和边区金融的稳定。
抗战时期边区是一个多元货币的格局。一方面,边币虽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还没有完全取代法币成为边区唯一的流通货币,在边区的许多地区特别是在边区的边缘地区,边币和法币同时流通,或者商民拿了边币后立即去兑换法币,边币的信誉还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法币和边币都在大幅度的贬值。根据边区政治和经济面临的实际问题,边区颁布了新的外汇管理政策。1943年6月3日,经陕甘宁边区政府政务会议批准,通过了新的《陕甘宁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主要内容是:边区境内不准行使法币,但储藏不使用者不加干涉,也不强迫兑换;凡携带法币在边区境内通行,数量在2000元以下者,任其自由通行,满2000元或2000元以上者,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领取通行证,“违者以破坏金融论罪”;货币交换所买卖外汇,均以挂牌价格为准;凡是外出采买边区规定范围内物资的商人、机关单位,或入境驮盐或其他土产的外境商人,持有规定的票据和凭证,在边区银行设立的货币交换所均可兑换所规定数量的“外汇”或边币,并发给货币交换单以及“填具交换所所规定之保单”,要求随身携带,以便“遇检查时呈单受验”;凡是过境商民携带法币或外币,入境时向货币交换所兑换成边币,出境时“凭过境货币特别交换单,再向当地交换所换回法币或外币”。③和1941年颁布的两部相关法规比较,新《办法》有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取消了“凡请求兑换法币者,必须购进同等数字的边区土产一同输出”的兑换条件;二是法币自由通行的数目增大了,即扩大了边区境内法币持有者的权限;三是边区的外汇管理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便利了公私商人、过境商民,有利于边区内外的商贸往来。
①《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529—532页。
②《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578—579页。
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251—252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